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1日 星期六

讀家觀點/高鐵月台無閘門 落後捷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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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家觀點/高鐵月台無閘門 落後捷運?
◆  可以修法 但要精準限縮處罰對象 守國安 也要守言論自由
◆  對正義的信心 連同腳環被剪斷
◆  改革多年扭曲考績本旨的不合理現象 公務員考績法改革 修法打破輪流吃乙陋習
◆  制度化保障公務員發展 明確升遷與發展路徑 讓考績發揮激勵功能
◆  新瓶舊酒的考績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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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1 00:00 聯合報 / 季青漫畫 季青漫畫

















讀家觀點/高鐵月台無閘門 落後捷運?

2026-03-21 00:00  聯合報/ 程仁宏/消基會名譽董事長(台北市)
高鐵系統,僅部分車站設置閘門,顯然與「合理安全期待」之標準存在落差。圖/台灣高鐵公司提供


日昨筆者於台中高鐵烏日站目睹一幕令人心驚的場景:一列未載客的高鐵列車短暫停靠後緩慢啟動,隨即加速駛離月台。當時月台人潮很多,一名小女孩在人群中試圖穿行,為閃避他人而不自覺向車廂方向靠近,與正在移動的列車距離極近,所幸在哨聲警示與旁人即時拉扯下,才避免一場可能發生的悲劇。

這樣的驚險場景並非個案。在連續假期,「一票難求」已是台灣高鐵公司的常態,許多旅客只能選擇自由座,導致月台長時間處於高度擁擠狀態。在缺乏完善隔離設施的情況下,乘客與高速列車之間幾乎沒有實體屏障,潛藏風險不容忽視。

反觀台北捷運,多數車站早已全面設置月台閘門,有效區隔軌道與候車區,不僅降低意外墜軌風險,也能避免乘客因擁擠推擠而誤入危險區域。從國際案例來看,月台安全問題更不容輕忽,今年初漢堡一處地鐵站發生隨機暴力事件,一名男子在列車進站瞬間強行將陌生女子抱住並跳入軌道,釀成雙亡悲劇。

回到制度面,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下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以今日軌道運輸技術而言,月台閘門早已是成熟且廣泛採用的安全設施。高鐵系統作為高速度、高運量的運輸工具,其月台卻多數仍未設置閘門,僅部分車站具備相關設施,顯然與「合理安全期待」之標準存在落差。

更值得關注的是,高鐵列車即使進站減速,其速度與氣流仍遠高於一般捷運系統;而部分直達列車高速通過未停靠車站時,所產生的強烈氣流更可能對月台乘客造成影響。在人潮擁擠、空間有限的條件下,任何一個不經意的動作,都可能引發連鎖風險。

公共運輸安全不僅是企業責任,更是政府監督職能的核心所在。主管機關交通部以及負責軌道運輸監理的交通部鐵道局,應主動依據現行科技標準與國際趨勢,全面檢視高鐵月台安全設施之不足,並提出改善時程與強制規範。尤其在連續假期等高風險時段,更應要求營運單位提出分流、人流管制與安全強化措施,而非將風險轉嫁給乘客自行承擔。

高鐵月台未全面設置閘門,不僅是設施完善度的問題,更涉及公共安全、企業責任與政府監理的多重缺口。當技術條件已然成熟、國內外案例亦屢示警訊時,持續延宕相關建設,已難以說服社會大眾其安全性足以信賴。高鐵公司應正視問題、加速改善,政府主管機關更須扮演積極把關者,從制度面提出明確規範與時程要求,甚至透過法規修訂與監理機制,確保月台防護設施全面到位。唯有企業與政府共同承擔責任,將「預防風險」置於「事後補救」之前,方能真正保障旅客生命安全。


















公務員考績法改革 打破輪流吃乙陋習

2026-03-21 00:00  聯合報/ 陳清雲/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新北市)
銓敘部擬檢討修改公務員考績法,考績獎金修正也在考慮範圍,引發公務員關注。圖為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記者潘俊宏/攝影


銓敘部擬重訂《公務人員考績法》,將現行甲、乙、丙、丁改為「未達良好」、「良好」、「優秀」,並宣示不再設定比例,預計四、五月送考試院審議,力拚本會期送立法院。此一方向引發基層高度關注,關鍵並不在名稱是否好聽,而在多年扭曲考績本旨不合理現象,能否藉此一併改革

