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1日 星期六

經濟日報社論/能源通膨升溫 房價恐先漲後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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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報社論/律師被打、要犯潛逃,司法部門都無動於衷
◆  聯合報黑白集/喊燒的戰爭
◆  經濟日報社論/能源通膨升溫 房價恐先漲後跌










經濟日報社論/能源通膨升溫 房價恐先漲後跌

2026-03-21 00:53  經濟日報/ 社論
過去台灣三次能源危機的經驗顯示,房價通常只在戰爭初期上漲。一旦通膨持續惡化導致央行大幅升息,房價可能大幅下挫。 聯合報系資料照


美伊戰爭2月28日爆發以來,布蘭特原油價格由每桶七十一美元,直接飆到接近一二○美元,近日遊走在一一○美元左右。由於戰前全球二成原油經由荷莫茲海峽出口,在伊朗封鎖此海峽下,全球面臨長期高油價的風險。過去台灣三次能源危機的經驗顯示,房價通常只在戰爭初期上漲。一旦通膨持續惡化導致央行大幅升息,房價可能大幅下挫。

就投資人角度而言,能源通膨對其買房誘因造成二項影響。首先,嚴重能源通膨導致央行必須升息,進而降低投資人買房誘因。其次,出現能源通膨時,建商出售新屋時可能會將增加的營建成本,以及仲介出售中古屋時可能增加的修繕成本,轉嫁給買方。若買方有此種房地產可抗通膨的信念,則會增加投資。

二次世界大戰後,中東曾出現三次大規模戰爭,導致油價短期狂飆分析這三次能源危機的通膨、房價及利率變動軌跡,可以檢驗上述二項效果扮演的角色

民國六十二年(1973年)十月至民國六十三年(1974年)六月間爆發以阿戰爭,導致全球第一次能源危機,造成我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於民國六十二年及六十三年(1973年及1974年)分別上漲8.2%及47.5%。不過,在戰前一、二年,國內房價即已大幅上漲,到了戰爭初期,買房抗通膨效果在主導,導致台北市房價持續上漲至民國六十三年(1974年)二月。為壓抑房價,央行將重貼現率由民國六十二年(1973年)六月的8.5%上調到民國六十三年(1974年)二月的14%,而政府則在[ˊ國六十三年(1974年)一月公布實施「穩定當前經濟措施方案」,對房地產實施緊縮信用及限建、限價等措施。這些政策導致台北市房價由民國六十三年(1974年)三月到民國六十四年(1975年)夏季間下跌三成。

第二次能源危機開始於民國六十七年(1978年)底的「伊斯蘭革命」,以及接著民國六十九年(1980年)九月爆發的兩伊戰爭,而止於民國七十年(1981年)初。我國 CPI 也因而於民國六十九年及七十年(1980年及1981年)分別上漲19%及16.3%。不過,國內房價在民國六十八年及七十年(1979年及1980年)已大幅上漲,導致政府於民國六十九年(1980年)八月實施「穩定房地產價格方案」。另一方面,央行於民國六十八年(1979年)將重貼現率由三月的8.25%調升至八月的11%,而到民國七十年(1981年)四月調升到12%。在兩伊戰爭初期,買房抗通膨效果在主導,導致台北市房價持續上漲至民國七十年(1981年)春,之後房價反轉直下,到民國七十一年(1982年)夏下跌近三成。

第三次能源危機發生於民國七十九年(1990年)八月至民國八十年(1991年)二月,是由美國率領聯軍和伊拉克對抗的「波斯灣戰爭」。不過,油價雖曾短暫狂飆,但通膨情況不嚴重;我國於民國七十九年及八十年(1990年及1991年)CPI 上漲率分別只有3.6%及4.5%。由於民國七十四至七十八年(1985年至1989年)台北市房價狂飆四倍,導致政府於民國七十八年(1989年)三月制定「當前物價問題因應措施」的打房方案,央行則於民國七十八年(1989年)將重貼現率由三月的4.5%上調到九月的7.75%。這些政策造成民國七十九年(1990年)台北市的房價較前一年下跌三成。

在今年美伊戰爭前,因央行已於貧國一一三年(2024年)九月實施第七波打房措施,導致去年國內房價呈現小跌趨勢,房屋買賣移轉棟數則創近九年新低的廿六.一萬棟。因此,目前情形較類似第三次能源危機發生時。至於未來房價走勢,則取決於油價持續高檔的期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推估,若每桶油價維持一百美元、持續將近一年,則 CPI 將上升0.9%。若每桶油價上升至一五○美元,CPI 會上升3.4%。因此,未來國內房價最樂觀情況戰爭迅速落幕,使每桶油價重回八十美元以下。此時國內房價持續緩跌,直到全年買賣移轉棟數到達卅萬棟左右的正常水準。但若每桶油價出現一五美元達一年以上,則有可能出現房價先微幅上升,但之後在央行持續不斷升息下,房價累計下挫達二、三成的情況。

























聯合報黑白集/喊燒的戰爭

2026-03-21 02:02  聯合報/ 黑白集
美國印太司令戴維森和中情局長伯恩斯先後提「中共2027攻台」論,成為賴總統稱對岸「2027武統台灣」的論述基礎。圖為國軍聯合反登陸作戰操演。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美國印太司令戴維森中情局長伯恩斯曾先後提出「中共二○二七攻台」論,成為賴總統稱對岸「民國一一六年(二○二七)武統台灣」的論述基礎。最近美國國家情報總監報告改變說詞稱,中共領導人「未計畫」在二○二七對台動武;那麼,賴政府要不要修正說詞?

