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8日 星期三

【專家之眼】反了嗎?中選會竟成了立法院的頂頭上司?(初二)

◆  【專家之眼】反了嗎?中選會竟成了立法院的頂頭上司?(初二)

◆  【專家之眼】約克維奇的百冠(廿九)
◆  【專家之眼】如何以 AI 建構兩岸發展的新橋梁








【專家之眼】反了嗎?中選會竟成了立法院的頂頭上司?


2025-05-28 07:24  聯合報/ 高永光/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5月初在立法院業務報告並備詢。本報資料照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5月23日開會,對立法院決議通過而提出的兩個公投案是否辦理做出決定。反廢死公投案不予通過,因此不予辦理核電三廠續轉,中選會通過辦理。中選會在說明反廢死公投案不予通過辦理的理由是,憲法法庭在解釋「死刑是否違憲」做出「合憲」的判決;但該判決明定了判處死刑需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因此責成立法院要修正《法院組織法》,將法官一致決的規定入法。而立法院所提反廢死公投案,是對「《法院組織法》修正」提出了「立法原則之創制」,不是「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所以,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二項規定因此否決立法院此公投案。上述中選會否決反廢死公投的說明,根本是瞎掰、胡說八道。

首先按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可以提出公投案,但必須受限於《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之事項,公投法該條文規定如下: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而公投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是專屬立法院有權可以提出那些公投案的規範。內容如下:
「 1 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2 立法院對於第2條第2項第3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9條至第13條、第1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9條規定。」

第15條第1項立法院可依憲法提出的公民投票進行複決的,只有「領土變更案」及「憲法修正案」,因此本條項和這次反廢死案無關。立法院可以提的公投案,就只限於公投法第15條第2項,而第15條第2項立法院可提的公投案又嚴謹地規定立法院的依據是《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即「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中選會處心積慮鑽研出其中的竅門,即立法院提出的公投案,若不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就可以不予核准通過。為此,中選會想出一個說法,「反廢死案」的「法官一致決」是「立法原則」之創制,不是「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因此否決立法院反廢死公投案,不予辦理。

中選會這種說法是完全瞎掰,更有違《公投法》立法意旨第一,假定我們接受中選會所說的,憲法法庭判決死刑需法官一致決,是「立法原則之創制」。依《公投法》規定「立法原則創制」是人民擁有的公民投票權,是公民對抗立法怠惰的武器,那麼憲法法庭判決做出修正《法院組織法》就是在「造法」;判決做出修正《法院組織法》,就已經是「立法原則的創制」實打實的侵奪公民立法創制權,憲法法庭逾越了人民權利,更不用說確實侵犯立法權

第二,再退一步想,就算接受憲法法庭可做出「立法原則之創制」,人民對於此立法原則可否提出公民投票去複決呢?請問公民投票法那條規定了人民對立法原則創制出來後,可以用公民投票予以複決民主政治基本原則是「有限權力」,沒有任何一個政府機構可以擁有批駁一切的權力,這叫做「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的原則;就算是憲法(包括大法官釋憲)規定,如人民不買單最後也可提公民投票予以複決,這是"國民主權"的實踐。中選會在駁回立法院的反廢死公投案,怎可瞎掰出一個司法機關及立法機關都擁有的「立法原則創制」權呢?中選會那有權限去對憲法判決再做「憲法層級的解釋」?

第三,如果說立法院反廢死公投案是屬「立法原則的創制」,不是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因此不適用公投法第15條第2項而成案;仔細想想,憲法法庭的實質廢死法官一致決,就已經是「立法原則的創制」了立法院反廢死公投提案是要對憲法法庭的判決予以複決,就只能用「重大政策的創制與複決」提出公投案因為憲法法庭要求立法院修正法院組織法,修正成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死刑,這當然是明文的「立法政策指導」立法院想知道這個政策是否符合民意,只能透過公民投票才最具體,也只有提反廢死公投案時,強調本案是公投法第15條第2項的「重大政策」,希望成為公民投票的複決案,這個邏輯很清晰,怎麼在中選會看來,這是對憲法法庭的法官一致才能判死刑的「立法創制」?

