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2日 星期一

【專家之眼】天理難容賴清德,違憲搶走地方財政自主權(初一)

◆  【專家之眼】天理難容賴清德,違憲搶走地方財政自主權(初一)










【專家之眼】天理難容賴清德,違憲搶走地方財政自主權


2025-09-22 06:51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暨系主任、政大財稅研究中心主任
賴清德總統昨天受邀至頭份義民廟參加揭匾活動,並參香祈福。記者吳傑沐/攝影


行政院於8月29日公告修正《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自115年1月1日施行。然而,該修正過程依循法規修正預告機制,且新辦法顯然超出母法賦予委任授權範圍。更嚴重的是,此次修正違背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助長中央政府財政集權,若不及時導正,將對地方施政與運作,造成極大的傷害。

首先,根據行政院規則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各機關在研擬法律法規命令草案時,應至少預告60日。預告應公開於機關網站、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外,法規命令草案預告並應刊登於行政院公報

然而,根據筆者查證,無論是在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其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或行政院公報均未見本次補助辦法修正的預告此一疏漏符合修法規定明顯違反法治國家所遵循的程序正當性原則

其次,本次修正幅度極大,除第一條外,其餘條文皆有變動,幾乎等同重新頒布。其中最大的變革在於一般性補助款補助範圍。依原辦法,一般性補助款涵蓋地方政府的「基本財政收支差短」,以及以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與「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且對於「基本財政收支差短」優先予以補助,以確保地方最基礎的財政運作。

相較之下,新辦法對於一般性補助款的補助範圍,僅以「具經常性、普及性、基本建設或維運性質、財政均衡等事項」等籠統字眼概括描述並未有具體界定,實已削弱地方政府基本財源保障。

實際操作上,自115年度起,原本屬於一般性補助款補助範圍的「基本財政收支差短」、「教育」及「基本設施」等項目,均不再設算;僅有「社會福利」在新制實施第一年仍由中央依公式設算補助。此一轉變將直接衝擊民眾的教育、基礎建設等基本生活層面

更進一步觀察,新辦法所列舉的「經常性」、「普及性」、「基本建設或維運性質」及「財政均衡」等用語,均缺乏具體定義已背離補助款制度追求的「透明、公開與公式化」原則,大幅增加補助款分配的恣意空間,極易導致「政治分配」甚至「黑箱作業」,進一步加深地方財源的不確定性。

此外,若一般性補助款須由地方政府提出計畫申請,經中央審查、評比,再由主管機關核定,實質上就是將本屬地方統籌運用的一般性補助款「計畫型化」。此舉等同中央「沒收」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使原本應保障地方自主支配資源,轉變為由中央掌握裁量工具

依《地方制度法》第69條規定,一般性補助款設置的法律依據明確第1項規定,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應對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酌予補助;第3項則要求,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由此可見,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補助具有明確法律義務,且必須具體列明補助項目。新辦法既未將地方基本財政差短納入補助範圍,也未明訂補助項目,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最後,最為嚴重的是,地方自治是憲法保障的基本原則,法令規章必須確保地方政府能自主決定預算編列與資源運用。中央頒布之新補助辦法以行政手段限制干預財政資源分配阻礙地方治理發展構成明顯違憲事實

面對行政院透過新補助辦法違法侵蝕地方財政自主、架空憲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權,國會立即介入。建議由在野聯盟主導的立法院,盡速修訂《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條例》,收回授予行政院訂定補助辦法權限,將補助款制度以法律明文規範,避免行政命令任意扭曲唯有如此,方能導正行政院的違法歪風,並確保中央與地方分權而治憲政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