這個髮夾彎,美方流暢地帶過:先前只是說中共民國一一六年(二○二七)「具備攻台能力」,現在則認為它「無動武意圖」,兩者不同。近年賴政府抓著民國一一六年(二○二七)的關鍵詞,不斷擴大軍購、抓共諜、反陸配,推動宮廟存放彈藥,為兩岸開戰作準備。如今美方認為中共不會動武,賴政府的「狼來了」戰略不必調整嗎?

國家面對外在威脅,若沒有自己的主見,只會隨外國官員或智庫的魔笛起舞,安全防衛就會落入這種跟著別人「喊燒」的窘境,被甩了還不知道。若中共將轉向「灰色地帶」促統,我們一.二五兆的國防特別預算還要照編嗎?大陸八成六民意不支持中共對台動武,賴政府仍要死守閉關政策,不放行陸客嗎?

更糟的是,看到別的國家發生戰爭,台灣內部卻有人興致勃勃地在那裡喊爽。近日,川普要求歐日等國出兵護航荷莫茲海峽油輪,各國遲無回應。台灣卻有幾位綠營名嘴呼籲賴清德派國軍護航,一則向美國表忠,二則證明台灣有能力自保。別人戰爭,我們喊燒,這是哪門子病態?


























聯合報社論/律師被打、要犯潛逃,司法部門都無動於衷

2026-03-21 01:53  聯合報/ 社論
林姓女子傷害、恐嚇3名女律師,又在台中地方法院打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吳中和一巴掌,全國律師聯合會18日在司法院開記者會,稱「這一巴掌是打在所有律師的臉上」,並拜會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 記者林孟潔/攝影


一名情緒失控的被告在台中地院發飆,當眾掌摑律師,並腳踹記者。法院第一時間的處理,不是逮捕施暴者,而是把媒體和律師趕出法庭;引發律師界強烈抗議。次日,南台灣發生重大貪汙案要犯破壞電子腳鐐逃逸事件,中油前執行長徐漢在宣判前夕逃亡,其妻兒則早已送出國。接二連三荒謬劇,在在凸顯司法系統性鬆散失能

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吳中和為聲援律師遭人攻擊案件,親赴法院旁聽,卻在法庭走廊遭這名施暴者打了一耳光,媒體也遭波及。台中地院當下不僅未逮捕施暴者,甚至把原本應公開審理的恐嚇、傷害案件,改為不公開。更荒謬的是,法警看到有人在院內施暴,只顧著阻止媒體拍攝。法官面對被告當眾咆哮妨礙秩序,竟是把被攻擊的旁聽民眾趕出法庭,彷彿只要關門祕密審理,司法的不堪就能一手遮蔽

類似的攻擊事件,並非首次發生。同一當事人,二月間也發生類似施暴行為,法院卻始終未採取適當處理或提出防範措施,任由法庭走廊成為暴力擂台。當暴力攻擊發生在司法殿堂,台中地院始終束手無策,還意圖遮掩事實;司法機關處理問題的低能令人難以想像。

台中地院事後說明,宣稱是突發狀況,「法警無從立即判斷律師是否受傷」,因而無法當場逮捕。事實上,施暴者對律師出手已有前科,因而成為被告,法院卻心不在焉,事後的處理更是推諉塞責。也難怪,全國律師聯合會批評,「這不是一場突發事件,是早可預見、卻沒有被阻止的制度性失靈」。司法院則在事件鬧大後,才說要研訂「法院安全指引」;對最簡單的危機,簡直到了麻木不仁的地步。

連法院內的基本安全都無法保障,又屢傳監控中的重要罪犯巧計脫逃,對所謂「司法正義」都是極大的嘲諷。

中油前煉製事業部執行長徐漢的貪瀆案,原訂廿三日宣判,卻驚傳他破壞電子腳鐐科技監控設備棄保潛逃。近年來,陸續有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百億賭王」林秉文、股市炒手鍾文智、吸金數十億的三聯集團負責人徐少東等經濟要犯,先後在上演官司確定前棄保潛逃,除傷害司法公信,也讓正義難以伸張。司法院法務部門毫無作為,任惡棍要犯揚長而去。

更不堪的是,司法體系中有不肖公務員在協助護航。以股市炒手鍾文智為例,他原應定時向派出所報到,卻有多名警官代為簽名掩護,幫他鋪平逃亡之路。只要體制內藏汙納垢,光靠電子監控,根本約束不了本事通天的要犯。

再以曾與多位法政界同框的吸金要犯徐少東為例,他去年五月偷渡出境後,不斷在社群發文,地點標記為月球、朝鮮、馬尼拉等,還譏嘲「賴政府的法治團隊,是落後司法制度配上瞞天無理計畫經濟」。他從嘉義偷渡出海,轉至澎湖再搭快艇出境,逃亡之路順暢從容游刃有餘,事後還公開打臉台灣司法。這種連罪犯都瞧不起的司法,哪來的公信?