廢除死刑一直是民進黨的核心價值中選會雖是獨立機關,為維護憲法法庭實質廢除死刑的目的,根本不可能超然中立。在駁回反廢死公投案的理由說明上,一再強調自己是組織法明定的獨立機關,似乎不這樣子還不敢和立法院對著幹,反而讓人覺得它有點兒吹哨子走夜路,但不也證明瞎掰者的心虛嗎?









方祖涵/百萬富翁的美國大學教育

名人堂電子報http://paper.udn.com/papers.php?pname=PID0030&page=1#ph  

◆  方祖涵/百萬富翁的美國大學教育
◆  陳立恆/笨蛋!問題是「分配」
◆  蘇益仁/給賴政府的健康國政建言








方祖涵/百萬富翁的美國大學教育


2025-05-28 00:00  聯合報/ 方祖涵(作者為運動文學作家)


匹茲堡海盜隊廿二歲王牌投手史肯斯去年才升上大聯盟,不過他絲毫不辜負選秀狀元的頭銜,在短短時間內就創下佳績,去年球季不但拿下十一勝,還進入明星賽,被選為年度新秀,甚至在最佳投手賽揚獎投票獲得第三名。

雖然是海盜隊看板明星,因為距離自由球員身分還很遙遠,史肯斯仍是聯盟低薪選手,年薪僅有八十七萬五千美金,比還在念大學的女友少了一大截。史肯斯的女友鄧恩是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學體操選手,憑藉抖音千萬追蹤者個人品牌合作,成為廠商爭相贊助巨星,累計收入近五百萬美元。她在體育成績上並不比其他同項目選手突出,但強大社群影響力,讓她成為廣告商寵兒

這正是美國大學體育協會自民國一一○年(二○二一年)起開放「姓名、肖像與聲望」(NIL)權利金之後,運動市場出現劇烈改變。短短三年內,許多明星級學生運動員尚未畢業,便已成為百萬富翁;這個現象不但會讓其他教授與學生怨嘆自己設錯人生目標,就連職業運動員都不一定能望其項背。史肯斯四縫線直球可以投到一六四公里,收入卻是女友的五分之一。

目前 NIL 市場發展迅速,根據專門追蹤的網站,截至今年初,贊助金額超過百萬美元大學運動員已超過五十人,且多集中在籃球美式足球領域。例如南加大明星四分衛尼爾森,雖然因傷錯過部分比賽,但市場價值依然高達一二○萬美元;而籃球界代表人物像是詹皇兒子布朗尼,民國一一二年(二○二三年)就達到了六七○萬美元,超過自己後來在職業籃球年薪

這筆權利金大學明星運動員來說是遲來的正義,長久以來學校學生運動獲取極大利潤,卻禁止學生獲得報償,直到四年前,不公平現象才被新規定打破。然而,新制度卻又帶來另一種不平等許多球隊資源有限、曝光度不足的運動員,仍難以獲得實質回報;不少高中運動員贊助合約選校主要依據,甚至開始討價還價,這種風氣讓部分教練直言,大學體育已淪為較量銀彈戰場

此外,像棒球因為球迷人數不如足球與籃球,贊助金額落後許多。當學生運動員有多重選擇時,要堅持走棒球路就更難了!連棒球都如此,遑論其他冷門運動,除非選手本身有足夠吸引人的條件,像是外型搶眼鄧恩

對少數擁有強大社群影響力學生運動員來說,他們無需靠成績,也能靠形象人氣攬下數百萬贊助而對大多數選手而言,若缺乏話題曝光,便難以在 NIL 市場取得一席之地。這讓人不禁反思:現在的大學體育,究竟還有多少「教育」的成分?

如今的美國,一邊是許多普通學生得靠學貸才能完成學業、一邊卻有學生運動員坐擁百萬年薪奢華代言在這個如同野蠻西部般的「新秩序」裡,教育、職業、資本三者交錯並存,未來是否會走向平衡,或繼續往更極端發展仍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