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0日 星期四

陳國樑/ 電動車、計程車應繳汽燃費

◆  陳國樑/ 電動車、計程車應繳汽燃費











陳國樑/ 電動車計程車繳汽燃費


2025-07-10 00:14  聯合報/ 陳國樑(作者為政大財政系教授暨系主任、政大財稅研究中心主任)


汽車燃料使用費不該是「燃料」的使用,而是「公路」的使用;不該是「規費」,而是「稅捐」。

您繳納了沒?自用汽(機)車之燃料使用費(簡稱汽燃費)於七月開徵,每年也正是此時,尤其讓人強烈地感受現行汽燃費制度之不公,甚至連名稱都不正確。

根據「公路法」:「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此為汽燃費徵收之根本法源。就此而言,汽燃費之本質屬於規費,汽車車主因使用公共道路系統受益,因此繳納使用費,專款專用於公路系統維護。

既然汽燃費為規費,其設計應遵循受益原則,費率或費額應與車主實際受益程度,存在明確對價關係。但目前汽燃費設計,卻是按車輛種類與排氣量進行分級,採固定金額徵收方式,並未考慮車輛實際使用公路的情形,顯然違背了受益原則的基本要求

退一步言,汽車汽缸總排氣量愈大,總噸數隨之提高,對於公路造成之負擔與損傷也隨而提高;汽燃費區別營業與自用車輛,或也可一定程度反映營業用車,相較於自用車,普遍有較高之公路使用量。

因此,如果所有車主都根據規定繳納固定費額,汽燃費可視為政府為籌措公共道路建設與維修經費,而以「燃料使用費」之名,實質向所有車主普遍課徵的「公路使用捐」,屬於公課的一種,仍可論述其基本正當性。然而,現實情況卻又非如此,某些「特殊車輛」享有免繳的待遇,進一步引發了對於現行汽燃費制度公平性的質疑。

消防車、救護車、軍用車輛與垃圾車等,因其具有特殊功能並對社會整體具重要價值,基於緊急救護、國防或衛生等公共目的,免繳汽燃費,毋庸置疑;讓人費解的是,基於私人運載目的使用公共道路,電動車車主為何免繳汽燃費

有論者謂:電動車並未使用燃料,課徵依據並不存在,當然不須支付燃料使用費。此一論述,顯然誤解汽燃費本質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的資金來源,是指定用途之稅捐電動車雖不使用傳統燃料,然而其仍然占用公共道路資源,對公路系統有相同的使用需求

又有觀點認為,考慮淨零排放及能源轉型相關國家政策目標,電動車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可鼓勵電動車發展。這個理由依然站不住腳。政府有補貼等各種政策工具,可以用來發展電動車,免納汽燃費的方式,既不符合效率性更有害公平,是徹底錯誤的政策思維

此外,何以計程車司機使用公共道路提供私人運載交易收費性服務,也享有免納燃料費的優惠?或許有人認為,計程車行業工作相當辛苦,免納汽燃費有補貼司機報酬的效果。然而問題在於,還有許多行業的從業人員,甚至比計程車司機更為辛勞,他們又為何必須按規定繳納通勤工作所使用交通工具汽燃費

也有計程車司機抱怨,台灣計程車業特殊的「靠行制」極度不公,嚴重剝削計程車司機生計。如果問題確實如此,本當回歸「靠行制」的結構性進行檢討,而不是透過免納汽燃費的優惠,讓本應得到公平待遇的司機們,「心甘情願」地接受剝削

最後,計程車免納汽燃費的規定也讓人質疑,究竟有多少「聰明」的車主,駕駛價值數百萬的「豪華計程車」使用公共道路,實為自用,卻爽享制度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