要犯頻頻潛逃不說,還有詐欺犯被判刑定讞五年,卻遲遲未被通知入獄服刑。直到當事人要去越南娶妻,才發現遭境管,他向監院陳情,才使事件曝光。定讞罪犯因未坐牢而向監院陳情,真的是天下奇聞,台中地檢署卻推稱只是「行政疏漏」所致。

憲法法庭既演出「五人釋憲」的荒謬劇,地方法院出現律師被打、要犯接連逃脫的事,似乎也就不足為奇。但是,人們能因此「習慣成自然」嗎?這個滿口「正義」口號的政府,真的以為正義只是用來呼喊的嗎?








【專家之眼】不副署形同否決 憲政分權面臨考驗(初三)

◆  【專家之眼】不副署形同否決 憲政分權面臨考驗(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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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不副署形同否決 憲政分權面臨考驗

2026-03-21 06:11  聯合報/ 陳清雲/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
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若因行政院長卓榮泰「不副署」而無法生效,這是對憲政秩序的根本考驗。(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若因行政院長「不副署」而無法公布、生效,這不只是程序問題,而是對憲政秩序根本考驗。當一項經民主程序完成的法律,卡在公布前的最後一哩路,其所動搖的,正是權力分立是否仍被尊重。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37條,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此一制度設計,目的在於建立行政權國家行為的「共同負責」機制,使行政院對法律執行負起政治責任。然而,副署制度的本質是責任,而非否決,更不是讓行政機關在立法程序終結後,再設一道實質審查關卡

但近來的運作,卻出現明顯偏離。行政院長卓榮泰上任以來,已提出八次覆議且均遭立法院否決。依憲政常理,覆議既經否決,即代表立法機關已再次確認立法意志行政院自應尊重並配合執行。然而,實務上卻出現另一種作法:不再循覆議程序,而是直接「不副署」,使法律停滯於公布之前,形同以程序手段取得實質否決效果

目前已有多件法律面臨相同處境,包括《財政收支劃分法》、《眷村改建條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院組織法》等修正案,均因行政院長拒絕副署無法完成公布程序,致法律停滯於生效之前此一運作,已明顯偏離憲法所要求之權力分立制衡原則

從比較憲法觀察,德國、日本、法國等國的副署制度,皆在於確保政府對國家行為政治責任,而賦予行政機關阻止法律生效權力。實務上亦幾乎不存在「拒絕副署」的情形。政府若不同意法律內容,應在立法過程中表達立場,或透過覆議、憲法審查等正當程序處理,而非在最後關頭以不副署加以阻擋。

若容許行政院長以「不副署」阻止法律生效,等同在憲法未明文授權下,創設一項實質的「行政否決權」。長此以往,立法院的立法權將被架空,行政權反而凌駕其上,憲政分權將流於形式。這不僅是制度漏洞,更可能演變為權力失衡常態

因此,有必要透過法律補強制度缺口,使法律公布程序回歸正軌。筆者主張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增列如下規定:「法律經立法院通過送請總統公布者,行政院院長應自行政院收受之日起七日內副署;逾期未副署者,視為已副署,由總統逕行公布。但依憲法規定提出覆議者,於覆議程序終結前,不適用本項規定。」

此一修正,並非削弱行政權,而是將行政權導回憲法既有軌道:行政院若有異議,應循覆議程序表達;若認為法律違憲,則應聲請憲法審查。制度上既已提供救濟途徑,自無須再以不副署另設關卡。透過明定期限並設置「視為副署」機制,既可避免程序空轉,也能確保法律效力不被恣意拖延。

若即使本案修法後仍出現「不副署」情形,問題就不只是法律漏洞,而是對憲政秩序的公然挑戰。行政機關若不依法行政,又如何要求人民守法?政府理應是法治的典範,而非規避法律的示範。

民主制度的最終依歸,仍在民意。任何試圖以行政手段凌駕立法權的作為,終將接受人民檢驗。副署制度的本質很清楚:共同負責,而非共同否決。當制度被扭曲時,就必須透過修法加以矯正。面對當前爭議,行政院更應審慎思考,是否要將「不副署」作為常態手段,使憲政運作走向失衡。












讀家觀點/高鐵月台無閘門 落後捷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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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家觀點/高鐵月台無閘門 落後捷運?
◆  可以修法 但要精準限縮處罰對象 守國安 也要守言論自由
◆  對正義的信心 連同腳環被剪斷
◆  改革多年扭曲考績本旨的不合理現象 公務員考績法改革 修法打破輪流吃乙陋習
◆  制度化保障公務員發展 明確升遷與發展路徑 讓考績發揮激勵功能
◆  新瓶舊酒的考績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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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00:00 聯合報 / 季青漫畫 季青漫畫

















讀家觀點/高鐵月台無閘門 落後捷運?

