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9日 星期一

經濟日報社論/公司法修正上路 須做好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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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教育部長的「五日京兆」宿命
.聯合報黑白集/陳菊是第二副總統?
.經濟日報社論/公司法修正上路 須做好配套





經濟日報社論/公司法修正上路 須做好配套


2018-07-09 00:58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立法院上周五臨時會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這是民國90年(2001年)大幅修法以來另一次公司法重大改革,重點包括:提供友善創新及創業環境、強化公司治理、提升股東權益、增加企業經營彈性、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等。由於公司法牽涉到69萬家大小公司的經營及管理,此次大幅修正固然是進步的立法,但若未建立完整配套及做好風險管控,恐怕將來會製造出很多新的問題亂象,政府必須審慎面對因應。
公司法原有規範架構,是以傳統型態的企業為對象,在公司組織、資本、經營、監督及管理方式上,都是以上一世紀世界主要國家公司管理法制做為基礎,但是,把外國整套制度拿到台灣來運作,卻產生很多水土不服問題,尤其是家族企業、董事長一人決策、財務不透明及槓桿過高、關係公司等等問題,以致在上一世紀末亞洲金融風暴之後,國內爆發本土型金融風暴,也讓公司治理問題浮上檯面。
民國89年(2000年)民進黨首次執政後,面對國內公司治理的嚴重缺失,陸續推動公司法、證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關法令修正及制定;這些法制改革主要針對上市櫃公司及金融服務業的治理,其實施以來也產生若干效果,但不可諱言,包括家族企業、產金合流等公司治理的結構性問題卻愈來愈嚴重,讓政府頭痛不已。
而這次公司法改革,其中一項重要修正方向,就是因應近年公司經營型態改變,包括各式各樣的新創產業及微型企業的興起,以及鼓勵「5+2」創新產業發展,因而從大小公司分流管理角度,對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或新創公司予以大幅鬆綁,包括董監人數可以彈性精簡、允許發行無面額股票,放寬發行「特別股」等,以利小型公司及新型態的各類創新事業能有更大的經營彈性及更容易籌措資金。
這項修法用心立意良好,但在執行上,卻不能不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例如,政府積極鼓勵各種創新公司的成立及發展,但國內外經驗顯示,創新事業的成功及存活機率極低,放寬經營及籌資限制,若無適當配套,在國內交易安全體系極不健全的情況下,只是將失敗風險移轉給不特定的投資人及交易人。過去政府為促進生技製藥公司發展,引進很多外國獎勵和鬆綁措施,結果反而是在鼓勵金錢遊戲並讓許多股民受害。「橘逾淮為枳」,此又一例也。
再如,公司組織變革須注意其穩定性,現修法給予非公開發行公司很大的經營彈性,如果眾多公司依新法進行組織變革及調整業務運作,很可能導致原有股東權益受損及各種股權的紛爭。是以,在執行面,要如何避免大規模的變動而影響國內公司整體運作的穩定性,是主管機關不能忽視的重大課題。
另一方面,政府對這次修法存在的若干爭議性條文,亦須做風險管控。例如,公司法第173條之1、俗稱「大同條款」的修正,規定「持股三個月以上、達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須董事會同意」,和證交法第43之5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收購持股過半的股東,可以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兩者有不同調問題,也造成工商界廣泛質疑。雖然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與經濟部已達成共識,二法可擇一適用,但因為該項規定牽涉到各種複雜問題,尤其是近年層出不窮的公司派和市場派鬥法亂象,現政府明顯傾向要打破家族壟斷公司的弊端,但如何不引發市場禿鷹鯨吞正派經營公司的風險,也是政府必須給工商界的有力保證。
坦白講,這次公司法修正只是一個起步,對很多結構性問題尚未面對處理,但根本性改革須取得企業及人民的普遍信任,做好公司法修法的風險管控,是建立信任基礎的不二法門。





聯合報黑白集/陳菊是第二副總統?


