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3日 星期日

王健壯/公無渡河,公竟渡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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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公無渡河,公竟渡河


2017-04-23 03:43 聯合報  王健壯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召集人羅秉成說明防免媒體不當報導的相關決議。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記者王宏舜/攝影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委員施秉慧提案,若洩漏不屬於偵查可以公開事項,應研究是否以妨害司法公正罪、藐視法庭罪或洩密罪等刑事責任加以拘束。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記者王宏舜/攝影

公平審判與新聞自由之間的衝突,乃是所有民主國家都會面對的憲法基本權利衝突。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日前所作的一項決議,很明顯是基於利益衡量後,將公平審判置於新聞自由之上。
第一分組這項決議的提案理由是:「為防免新聞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影響司法案件的偵查及審判,應落實主管機關依法監督及強化媒體自律等機制」。經過五個多小時討論後,第一分組作出了三點決議:其一,研議相關法律,就尚在偵查或審判中案件之報導界線、標題使用,以及錯誤報導的更正權,制定具有罰則效果的規範;其二,研議將媒體不法侵害司法人權的具體情事,明文列為罰款項目,並作為相關執照或許可發給與否的重要依據;其三,研議於媒體報導中,加註有關無罪推定原則的警語。
簡單說,第一分組的多數委員主張以政府立法的外控管制方式,來規範媒體對偵查或審判中司法案件的報導,更細到要規範標題與加註警語,媒體若違反規範,政府可依法予以處分;這樣的決議雖無妨害司法公正罪之名,亦庶幾近矣。
但弔詭的是,雖然第一分組多數委員有此主張,法務部在它的書面評估報告中卻認為「縱認為現今媒體自律功能不彰,亦不代表適合以他律之方式限制其報導內容」,以及「即使個人基本人權有保護必要,亦不得對新聞自由給予超過必要之制約」。
主張新聞自由的人一向有個底線,政府對媒體任何涉及以內容為基礎的管制,都有違憲之嫌。幾年前,梅鐸所屬的「世界新聞報」鬧出竊聽醜聞後,當時的英國首相卡麥隆雖下令成立委員會徹查,但對委員會費時一年多提出的兩千頁「李維森報告」,他的回應卻是「所有建議我都接受,唯獨不能同意以政府立法的方式要求媒體如何自律」。在卡麥隆的認知中,政府立法規範新聞自由,就如同凱撒跨越盧比孔河一樣,不可輕易為之。
換句話說,媒體對司法案件的報導,雖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或侵犯當事人隱私與名譽等情事,但經利益衡量後,難道非以通案性立法方式來規範甚至處罰媒體,才足以維護公平審判的憲法權益?英國政府對媒體的審前報導,雖可下達禁制令,或要求延遲報導,但何以美國最高法院自一九七○年代至今,卻始終認為對媒體下達禁制令等法律規範都屬違憲?
況且,刑訴法的偵查不公開原則,祇是偵查程序中的指導原則,並非法律上的禁止規範,要求媒體以內控自律方式,做到司法報導不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維護當事人的人格權即可,何以非祭出立法處分的最後手段不可?難道現行相關法律對不當或違法報導尚不足以達到嚇阻或處罰效果,非增列新的條文管制媒體?
更重要的是,即使政府能立法管控傳統的建制性媒體,但此起彼落的非建制性社群媒體要如何管制?這幾年影響公平審判的多數都是非建制性媒體,這是大勢所趨,也防不勝防。在這種不可逆的趨勢中,若要確保公平審判不受新聞自由影響,唯一的方法就是面對動態變化,以最大限度與最短時間公開的方式,在維護無罪推定與當事人名譽及隱私的前提下,徹底改變恐懼媒體或與媒體勾結的舊思維。
至於那條盧比孔河,千萬跨越不得,否則難免讓人有公無渡河、公竟渡河的感嘆。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