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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泰順/立院無權捍衛成員,是何道理?
2026-03-21 00:00 聯合報/ 楊泰順(作者為文化大學政治系特聘講座教授)
憲法明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然而,在李貞秀立委資格事件中,卻顯現這「最高」的地位並沒有獲得普遍的尊重。不僅一般民眾沉醉於行政權獨大的迷思,執政黨官員對履行憲法職責的立委更是不假辭色。李貞秀事件凸顯的不只是錯亂的國籍問題,更是憲政設計上的矛盾。
一個機構被冠以「最高」的地位,意指它行使相關職權時,其他單位不得橫加干預。就好像我們說國家主權具有「最高性」,便排除其他外國勢力下指導棋的合法性。機構若不能決定自己的運作規則或成員資格,便等於給予外人可趁之機,藉由規則的擬定與人事的安排,架空法制上的最高性。故一個機構被賦予「最高」的地位,便須配備「獨立制定內規」與「決定成員資格」的權利。
美國國會是美國的最高立法機構,故憲法便明文規定國會兩院「應各自判定其成員資格與選舉結果」,並可獨立決定議程。在此憲法授權下,歷史上發生多次的選舉爭議,便都由國會議決處理,無待檢調機構介入。美國國會也曾透過議決,接納若干不符主流價值者擔任議員。例如,參議院曾決議允許主張分裂國土者可以擔任議員;多妻制的摩門教徒,也曾依決議保有眾議員資格;一次大戰時有州議會選出的參議員因鼓吹反戰,州議會上告參院要求除名,也被參院票決不受理。廿世紀初的法院判例甚至主張,議員被判有罪並不自動剝奪其議員資格,國會須再行決議才算完備。
但國會畢竟是合議制,制憲者也難免擔心國會以多數暴力剝奪部分議員的資格。故美憲同時也載明,取消議員資格須有議會三分之二的超多數支持。在此高門檻下,歷史上有多位參眾議員,雖犯下貪瀆劣行卻避免了被開除的命運。最知名的殆為上個世紀六十年代的鮑爾案,此君任內透過妻子當人頭汙了不少公款與助理費,但憑藉選區經營得法,訴訟進行中卻還能當選連任。眾院因犯罪事實俱在決議阻止其就任,但法院則認為除非以三分之二多數開除,否則既然當選就應該有權就任。法院的意見,無疑企圖在議會自主內規與議員權益保障間取得平衡。而這項平衡能得以維持,則歸功於兩者皆明載於憲法。
相較於美國憲法,我國憲法對立法院是否有權處理委員的資格爭議,無任何明文規範。在立院的朝野協商中,內政部長劉世芳以國籍法主管機關的地位,表示立委若未在就職前出具放棄國籍申請書,便不得擔任立委;陸委會主委邱垂正也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李貞秀並不具有參選立委的資格。
姑不論放棄國籍證明能否取得,這兩個部會在法理上僅是立院監督對象的二級單位,何以能對監督機構成員的資格說三道四,難道沒有邏輯上的錯亂?
立法院既為「最高」立法機構,若缺乏獨立處理成員資格爭議的機制,所謂「最高」豈非空話?韓國瑜院長說,在法院判決前李貞秀應有權執行職務,聽來蒼白無力,因為「最高」機構的運作竟還有待外部機構認定。許信良說在野黨把立院當成美國國會,是違背我國憲法。但憲法之上還有民主法理與憲政邏輯,利用法條疏漏,肆意擴大行政權,又豈能自詡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