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7日 星期六

【專家之眼】倡議「維持現狀」悖論恐非吉兆

◆  【專家之眼】代理應有期限 同意權才能落實(十三)
◆  【專家之眼】歐美關切台海恐適得其反
◆  【專家之眼】倡議「維持現狀」悖論恐非吉兆

◆  【專家之眼】鰻魚「完全養殖」的未竟之業(初九)












【專家之眼】倡議「維持現狀」悖論恐非吉兆

2026-06-27 06:30  聯合報/ 張競/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美國在台協會處長谷立言。(記者林伯東/攝影)


日前美國在台協會駐台北辦事處處長谷立言在接受《聯合報》專訪時,表示目前台灣有七成民意支持維持現狀,此可作為兩岸對話基礎。谷立言觀點引發台灣政壇強烈回應學界積極議論;但在當前台灣社會高度極化輿論環境下,變成各持己見毫無共識,完全不令人意外。

誠然有論者刻意現狀定義成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亦有學者專家指出此種觀點根本就是刻意曲解運用話術包裝以便繼續推動法理台獨。但各方評論卻未曾注意到,谷立言開始倡議並強調「維持現狀」悖論思維時,其實卻恐怕招認出,未來國際情勢兩岸關係發展前景並非吉兆

吾人必須認識到不論是如何定義「現狀」,其實任何現狀都是歷史發展暫態;假若谷立言真是細讀美國對於兩岸政策基礎文件,其中包括北京能夠接受之三項公報,再加上北京絕不接受經常嚴厲撻伐台灣關係法以及所謂「六項保證」,其中內容並未包括任何有關「維持現狀」字辭,更未曾明確表述過美國對於兩岸政策將會以台灣社會民意趨向為考量基礎。

反而在華盛頓與北京所簽訂前述三項公報中,其內容文字卻出現多項在各個公報簽訂時,對於未來情勢發展期待承諾。甚至在《台灣關係法》第15條定義「台灣」時,都還在最後加上「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其實就證明美國政策上就預期到台灣不可能永遠維持現狀。

所以谷立言若要倡議並強調「維持現狀」悖論思維,不但要去反思美國政策,更必須注意到假若要以此鼓勵兩岸對話,透過對話解決爭議改善兩岸關係現狀,對比強調台灣社會「維持現狀」民意基礎,豈不更是證明此種思維在本質上徹頭徹尾就是邏輯悖論

至於聲稱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就是現狀,吾人就更必須提醒德克薩斯共和國(Republic of Texas)與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曾經也是互不隸屬,同樣越南共和國(Republic of Vietnam)與越南民主共和國(Democratic Republic of Viet Nam),還有德意志民主共和國(Deutsche Demokratische Republik)以及德意志聯邦共和國(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更是互不隸屬;但最後證明這些都只是歷史發展暫態,其最後命運亦非民意趨向所能決定。

反而是依據民意趨向所成立美利堅邦聯(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決定要與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劃清界線互不隸屬,卻導致美國內戰最後經過流血衝突重歸統一而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其實是源於政治敘事詭論,卻不具備任何法理基礎;若是堅持此種觀點並作為兩岸政策,最後很可能也會透過戰爭衝突解決爭議。

此外谷立言亦應重讀《台灣關係法》第2條「政策的判定及聲明」內容文字,曾經明確提到「…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the future of Taiwan will be determined by peaceful means)、以及「…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的前途…」(to determine the future of Taiwan by other than peaceful means),其實證明出美國政策從來就不是要永遠期待台灣「維持現狀」。因此谷立言倡議強調「維持現狀」悖論思維,顯然就不是在闡述美國政府既定政策,而是在表述個人政治理念

最後還是必須強調,審視與前瞻兩岸關係發展,吾人必須面對憲法終極統一、政經不能分離以及現狀無法維持三項無情現實。當台灣社會民意開始期待維持現狀時,其實是透露出民眾開始認識到,對於國際情勢兩岸關係來說,現狀確實難以維持,所以才會高度期待支持維持現狀。

財神廟中求財者都是因為現實生活中難求財,向月下老人求姻緣,對著註生娘娘求子嗣,豈不都是因認識客觀現實條件不利,因此才會積極表達主觀意願嗎?倡議並強調「維持現狀」民意作為引申闡述相關悖論基礎,其實對於未來兩岸關係發展恐非吉兆啊!




























【專家之眼】歐美關切台海恐適得其反

2026-06-27 06:31  聯合報/ 湯紹成/政大國關中心兼任教授
日前中方在台灣東部海域發動「海上交通專項執法行動」,並派出海警、公務船及測量船進入相關海域,引發台灣與國際社會高度關注。(圖/中國海警微信公眾號)


近日日本與菲律賓啟動專屬經濟區(EEZ)談判,導致中方在台灣東部海域發動所謂「海上交通專項執法行動」,並派出海警、公務船及測量船進入相關海域,引發台灣與國際社會高度關注。對此,美國、英國、法國與德國相繼表達憂慮,認為中國上述的新活動,已威脅區域穩定、航行自由與國際航運安全,並重申反對任何以威脅、武力或脅迫方式單方面改變現狀。英、法、德在台代表處罕見發表聯合聲明,指出航行權利船舶安全國際海運秩序必須受到保障。

從表面上看,歐美國家擔心,中方的行動可能會牽動東海、南海、第一島鏈與整個印太航道安全。尤其台灣東部海域過去較少成為中國海警執法活動的主要場域,如今若被納入北京所謂「管轄」或「執法」範圍,等於是把灰色地帶壓力從台海正面延伸台灣背後,具有明顯戰略意涵