2026-03-21 00:00  聯合報/ 程仁宏/消基會名譽董事長(台北市)
高鐵系統,僅部分車站設置閘門,顯然與「合理安全期待」之標準存在落差。圖/台灣高鐵公司提供


日昨筆者於台中高鐵烏日站目睹一幕令人心驚的場景:一列未載客的高鐵列車短暫停靠後緩慢啟動,隨即加速駛離月台。當時月台人潮很多,一名小女孩在人群中試圖穿行,為閃避他人而不自覺向車廂方向靠近,與正在移動的列車距離極近,所幸在哨聲警示與旁人即時拉扯下,才避免一場可能發生的悲劇。

這樣的驚險場景並非個案。在連續假期,「一票難求」已是台灣高鐵公司的常態,許多旅客只能選擇自由座,導致月台長時間處於高度擁擠狀態。在缺乏完善隔離設施的情況下,乘客與高速列車之間幾乎沒有實體屏障,潛藏風險不容忽視。

反觀台北捷運,多數車站早已全面設置月台閘門,有效區隔軌道與候車區,不僅降低意外墜軌風險,也能避免乘客因擁擠推擠而誤入危險區域。從國際案例來看,月台安全問題更不容輕忽,今年初漢堡一處地鐵站發生隨機暴力事件,一名男子在列車進站瞬間強行將陌生女子抱住並跳入軌道,釀成雙亡悲劇。

回到制度面,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下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以今日軌道運輸技術而言,月台閘門早已是成熟且廣泛採用的安全設施。高鐵系統作為高速度、高運量的運輸工具,其月台卻多數仍未設置閘門,僅部分車站具備相關設施,顯然與「合理安全期待」之標準存在落差。

更值得關注的是,高鐵列車即使進站減速,其速度與氣流仍遠高於一般捷運系統;而部分直達列車高速通過未停靠車站時,所產生的強烈氣流更可能對月台乘客造成影響。在人潮擁擠、空間有限的條件下,任何一個不經意的動作,都可能引發連鎖風險。

公共運輸安全不僅是企業責任,更是政府監督職能的核心所在。主管機關交通部以及負責軌道運輸監理的交通部鐵道局,應主動依據現行科技標準與國際趨勢,全面檢視高鐵月台安全設施之不足,並提出改善時程與強制規範。尤其在連續假期等高風險時段,更應要求營運單位提出分流、人流管制與安全強化措施,而非將風險轉嫁給乘客自行承擔。

高鐵月台未全面設置閘門,不僅是設施完善度的問題,更涉及公共安全、企業責任與政府監理的多重缺口。當技術條件已然成熟、國內外案例亦屢示警訊時,持續延宕相關建設,已難以說服社會大眾其安全性足以信賴。高鐵公司應正視問題、加速改善,政府主管機關更須扮演積極把關者,從制度面提出明確規範與時程要求,甚至透過法規修訂與監理機制,確保月台防護設施全面到位。唯有企業與政府共同承擔責任,將「預防風險」置於「事後補救」之前,方能真正保障旅客生命安全。


















公務員考績法改革 打破輪流吃乙陋習

2026-03-21 00:00  聯合報/ 陳清雲/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新北市)
銓敘部擬檢討修改公務員考績法,考績獎金修正也在考慮範圍,引發公務員關注。圖為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記者潘俊宏/攝影


銓敘部擬重訂《公務人員考績法》,將現行甲、乙、丙、丁改為「未達良好」、「良好」、「優秀」,並宣示不再設定比例,預計四、五月送考試院審議,力拚本會期送立法院。此一方向引發基層高度關注,關鍵並不在名稱是否好聽,而在多年扭曲考績本旨不合理現象,能否藉此一併改革

長期以來,公務機關考績問題不在制度缺乏,而在實務運作早已變形。「菜鳥先吃乙」、「輪流吃乙」、「剛升官先打乙」,甚至請產假者在考績上處於不利,皆非依工作績效評定,而是受年資、官等與名額分配影響。若此次改革僅止於更換等第名稱,而未處理這些積弊,終究難脫換湯不換藥之譏。

考績既為績效評量,就應回到績效本身。新進同仁是政府攬才關鍵,若表現優異,卻因資歷較淺而被優先列低等第,不僅打擊士氣,也會使年輕人才卻步。政府一方面強調留才,一方面容許「新人先吃乙」成為潛規則,無異自我抵銷。近年公務人員流動率上升,報考人數下降,考績若無法反映努力與貢獻,留才終將淪為口號。

同樣地,請產假的同仁若因此考績受影響,更有違公平。生育由女性承擔,攸關人口延續與社會永續,政府既將少子化視為國安議題,卻在制度上使請產假者承受不利益,無異加重女性職場負擔。考績制度不應懲罰依法行使權利者,更不應將法定權利轉化為職涯扣分。