2018-07-08 23:47 聯合報  聯合報黑白集
總統府秘書長陳菊日前表示,農產品收購與加工過程做得不夠,農委會應該檢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最近水果價格崩盤事件一波接一波,農民怨言連天,農委會卻不以為意,認為是「假新聞」。總統府秘書長陳菊則表態說,農產品在收購與加工過程做得不夠,農委會應該檢討。對此,前綠委林濁水諷刺說,陳菊撈過界指揮農委會,她把秘書長職「升級」了。
在陳菊正式接任府秘書長前,林濁水就給過她忠告千萬不要做憲法不容許的「非常重要的秘書長」。原因是,根據憲法,秘書長只是總統府「內務總管家」,職責在幫助總統溝通協調,而不是當總統的分身,更不是幫元首做決策。但陳菊高調入府,擺明了其要務就是為黨輔選,甚至答應出任蘇貞昌競選總部主委。當時,曾引發外界「黨政不分」的議論。
利用執政權力為己黨造勢,這是「黨政不分」;而利用秘書長職位插手行政部門決策,那就是「濫權踰憲」。林濁水說得沒錯,依憲政分工,連總統都不直接指揮多數內閣部會(因為那是閣揆的職權範圍),何況是秘書長。
花媽出任府秘書長以來,一派大姊頭姿態,指揮來指揮去,彷彿自己就是總統的分身。她全力為黨同志輔選,根本不管黨政分際;包括最近吵得很凶的死刑問題,她也不避諱地表示意見。由於副總統陳建仁行事低調,張揚的陳菊,倒很像第二副總統。
稍早,外界見不到農委會主委林聰賢的影子,各項決策都是副主委陳吉仲出頭。如今,陳菊也伸手管農業,這個政府就奇怪了。







聯合報社論/教育部長的「五日京兆」宿命


2018-07-08 23:50 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吳茂昆因東華大學校長任內違法兼職、未利益迴避等爭議,遭監察院彈劾。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教育部無部長,台灣大學無校長」的亂象已持續一個多月,行政院預告新任教長人選約詢已近成熟,即將公布。回顧過去廿年,三度政黨輪替,換了十一個教育部長,平均每人任期一年多,吳茂昆更以四十多日創下最短命的紀錄。正因為如此,有志之士視教長一職為畏途,就算政院能找到願跳火坑的勇士,若無法擺脫政治干擾,恐怕終難逃「五日京兆」的命運。
新教長的立即挑戰,就是處理中研院院士會議剛通過的決議:「有關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與遴選結果,請教育部遵照大學法規定及精神,執行校長聘任事宜。」望重士林的中研院一向不輕易對政治議題比手劃腳,若非前兩任教長濫權侵害大學自主,何至於連院士們都要站出來表態,要求校長聘任回歸正軌?不僅如此,甫由多數公立大學校長及學者組成的「全國大學自主聯盟」,也要求教育部要維護大學自主精神依法聘任校長,不能妄自擅解法律。他們提出的都是相同的問題,新教長也非解不可。
面對中研院與各公立大學校長的呼聲,職司發展教育及維護學術自由的教育部,豈能裝作充耳不聞?中研院與「全國大學自主聯盟」的主張,事實上等於是台灣高教界對教育部的「不信任投票,教育部若置之不理,將如何推動國家教育政策?
眾所周知,「台大無校長」的醜聞已賠上兩名教育部長。兩位掛冠求去的教長,都是受命執行府院高層的意志,因而造成難以收拾的惡果。以蔡總統與賴揆之固執,兩人勢自不可能對拔管案輕易讓步;但若一味硬拗,這對政府形象或年底選情只有百害而無一利。換一個角度想,如果能把院士會議的建議視為「下台階」,讓新任教長有自主空間轉圜解決,不僅能解除「台大無校長」的懸空狀態,也可讓政府形象的傷害得以止血,新任教長也才有推展政務的餘裕。否則,教長被拔管魔咒纏身,厚顏如吳茂昆都坐不下去,還有誰能頂得住這些學界的緊箍咒?
事實上,橫亙在新教長面前的難關,豈止是台大校長一案而已。台灣高教正面臨快速崩壞的問題,許多大學正面臨少子化的嚴酷衝擊,私立大學校長遴選、退場機制都弊端頻傳,政商人士居間穿梭策畫牟利。高教政策受到市場化、官僚化的衝擊,基礎研究無法落實,科研經費不足,博士難尋出路,教師案牘勞形,學子則傷愁低薪。再加上公教年金改革的刺激,教育現場士氣之低迷前所未見;相對的,大陸祭出種種惠台政策,更搞得人才出走,大學裡愁雲慘霧。再如,十二年國教處處坑洞,新任教長如果拿不出「三把火」,終難化解這一顆顆待爆的地雷。教長換人如同走馬燈,這正是主要原因
說穿了,教育部目前的進退兩難,正是府院高層不斷政治介入的結果。如果蔡總統和賴揆能痛定思痛,懸崖勒馬,放手讓專業人士用「教育本位」的觀點重新釐訂教育大計,以開放的心態面對國際高教競爭,挹注資源為教育注入活水,也許還有機會救教育一把。以台灣數十年的人才資源,若能和大陸展開既競爭又合作的關係,不用政治思維去框限教學內容,台灣教育或能有浴火重生的機會。否則,若對學界的不滿置若罔聞,愚頑地要用政治踐踏大學校園,蔡政府勢將付出嚴重的代價。
當其他國家都在進步,我們卻反其道而行,台灣的教育不會有競爭力。如果府院高層仍然要任命一個唯唯諾諾、只看政治臉色的人出任教長,那就等於用鐵鍊把台灣的教育拴在黑牢,難見天日。潘文忠出任教長,是一次拙劣的選擇吳茂昆的任命,則是一個瘋狂而失敗的賭注。至於下一個人選能否把台灣的教育帶回上升的台階,則在蔡、賴兩人的一念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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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快評】邱俊榮失手?「英德政府」失守!