長期以來,公務機關考績問題不在制度缺乏,而在實務運作早已變形。「菜鳥先吃乙」、「輪流吃乙」、「剛升官先打乙」,甚至請產假者在考績上處於不利,皆非依工作績效評定,而是受年資、官等與名額分配影響。若此次改革僅止於更換等第名稱,而未處理這些積弊,終究難脫換湯不換藥之譏。

考績既為績效評量,就應回到績效本身。新進同仁是政府攬才關鍵,若表現優異,卻因資歷較淺而被優先列低等第,不僅打擊士氣,也會使年輕人才卻步。政府一方面強調留才,一方面容許「新人先吃乙」成為潛規則,無異自我抵銷。近年公務人員流動率上升,報考人數下降,考績若無法反映努力與貢獻,留才終將淪為口號。

同樣地,請產假的同仁若因此考績受影響,更有違公平。生育由女性承擔,攸關人口延續與社會永續,政府既將少子化視為國安議題,卻在制度上使請產假者承受不利益,無異加重女性職場負擔。考績制度不應懲罰依法行使權利者,更不應將法定權利轉化為職涯扣分。

至於升遷人員,更不應因「已升官須讓位」而被列低等第。升官本即對其過往績效之肯認,若無具體表現不佳事實,考績卻反向評價,勢必削弱制度公信力。考績不應成為平衡人情或分配名額的工具,而應是對年度工作表現的客觀反映。

因此,修法若欲成功,應掌握幾項核心原則:第一,考績應以年度績效為唯一基準,與年資、官等、新進、升遷或依法請假脫鉤。第二,「優秀」與「未達良好」須有明確、可檢驗的法定標準,避免流於主觀裁量。第三,建立平時考核、面談紀錄與預警機制,避免年底一次評斷。第四,考績應與獎金及升遷合理連動,但前提是標準公開透明。第五,應明確禁止輪流、配額或身分類別作為評核依據,並設置救濟與監督機制。

銓敘部提出「未達良好須附理由」、「主管須事前溝通」及「不設比例」等方向,值得肯定,但關鍵仍在制度細節落實機制。若缺乏客觀標準外部監督,再好的設計也可能流於形式。

公務員是人民公僕,政府施政品質繫於第一線人員的投入與士氣。考績制度若能回歸公平與績效導向,才能激勵工作動能、提升行政效能,並留住真正肯做事的人。此次修法若能打破「輪流吃乙」等長年陋習,方稱得上改革;否則只是名稱更新,基層無感,社會亦難認同。真正的改革,不在形式翻新,而在制度能否回到考核績效、獎優汰劣、公平待人的本旨。





















明確升遷與發展路徑 讓考績發揮激勵功能

2026-03-21 00:00  聯合報/ 陳擷安/科技集團法務(台北市)


銓敘部擬將原有甲乙丙丁四等第,改為未達良好、良好與優秀三分法,並強調將建立行為標準與強化事前溝通機制。這項改革回應對考績失真與分配不公的批評,但也潛藏新風險:當評價彈性擴大、標準未明確時,反而可能讓基層公務員面臨更高的不確定性。

現行制度最大的問題在於形式公平實質失真。甲等比例偏高,使考績難以反映真實績效,乙等反而被汙名化為表現不佳。然而,新的三分法若缺乏具體且可操作的評量標準,可能從比例失真轉變為裁量過大

尤其優秀與未達良好的認定,若未建立客觀指標審查機制,將高度依賴主管主觀判斷,反而增加基層公務員的不安。

銓敘部強調需事前示警溝通理論上有助於提升透明度,但實務上仍需制度化保障

若僅停留在原則宣示,而未建立書面紀錄定期評估跨機關一致標準,將難以確保真正落實。

這次改革的關鍵在於三個面向。第一,應建立明確且量化的評量標準,避免過度依賴主管主觀判斷。可考慮引入工作成果指標、服務品質評估與多元評分機制,讓評價更客觀。第二,對未達良好的評定,應設有獨立審查機制,確保公務員有充分表達與救濟管道。第三,設定合理的優秀比例區間,並避免不同機關間出現過大落差。

此外,也應將考績制度與人力發展結合,而非僅作為獎懲工具。對於未達良好者,應搭配培訓與輔導機制,而非單純負面評價。對於優秀人員,則應提供更明確的升遷與專業發展路徑,讓考績真正發揮激勵功能。























新瓶舊酒的考績法改革

2026-03-21 00:00  聯合報/ 張炎銘/退休公務員(台中市)
公務員團體認為,考績新制恐仍無法達到擇優汰劣效果。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記者潘俊宏/攝影


考績法要重訂,不用甲乙丙丁,改用優秀、良好、未達良好三級,同時不設定各等級比率上限。聽起來似乎比現在美好,但若考績等級仍與考績獎金掛勾,若預算不限,可預見考績良好等級以上浮濫;若預算受限,則還不是回到新瓶舊酒的老路?