至於升遷人員,更不應因「已升官須讓位」而被列低等第。升官本即對其過往績效之肯認,若無具體表現不佳事實,考績卻反向評價,勢必削弱制度公信力。考績不應成為平衡人情或分配名額的工具,而應是對年度工作表現的客觀反映。

因此,修法若欲成功,應掌握幾項核心原則:第一,考績應以年度績效為唯一基準,與年資、官等、新進、升遷或依法請假脫鉤。第二,「優秀」與「未達良好」須有明確、可檢驗的法定標準,避免流於主觀裁量。第三,建立平時考核、面談紀錄與預警機制,避免年底一次評斷。第四,考績應與獎金及升遷合理連動,但前提是標準公開透明。第五,應明確禁止輪流、配額或身分類別作為評核依據,並設置救濟與監督機制。

銓敘部提出「未達良好須附理由」、「主管須事前溝通」及「不設比例」等方向,值得肯定,但關鍵仍在制度細節落實機制。若缺乏客觀標準外部監督,再好的設計也可能流於形式。

公務員是人民公僕,政府施政品質繫於第一線人員的投入與士氣。考績制度若能回歸公平與績效導向,才能激勵工作動能、提升行政效能,並留住真正肯做事的人。此次修法若能打破「輪流吃乙」等長年陋習,方稱得上改革;否則只是名稱更新,基層無感,社會亦難認同。真正的改革,不在形式翻新,而在制度能否回到考核績效、獎優汰劣、公平待人的本旨。





















明確升遷與發展路徑 讓考績發揮激勵功能

2026-03-21 00:00  聯合報/ 陳擷安/科技集團法務(台北市)


銓敘部擬將原有甲乙丙丁四等第,改為未達良好、良好與優秀三分法,並強調將建立行為標準與強化事前溝通機制。這項改革回應對考績失真與分配不公的批評,但也潛藏新風險:當評價彈性擴大、標準未明確時,反而可能讓基層公務員面臨更高的不確定性。

現行制度最大的問題在於形式公平實質失真。甲等比例偏高,使考績難以反映真實績效,乙等反而被汙名化為表現不佳。然而,新的三分法若缺乏具體且可操作的評量標準,可能從比例失真轉變為裁量過大

尤其優秀與未達良好的認定,若未建立客觀指標審查機制,將高度依賴主管主觀判斷,反而增加基層公務員的不安。

銓敘部強調需事前示警溝通理論上有助於提升透明度,但實務上仍需制度化保障

若僅停留在原則宣示,而未建立書面紀錄定期評估跨機關一致標準,將難以確保真正落實。

這次改革的關鍵在於三個面向。第一,應建立明確且量化的評量標準,避免過度依賴主管主觀判斷。可考慮引入工作成果指標、服務品質評估與多元評分機制,讓評價更客觀。第二,對未達良好的評定,應設有獨立審查機制,確保公務員有充分表達與救濟管道。第三,設定合理的優秀比例區間,並避免不同機關間出現過大落差。

此外,也應將考績制度與人力發展結合,而非僅作為獎懲工具。對於未達良好者,應搭配培訓與輔導機制,而非單純負面評價。對於優秀人員,則應提供更明確的升遷與專業發展路徑,讓考績真正發揮激勵功能。























新瓶舊酒的考績法改革

2026-03-21 00:00  聯合報/ 張炎銘/退休公務員(台中市)
公務員團體認為,考績新制恐仍無法達到擇優汰劣效果。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記者潘俊宏/攝影


考績法要重訂,不用甲乙丙丁,改用優秀、良好、未達良好三級,同時不設定各等級比率上限。聽起來似乎比現在美好,但若考績等級仍與考績獎金掛勾,若預算不限,可預見考績良好等級以上浮濫;若預算受限,則還不是回到新瓶舊酒的老路?

每個機關公務員的表現,未必會如同常態分布。即使同一機關內部不同組室,也常見勞逸不均,要用同樣比率套用本就不合理。推敲往後,「未達良好」會影響飯碗嗎?若不會影響,要如何汰劣?若會影響(如連續二年就免職),就更要慎重。

目前考績法已有規定考績的各種積極或消極要件,現在要如何改進得更具體?難道要主管拿著筆記本,時時登錄屬下行為?我曾擔任主管多年,每年打考績總讓我相當痛苦,有的人工作效率高、承擔工作多又重,偶而發生小疏失,該打乙等嗎?那不就坐實了「多做多錯,不做不錯」?有些人天資較差,但做起事來卯足全力、不眠不休,當主管的雖不滿其成果,但忍心澆他們冷水將其考乙嗎?有的人去年乙等,今年進步可觀,若再給乙等,不就讓屬下更灰心喪志、更可能扯爛到底?

