2024年6月10日 星期一

楊永明/台灣武力自衛:第一槍≠第一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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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永明/台灣武力自衛:第一槍≠第一擊








楊永明/台灣武力自衛:第一槍≠第一擊


2024-06-10 00:35  聯合報/ 楊永明(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社科院講座教授、國安會前副秘書長)


面對兩岸關係與台海情勢急遽變化,特別是對岸飛機與船艦日益接近台灣的巡航動作,國防部長顧立雄上周在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答詢。立委詢問「第一擊」概念與定義,顧立雄回應:「我們沒有第一擊,只有共軍對我們發動第一擊,我們只有自衛權的行使;基本上任何飛航實體未經許可進入我十二浬領空海,我方就會合比例地自衛反擊」。

顧立雄再強調「只有共軍對我們發動第一擊」,我們是行使自衛權而共軍第一擊的定義,就是「攻擊我戰航機艦設施、本外離島,或者任何飛航實體未經許可進入我十二浬的領空及領海」

隔日此議題發酵,記者追問下,顧立雄補充:「基本上,任何飛航實體未經許可進入我領空、領海,我方就會視威脅程度,合比例地自衛反擊。相關處置規定都已在『突發狀況處置規定做完整律定,但這部分不宜對外公開」。

顧立雄部長先後說明內容明確表示:首先,我方不會採取第一擊,亦即在兩岸軍事上,除非遭受對岸的第一擊或進入十二浬領海領空且有威脅,我方不會主動攻擊。

其次,將對岸第一擊的定義,除了遭受攻擊我戰航機艦設施、本外離島的軍事攻擊外,明定對岸「任何飛航實體未經許可進入我十二浬的領空及領海」(應該是「飛航或船艦實體」),也是共軍行使第一擊的認定範圍。

第三,面對日漸擴大成常態的灰色地帶行為,我方將對岸第一擊的認定設在「十二浬領海領空」和「威脅程度」的雙重認定,才會採取「合比例」武力自衛反擊。

然而,對於我方採取武力自衛行為的說法,延伸以下問題:

一、明定十二浬領海與領空界線,是否為退守防禦?對於在十二浬外的可能威脅實體採取默認態度?其實,去年國防部曾表示,國防部已與海巡署合作,只要解放軍船艦突破我二十四浬防線,海軍艦艇將與海巡艦艇聯合包抄迫使其轉向,此項作法後續是否維持不變?

二、「威脅程度」的認定標準為何?如何採取「合比例」武力自衛反擊?顧部長說,這部分的相關處置規定都已在「突發狀況處置規定」做完整律定,但是「法律上」的規定與「戰場上」的認定很難一致,現場指揮官的責任重大!

三、顧部長說法雖然引用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規定,指出「武力自衛」非第一擊,但如進入「十二浬領海領空」、且具「威脅程度」,將可能採取「第一槍」的自衛反擊;此時,「第一槍」不等於「第一擊」,因我方認定是對方先採第一擊,我方才採第一槍自衛行為

然而,在兩岸關係與台海軍事上,第一擊是我方認定,第一槍是事實發生,如果雙方對於威脅認定不同,是否會導致兩岸軍事緊張提升?此時的威脅認定、開第一槍,以及隨即的公開說明,是否也在「突發狀況處置規定」之中?

例如前日發生的陸無人機闖金門空投傳單稱「給灣灣部隊送溫暖」 ,類似事件如被認定具有威脅性(現場認為非空投傳單,可能是炸藥),我方認定對岸採取第一擊,因此下令開第一槍擊下無人機,後發現該無人機僅攜帶傳單,此時應該要站在武力自衛角度支持現場部隊,但也可能開啟兩岸軍事緊張的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