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8日 星期六

陳國樑/交警豈是配槍的稅務員

名人堂電子報http://paper.udn.com/papers.phppname=PID0030&page=1#ph  

◆  陳國樑/交警豈是配槍的稅務員
◆  劉大年/從301到貿易壁壘的中美博弈
◆  杜紫宸/從恫嚇藝術看看誰才是大哥
◆  薛承泰/生育率破世界紀錄了!
◆  劉憶如/亂世中 能源自主是國安議題
◆  嚴震生/條約義務的集體安全vs.志願者聯盟











陳國樑/交警豈是配槍的稅務員

2026-04-18 00:25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學系教授暨主任、財稅研究中心主任)


馬路上每一次違規,往往不是單純的個人選擇,而是將代價轉嫁給他人的行為。闖紅燈看似為自己節省幾秒鐘,卻可能把車禍風險交通壅塞成本,移轉給所有用路人承擔。這種為自身便利而讓他人付出代價的情形,在財政學上稱之為「負面外部性

為了導正這種扭曲,交通罰單扮演著「矯正稅」的角色,其邏輯並不複雜:透過為違規行為「定價」,讓原本由他人承擔的成本回到行為人自身。當交通違規必須付出金錢代價時,用路人自然會在行動前權衡得失,進而減少違規,達成社會最適的交通秩序。

然而,上述學理實踐,在現實運作中衍生出了資源分配爭議依據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地方罰單收入七成五歸市縣政府、二成四歸處罰機關,僅百分之一解繳國庫;而市縣道路之處罰機關本就隸屬地方政府,換言之,罰單收入高達百分之九十九最終流入地方財庫

即使該「辦法」要求地方政府須提撥至少一成二用於交通執法安全改善,但多數地方僅按下限編列,且主要投入自動化取締設備,形成「以罰養罰」的循環:一方面降低開單成本,另一方面推升罰單收入。結果是,絕大多數罰款並未用於改善交通環境,而是轉而支應一般性與交通無關的地方支出,如重陽敬老金、跨年晚會等。

財政學上,租稅主要用於支應一般施政,強調統收統支;而規費與罰款則因對應特定目的,原則上應專款專用。當罰金被挪為一般財源、甚至成為政府不可或缺的重要收入來源時,便形同「以罰代稅」,使原本為矯正行為而設制度逐漸偏離初衷,對公共治理造成嚴重扭曲

正常的稅收建立在經濟的產出與交易活動之上,罰款收入卻是建立在「民眾犯錯」基礎的「罪惡稅」。按理來說,處罰若能有效嚇阻違規,罰款收入最終必然走向「枯竭」;政府將罰款視為常態財源,等於在施政規畫上期盼民眾「持續違規」。若為了擴大施政而需籌措財源,豈不是還要仰賴民眾「增加違規」來挹注庫收?如此運作邏輯已非單純政策選擇,而是公共治理根本錯亂

再者,正常的稅收講究「量能原則」,但行政罰鍰多為不分所得高低的「絕對金額」。若將此種定額罰款做為政府的一般性財源,無異於對中低收入階層課徵不成比例的「重稅」,嚴重背離財政學上的公平概念。更令人擔憂的是,一旦執法機關為了達成預算目標而「柿子挑軟的吃」,例如在寬敞筆直、卻速限不合理的路段頻繁架設測速照相,即形成「掠奪性罰單」。當交通裁罰變態發展為政府斂財手段,本應維護交通安全的警察,無異於配槍的「地方稅務員」

國外早有學術研究證實,「預算誘因」確實會扭曲交通執法行為。當地方政府面臨財政赤字或稅收減少時,警察開出罰單的機率會顯著上升;實證亦指出,地方政府下一年度編列交通罰單預算,與前一年度的地方財政缺口呈現高度相關

追根究柢,交通違規處罰的目的促進交通安全交通罰單收入專款專用、回歸增進交通安全之目的,不宜做為地方政府一般性財源提款機交通安全有賴於工程建設安全教育交通執法三管齊下,且首重工程建設;台灣卻是反其道而行,本末倒置強調末端執法,此一行政失靈早該認真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