在職時,機關也讓同仁「自評」,但有人自我感覺良好、毫無愧色給自己優等,也有人自我謙抑,「自評」根本是無效的行政作業。我曾有讓屬下決定其他同儕考績的想法,但終究於法無據而不敢推行。

由長官決定考績,雖有時是長官主觀或偏見,甚至牽扯地方派系而有不公,但長官負責成敗,由他定考績不也理所當然?改革若不能改變由長官評定的方式,則任何附加的方式只是增加行政負擔。

考績制度當然可以改革,但目前任公職已不是令人欽羨的工作,尤其工程單位缺員嚴重,待遇、保障、福利等條件逐漸劣化。考試院是維護公務員制度與福利的獨立機關,應把納才、留才當最優先。但觀察考試院對公務員年金改革態度,後續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還配合行政院提出憲法訴訟,都讓人感受不到考試院對公務人員的關愛,則考績法的改革也只不過是新瓶舊酒的手段。






















守國安 也要守言論自由

2026-03-21 00:00  聯合報/ 李其澤/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副教授(台中市)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9日舉行「國家安全法」修法公聽會。記者曾原信/攝影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十九日舉行「國家安全法」修法首場公聽會,行政院版草案提出,凡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或以非和平手段消滅中華民國主權者,最高可處百萬元罰鍰,引發爭議。支持者認為,台灣面對長期且複合性的滲透與認知作戰威脅,法律防線必須前移;反對者則憂心,國安之名可能成為壓縮言論自由的新工具。

若從台灣所處的安全環境來看,修法並非毫無依據。近年來,境外敵對勢力對台施壓早已不限於軍事威嚇,而是結合網路宣傳、資訊操弄、在地協力與政治動員,形成滲透與影響並進的複合攻勢。在此脈絡下,「鼓吹戰爭言論」便不只是抽象意見表達,而可能成為敵對宣傳鏈的一環。從國安治理角度而言,政府主張建立前端防衛機制,自有其現實基礎。

但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政府能否立法,而在於法律條文是否足夠精確。眼前爭議最大的,正是「鼓吹」、「倡議」、「支持」等概念過於寬泛。究竟只有直接煽動敵對勢力對台動武才構成違法,還是一般政治表態、統獨辯論、戰爭風險評估,甚至激烈政策批評也可能被納入?若法律界線不清,行政機關裁量空間便會迅速擴大,人民也無法判斷自身言論的風險邊界。

更值得警惕的是,此次修法不只關乎個人發言,也牽涉網路平台與內容治理。一旦特定內容被認定涉及鼓吹戰爭或危害國安,平台可能被要求下架、限制接取,甚至承擔責任。支持者視之為對抗混合戰的必要工具,反對者則擔心,這將使公共討論空間在無形中被壓縮,政治言論的邊界逐步改由行政權力決定。

因此,本案真正的核心不是要不要防衛民主,而是能否以民主的方法防衛民主。台灣與威權體制最大的差別,在於容許激烈爭論、相反立場與高度自由的公共言說。若法律在防衛國安之際,也把一般政治主張與公共辯論置於高風險之中,最終削弱的恐怕不是敵對勢力,而是台灣自身的制度信心。

較穩健的方向不是否定修法,而是大幅提高立法精準度:將處罰對象限縮於直接、具體、具有實質動員效果的戰爭宣傳;明文排除學術研究、新聞報導、時政評論與一般政治辯論;凡涉及平台限制與內容處置,更應建立嚴格程序、救濟機制與司法監督。唯有如此,台灣才能在高壓安全環境下,既守住國安,也守住自由。




2026-03-21 00:00 聯合報 / 波波 波波漫畫























對正義的信心 連同腳環被剪斷

2026-03-21 00:00  聯合報/ 黃子政/大學講師(高雄市)
中油前執行長徐漢涉貪案,橋院獲報電子腳環遭拆卸疑已逃亡。最高法院19日駁回三聯集團吸金案4名被告上訴定讞後,為防再有犯人潛逃,檢方火速於昨日上午將張姓董事長(左二)拘提發監執行,確保國家刑罰權實現。中央社


中油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徐漢涉貪逾兩千七百萬元,在交保並配戴電子腳環後,竟於宣判前夕剪斷裝置潛逃,這起案件迅速引發社會譁然。表面上看這是一宗單純的棄保逃亡案件;但若從更宏觀的角度觀察卻交織了司法制度、肅貪政策、科技監控與人性風險等多重議題,成為一個值得深思的典型案例。

首先,從「肅貪」的角度來看,這起案件具有高度的反諷性。徐漢曾身居國營企業高位,掌握國家重要能源資源的運作,角色本應是廉潔、專業與公共利益的守護。然而如今卻因涉入重大貪瀆案件而淪為被告,甚至在司法程序選擇潛逃,這無疑對政府長期推動肅貪形象造成衝擊。

其次,若從司法制度運作來分析,此案凸顯出交保機制的兩難困境。一方面,現代法治強調無罪推定人身自由,避免過度羈押;但另一方面,對於具備資源、社會地位與潛逃能力的被告,過於寬鬆的交保條件,反而可能成為逃亡的「緩衝期」。