每個機關公務員的表現,未必會如同常態分布。即使同一機關內部不同組室,也常見勞逸不均,要用同樣比率套用本就不合理。推敲往後,「未達良好」會影響飯碗嗎?若不會影響,要如何汰劣?若會影響(如連續二年就免職),就更要慎重。

目前考績法已有規定考績的各種積極或消極要件,現在要如何改進得更具體?難道要主管拿著筆記本,時時登錄屬下行為?我曾擔任主管多年,每年打考績總讓我相當痛苦,有的人工作效率高、承擔工作多又重,偶而發生小疏失,該打乙等嗎?那不就坐實了「多做多錯,不做不錯」?有些人天資較差,但做起事來卯足全力、不眠不休,當主管的雖不滿其成果,但忍心澆他們冷水將其考乙嗎?有的人去年乙等,今年進步可觀,若再給乙等,不就讓屬下更灰心喪志、更可能扯爛到底?

在職時,機關也讓同仁「自評」,但有人自我感覺良好、毫無愧色給自己優等,也有人自我謙抑,「自評」根本是無效的行政作業。我曾有讓屬下決定其他同儕考績的想法,但終究於法無據而不敢推行。

由長官決定考績,雖有時是長官主觀或偏見,甚至牽扯地方派系而有不公,但長官負責成敗,由他定考績不也理所當然?改革若不能改變由長官評定的方式,則任何附加的方式只是增加行政負擔。

考績制度當然可以改革,但目前任公職已不是令人欽羨的工作,尤其工程單位缺員嚴重,待遇、保障、福利等條件逐漸劣化。考試院是維護公務員制度與福利的獨立機關,應把納才、留才當最優先。但觀察考試院對公務員年金改革態度,後續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還配合行政院提出憲法訴訟,都讓人感受不到考試院對公務人員的關愛,則考績法的改革也只不過是新瓶舊酒的手段。






















守國安 也要守言論自由

2026-03-21 00:00  聯合報/ 李其澤/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副教授(台中市)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9日舉行「國家安全法」修法公聽會。記者曾原信/攝影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十九日舉行「國家安全法」修法首場公聽會,行政院版草案提出,凡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或以非和平手段消滅中華民國主權者,最高可處百萬元罰鍰,引發爭議。支持者認為,台灣面對長期且複合性的滲透與認知作戰威脅,法律防線必須前移;反對者則憂心,國安之名可能成為壓縮言論自由的新工具。

若從台灣所處的安全環境來看,修法並非毫無依據。近年來,境外敵對勢力對台施壓早已不限於軍事威嚇,而是結合網路宣傳、資訊操弄、在地協力與政治動員,形成滲透與影響並進的複合攻勢。在此脈絡下,「鼓吹戰爭言論」便不只是抽象意見表達,而可能成為敵對宣傳鏈的一環。從國安治理角度而言,政府主張建立前端防衛機制,自有其現實基礎。

但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政府能否立法,而在於法律條文是否足夠精確。眼前爭議最大的,正是「鼓吹」、「倡議」、「支持」等概念過於寬泛。究竟只有直接煽動敵對勢力對台動武才構成違法,還是一般政治表態、統獨辯論、戰爭風險評估,甚至激烈政策批評也可能被納入?若法律界線不清,行政機關裁量空間便會迅速擴大,人民也無法判斷自身言論的風險邊界。

更值得警惕的是,此次修法不只關乎個人發言,也牽涉網路平台與內容治理。一旦特定內容被認定涉及鼓吹戰爭或危害國安,平台可能被要求下架、限制接取,甚至承擔責任。支持者視之為對抗混合戰的必要工具,反對者則擔心,這將使公共討論空間在無形中被壓縮,政治言論的邊界逐步改由行政權力決定。