然而,歐美國家的這些表態,只是治標不治本見樹不見林膝蓋式反應。他們看到了中國海警行動所造成的區域壓力,卻未必願意正視兩岸情勢惡化根本原因。其實,北京多年來的基本立場並未改變,其核心始終反對台獨。換言之,如果台灣方面不推動台獨、不以「去中國化」或「兩國化」方式挑戰既有兩岸政治基礎,兩岸仍有可能透過和平交流、制度性協商與經貿往來的方式來處理分歧。問題在於,民進黨執政後,持續拒絕九二共識,並在國家定位、教育文化、外交語言與對外宣傳上不斷推進「台獨化」方向,使北京對和平發展信心日益下降。

因此,美、英、法、德聲明的效果恐怕適得其反。因為北京可能認為,這些外部勢力並不是在維護和平,而是在干涉內政與替民進黨的台獨路線背書。更值得注意的是,美英法德在近代中國歷史記憶中,也容易被聯想到西方列強欺壓中國的陰影,這四國不就是八國聯軍代表?尤其在大陸社會民族主義敘事中,不但不會產生勸阻效果,反而可能強化北京「反外力介入」的正當性

真正要讓台海危機降溫,關鍵在台灣內部政策方向的調整。台灣當然需要維持自我防衛能力,也需要與國際社會保持合作,但更重要的是,不能把外部支持認為可以無限推進台獨的保證。國際社會反對兩岸片面改變現狀,這不應只用來批判北京,更應約束台北。若台灣方面持續在政治上掏空中華民國架構、在兩岸論述否定共同政治基礎,那麼北京的壓力行動只會愈來愈強,國際聲明也難以真正阻止危機升高。

台海和平的出路,不能只靠 G7 聲明、AIT 關切,或歐洲國家的外交表態這些表態可以製造輿論,卻無法解決問題。真正治本之道,是台灣重新回到中華民國憲政架構,恢復兩岸和平交流的政治基礎,停止以台獨路線刺激對岸,也避免把台灣推向大國對抗的前線。唯有台灣內部政策先出現理性調整,兩岸才可能重啟對話,東部海域灰色衝突也才可能逐步降溫否則,外國聲援愈多,北京反制愈強,愈幫愈忙,適得其反,台灣將可能陷入更大的安全困境





























【專家之眼】代理應有期限 同意權才能落實

2026-06-27 06:40  聯合報/ 陳清雲/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
代理檢察總長徐錫祥。圖/聯合報資料照


近來社會再度討論政務首長長期代理問題,也引發代理制度是否應法制化的聲音。這不只是人事安排技術問題,更涉及憲政秩序、權力分立、民主課責,以及國會監督能否有效落實重要課題

政府設官任職,目的在於選賢與能,透過提名與同意機制,讓最適任的人才投入國家治理。尤其對於具有高度政治性的重要職務,依法須經立法院同意,其目的並非增加行政程序,而是透過民意代表行使監督權,使重要公職具備民主正當性社會信賴,同時兼顧行政效率權力制衡

因此,當立法院已否決某位被提名人選,行政機關若再以代理方式由同一人或性質相近的人選長期執行職務實質上便可能形成變相任用,使人事同意權流於形式,也削弱國會監督功能。若代理沒有合理期限,更可能成為規避同意權漏洞背離提名與同意機制原有憲政設計

代理原本只是職務出缺時的過渡安排,目的在避免政務停擺,維持行政運作。無論政府或民間組織,代理都應屬暫時措施本質具有過渡性救急性正式任命才是常態。若代理成為長期甚至無限期的安排,例外反而取代常態,不僅失去代理存在的意義,也容易使正式任命機制遭到弱化。

近期社會關注的檢察總長職務,即屬依法須經立法院同意的重要公職,但被提名人徐錫祥未獲立法院同意,卻仍以代理方式執行職務,引發外界對人事同意權是否遭到架空的討論。個案或有其特殊背景,但也凸顯現行法制對代理期限及適用範圍欠缺明確規範,一旦長期代理成為慣例,便可能逐步取代正式任命,使提名與同意機制失去應有功能。

從行政治理角度觀察,長期代理亦未必有利施政。代理者因任期未定,隨時可能更動,難免產生「五日京兆」心態,對重大改革、人事布局或長期政策較難積極推動,也不利組織士氣行政穩定對外則容易引發社會質疑政府是否缺乏提出適任人選的決心。

因此,建立代理制度的法律規範,明定代理期限及適用範圍,確有必要。期限的目的並非限制行政權,而是促使行政機關儘速完成提名程序,使正式任命回歸常態,避免代理制度淪為規避國會行使同意權的手段。

然而,比法制更重要的,是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政治溝通。行政部門應秉持選賢與能原則,提出兼具專業能力、廉潔操守及社會信賴的人選,並主動與朝野政黨充分協商,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必要時亦可納入在野黨推薦的優秀人才。民主政治不是任用自己最屬意,而是尋求最能獲得社會信任與國會支持的人選,同意權正是協助國家篩選適任人才的重要憲政機制。

行政權立法權並非彼此對立,而是在憲政架構相互制衡、共同為人民把關。唯有回歸提名與同意制度的本旨,以誠意協商、依法完成正式任命,才能兼顧行政效率、民主監督與政治正當性。期待未來透過代理制度法制化,明定代理期限及相關規範,使代理真正回歸過渡安排,避免長期代理侵蝕人事同意權,維護人民對政府用人的信賴,這才是政府設官任職之道,也是民主政治永續發展的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