五百萬元的保證金與電子腳環本意在於兼顧人權風險控管,卻在此案中顯得力有未逮。這也讓人重新思考對於重大經濟犯罪,是否應建立更精細的分級管理制度,而一體適用既有標準

再從科技監控的角度觀之,電子腳環原被視為科技輔助司法的重要工具,象徵著「看得見的約束」。然而,當這項設備可以被輕易破壞,它的威嚇效果便大打折扣。

而現行系統似乎偏重「事後通報」而非「即時阻斷」,當監控轉為被動回報,逃亡行為便取得時間差的優勢,使科技淪為輔助紀錄,而非有效防線。

此外,從社會心理層面來看,此案也反映出一種「風險計算」的現象。對部分高資源被告而言,交保金額未必構成真正壓力,甚至可能被視為可承擔的代價。一旦潛逃成功便可規避刑責;即便失敗,損失也僅限於保證金。這種將法律責任「成本化」的思維,正是現行制度最難防範之處。

既如上述,如何從這起案件提出具體改革方向。首先,應強化對重大貪瀆案件風險評估機制,對高風險被告採取更嚴格限制措施,例如提高保證金、限制出入境甚至適度延長羈押。其次,電子監控系統需升級為主動防護模式,例如增加破壞即時警報與多重定位追蹤,縮短反應時間。再者,應建立跨區域聯防機制,使逃亡行為在第一時間即遭攔截而非事後追捕。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之所以引發高度關注不僅因為涉案金額龐大,更因為它的象徵意義強烈。當一位本應維護制度的人最終選擇挑戰制度,社會感受到的不只是憤怒,還有對公平正義的動搖。因此,後續處理的速度與結果將直接影響民眾對司法體系的信任程度。

徐漢潛逃案件並不是單一的法律新聞,而是一堂關於制度韌性的現場測驗,提醒我們肅貪不僅需要嚴格的法律,更需要周延的制度設計與持續的自我檢視。否則,再精密的規範也可能在現實操作中出現裂縫。而這些裂縫一旦被有心人利用,被剪斷的將不只是腳環,更可能是社會對正義的信心。










楊泰順/立院無權捍衛成員,是何道理?

名人堂電子報http://paper.udn.com/papers.phppname=PID0030&page=1#ph  

◆  楊泰順/立院無權捍衛成員,是何道理?
◆  廖達琪/看不見的影響看得見的
◆  陳國樑/被官方統計掩蓋的貧富差距
◆  魏國彥/假如台灣沒有廢核
◆  王正方/台灣是美國的戰略負債?
◆  辛翠玲/美以伊戰爭考驗歐戰略自主









楊泰順/立院無權捍衛成員,是何道理?

2026-03-21 00:00  聯合報/ 楊泰順(作者為文化大學政治系特聘講座教授)


憲法明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然而,在李貞秀立委資格事件中,卻顯現這「最高」的地位並沒有獲得普遍的尊重。不僅一般民眾沉醉於行政權獨大迷思,執政黨官員對履行憲法職責的立委更是不假辭色。李貞秀事件凸顯的不只是錯亂的國籍問題,更是憲政設計上的矛盾。

一個機構被冠以「最高」的地位,意指它行使相關職權時,其他單位不得橫加干預。就好像我們說國家主權具有「最高性」,便排除其他外國勢力下指導棋的合法性。機構若不能決定自己的運作規則或成員資格,便等於給予外人可趁之機,藉由規則的擬定與人事的安排,架空法制上的最高性。故一個機構被賦予「最高」的地位,便須配備「獨立制定內規」與「決定成員資格」的權利。

美國國會是美國的最高立法機構,故憲法便明文規定國會兩院「應各自判定其成員資格與選舉結果」,並可獨立決定議程。在此憲法授權下,歷史上發生多次的選舉爭議,便都由國會議決處理,無待檢調機構介入。美國國會也曾透過議決,接納若干不符主流價值者擔任議員。例如,參議院曾決議允許主張分裂國土者可以擔任議員;多妻制摩門教徒,也曾依決議保有眾議員資格;一次大戰時有州議會選出的參議員因鼓吹反戰,州議會上告參院要求除名,也被參院票決不受理。廿世紀初的法院判例甚至主張,議員被判有罪並不自動剝奪其議員資格,國會須再行決議才算完備。

但國會畢竟是合議制,制憲者也難免擔心國會以多數暴力剝奪部分議員的資格。故美憲同時也載明,取消議員資格須有議會三分之二的超多數支持。在此高門檻下,歷史上有多位參眾議員,雖犯下貪瀆劣行卻避免了被開除的命運。最知名的殆為上個世紀六十年代的鮑爾案,此君任內透過妻子當人頭汙了不少公款與助理費,但憑藉選區經營得法,訴訟進行中卻還能當選連任。眾院犯罪事實俱在決議阻止其就任,但法院則認為除非以三分之二多數開除,否則既然當選就應該有權就任。法院的意見,無疑企圖在議會自主內規議員權益保障取得平衡。而這項平衡能得以維持,則歸功於兩者皆明載於憲法。