因此,本案真正的核心不是要不要防衛民主,而是能否以民主的方法防衛民主。台灣與威權體制最大的差別,在於容許激烈爭論、相反立場與高度自由的公共言說。若法律在防衛國安之際,也把一般政治主張與公共辯論置於高風險之中,最終削弱的恐怕不是敵對勢力,而是台灣自身的制度信心。

較穩健的方向不是否定修法,而是大幅提高立法精準度:將處罰對象限縮於直接、具體、具有實質動員效果的戰爭宣傳;明文排除學術研究、新聞報導、時政評論與一般政治辯論;凡涉及平台限制與內容處置,更應建立嚴格程序、救濟機制與司法監督。唯有如此,台灣才能在高壓安全環境下,既守住國安,也守住自由。




2026-03-21 00:00 聯合報 / 波波 波波漫畫























對正義的信心 連同腳環被剪斷

2026-03-21 00:00  聯合報/ 黃子政/大學講師(高雄市)
中油前執行長徐漢涉貪案,橋院獲報電子腳環遭拆卸疑已逃亡。最高法院19日駁回三聯集團吸金案4名被告上訴定讞後,為防再有犯人潛逃,檢方火速於昨日上午將張姓董事長(左二)拘提發監執行,確保國家刑罰權實現。中央社


中油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徐漢涉貪逾兩千七百萬元,在交保並配戴電子腳環後,竟於宣判前夕剪斷裝置潛逃,這起案件迅速引發社會譁然。表面上看這是一宗單純的棄保逃亡案件;但若從更宏觀的角度觀察卻交織了司法制度、肅貪政策、科技監控與人性風險等多重議題,成為一個值得深思的典型案例。

首先,從「肅貪」的角度來看,這起案件具有高度的反諷性。徐漢曾身居國營企業高位,掌握國家重要能源資源的運作,角色本應是廉潔、專業與公共利益的守護。然而如今卻因涉入重大貪瀆案件而淪為被告,甚至在司法程序選擇潛逃,這無疑對政府長期推動肅貪形象造成衝擊。

其次,若從司法制度運作來分析,此案凸顯出交保機制的兩難困境。一方面,現代法治強調無罪推定人身自由,避免過度羈押;但另一方面,對於具備資源、社會地位與潛逃能力的被告,過於寬鬆的交保條件,反而可能成為逃亡的「緩衝期」。

五百萬元的保證金與電子腳環本意在於兼顧人權風險控管,卻在此案中顯得力有未逮。這也讓人重新思考對於重大經濟犯罪,是否應建立更精細的分級管理制度,而一體適用既有標準

再從科技監控的角度觀之,電子腳環原被視為科技輔助司法的重要工具,象徵著「看得見的約束」。然而,當這項設備可以被輕易破壞,它的威嚇效果便大打折扣。

而現行系統似乎偏重「事後通報」而非「即時阻斷」,當監控轉為被動回報,逃亡行為便取得時間差的優勢,使科技淪為輔助紀錄,而非有效防線。

此外,從社會心理層面來看,此案也反映出一種「風險計算」的現象。對部分高資源被告而言,交保金額未必構成真正壓力,甚至可能被視為可承擔的代價。一旦潛逃成功便可規避刑責;即便失敗,損失也僅限於保證金。這種將法律責任「成本化」的思維,正是現行制度最難防範之處。

既如上述,如何從這起案件提出具體改革方向。首先,應強化對重大貪瀆案件風險評估機制,對高風險被告採取更嚴格限制措施,例如提高保證金、限制出入境甚至適度延長羈押。其次,電子監控系統需升級為主動防護模式,例如增加破壞即時警報與多重定位追蹤,縮短反應時間。再者,應建立跨區域聯防機制,使逃亡行為在第一時間即遭攔截而非事後追捕。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之所以引發高度關注不僅因為涉案金額龐大,更因為它的象徵意義強烈。當一位本應維護制度的人最終選擇挑戰制度,社會感受到的不只是憤怒,還有對公平正義的動搖。因此,後續處理的速度與結果將直接影響民眾對司法體系的信任程度。

徐漢潛逃案件並不是單一的法律新聞,而是一堂關於制度韌性的現場測驗,提醒我們肅貪不僅需要嚴格的法律,更需要周延的制度設計與持續的自我檢視。否則,再精密的規範也可能在現實操作中出現裂縫。而這些裂縫一旦被有心人利用,被剪斷的將不只是腳環,更可能是社會對正義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