相較於美國憲法,我國憲法對立法院是否有權處理委員的資格爭議,無任何明文規範。在立院的朝野協商中,內政部長劉世芳國籍法主管機關的地位,表示立委若未在就職前出具放棄國籍申請書,便不得擔任立委;陸委會主委邱垂正也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李貞秀並不具有參選立委的資格。

姑不論放棄國籍證明能否取得,這兩個部會在法理上僅是立院監督對象二級單位,何以能對監督機構成員資格說三道四,難道沒有邏輯上的錯亂

立法院既為「最高」立法機構,若缺乏獨立處理成員資格爭議機制,所謂「最高」豈非空話?韓國瑜院長說,在法院判決前李貞秀應有權執行職務,聽來蒼白無力,因為「最高」機構的運作竟還有待外部機構認定。許信良說在野黨把立院當成美國國會,是違背我國憲法。但憲法之上還有民主法理憲政邏輯,利用法條疏漏,肆意擴大行政權,又豈能自詡民主?







郭瓊瑩/期待見樹又見林的降溫城市

◆  郭瓊瑩/期待見樹又見林的降溫城市
◆  劉大年/川普成也關稅、敗也關稅
◆  廖元豪/行政違法 只靠司法就不了
◆  闕志克/Anthropic 的選擇與示警
◆  趙坤茂/電梯狂想曲
◆  孫維新/2026太空年-火箭誕生百年紀念











郭瓊瑩/期待見樹又見林降溫城市

2026-03-21 00:00  聯合報/ 郭瓊瑩(作者為中華民國景觀學會榮譽理事長)
不同建物、樓層之垂直立體綠化與串聯綠廊,均應因地制宜完善設計。郭瓊瑩/攝影


近年因全球極端氣候變遷,導致極冷極熱兩種極端熱浪已成為威脅人類生命財產的新型高風險,尤其是弱勢獨居長者身受其害。民國九十二年(二○○三年)歐洲熱浪導致一萬五千人死亡,近三年包括北美、中東、印度、東南亞等地出現高達攝氏五十度以上的熱浪,造成上千人死亡、近萬人就醫。

IPCC 統計,自民國十二至一一一年(一九二三至二○二二)的百年間,全球平均氣溫升高了攝氏一點二度;台北升溫高達攝氏一點八度,更凸顯台灣密集的都會結構綠化不足熱島效應,不但衝擊人類健康,且衝擊國土生態、農漁業生產,並造成森林火災之威脅,成為另類國安隱憂。

為此,各國除關注弱勢族群長者生活熱威脅外,亦自職安角度要求戶外作業雇主,有責任布設相關遮陽休憩防護設施,當達一定高溫指標時,應讓作業人員每工作一小時得休息廿分鐘,以避免降低熱傷害

鑑於台北盆地條件市區熱島效應之高衝擊,北市府於民國一一二年(二○二三年)起即積極推動熱島傷害防護措施,研訂具體「降溫計畫」政策。針對新開發案、新建物,應增加基地「綠化量」;新增立體綠化規範,強化運用相關遮蔭措施以達體感降溫;增加建築節能綠覆率、調適減碳等實質規範,以增益水與綠網路的降溫綜效,提升通風遮蔭有感效能

北市府都發局建築管理都市設計面,主動積極研擬解方規範,並於今年元旦公告實施「綠容率,此為多層面、多向度的立體綠化遮蔭新作法;為鼓勵開發單位能加速推進「冷島效應」,再次端出容積獎勵誘因,但也應避免誤導開發單位只種植不落葉大喬木以換取容積獎勵,以及只見「容積獎勵」卻忽視後續長期保活維管,以致無法產生降溫實效善盡環境義務期許能讓全民讓出容積同時,也能保證達到都市降溫生態系服務綜效

新加坡係全球最早推動高層建物立體綠化者,且成效卓著,至今已階段性實驗和研擬無數政策方案。因其沒有地震與颱風威脅,故能延續花園城市森林城市的國家總體政策。自基礎綠化進階都市綠化,再到花園中的城市,進而至高層建築立體綠化生態修復,迄今全國已有五成以上土地為綠覆自然式開放空間

新加坡的成功並非以鼓勵獎勵容積為誘因,而是側重於市中心高密度區域因都市開發而損失的綠地,強制以屋頂綠化、空中花園、立體綠化等型式數量計算綠地補償義務。自民國九十九年(二○一○年)起,新加坡每兩年舉辦國際高層綠化國際研討會,且聚焦於緊密城市中的超高層高層降溫綠化;同時強調除單一建物外,也必須以更大視角兼顧公共開放空間景觀綠化公共建物公共通廊均應有遮蔭設施串連

立體綠化的政策工具與制度,雖可讓城市「見樹」降溫;但要達宜居、生態、永續的福祉城市目標,更需有完善城市生態系統保全機制,才得以「見林」全覆蓋。期待首都新政得以見樹又見林,且能超前部署、引領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