2018-07-09 10:24 聯合報  主筆室
邱俊榮前天在台北市西門捷運站偷拍女子長腿背影。圖/擷取自爆料公社


國發會副主委邱俊榮疑似在捷運站偷拍女子背影、大腿被民眾抓包,現場並被要求刪除所拍照片。雖然邱俊榮發出聲明指是不慎「失手」,並請辭獲准;不過依據網友提供的影片,邱刪除的照片卻高達35張,明顯是「失守」,也重創蔡政府與賴內閣形象。
如今幾乎人手一機,隨手拍也幾乎成了全民運動,更別說遇到一些奇事奇人時基於好奇心的「先拍再說」。也因此,邱俊榮違法情節輕重,自須由警方與法院去調查釐清;但邱俊榮是否已然跨越了社會對於手機拍照的道德容忍紅線?卻得先行釐清、由不得有人帶風向試圖「烏龍轉桌」。
如果邱俊榮本來有隨手拍街景或特殊風情人物的習慣,那或許還情有可原;但根據根據網友上傳的影片,邱俊榮在刪除照片時,光是勾選照片進行刪除就高達35張,而且這次遭被拍女子抓到後檢查手機內存檔照片,只有她的長腿及背影,這無論如何都難以解釋為「失手」。
另也有辯護者指邱是跟其他人通訊時「誤觸失手」,邱初步也向警方否認偷拍,辯稱是不小心按到快門,這就更讓人匪夷所思。畢竟邱所持的手機機型非常普遍,如何竟能在通訊同時拍到30多張女子照片而非「連拍」?只怕手機廠商也很好奇此款手機何時「突變」而具有如此強大的功能。
易言之,事情發展至今,除了明顯是邱俊榮個人的「失守」,更且凸顯「英德政府」的「失守」。
就前者言,邱俊榮首先明顯跨越了社會對於手機拍照的道德容忍紅線,失守!事後雖向當事人及社會鄭重致歉,卻仍未能坦言碰觸了紅線,又再次失守!
至於整個「英德政府」的「失守」就更不待言:就以最基本的人事來說,重中之重的教育部竟可以任憑「找嘸人」迄今,政治酬庸、安插之例更屢見不鮮。像國發會,它可是我國有關國家發展的最高主管機關,且因業務涉及跨部會而有「小行政院」之稱,歷來首長無不具經濟戰略規畫專長。但主委陳美伶卻是常任文官出身的法律專長官員;邱俊榮雖是台大經濟博士,最為人熟知的應用卻是用於反中、反服貿
更且,整個政府動輒強辯硬拗、以指責媒體假新聞來移轉失政無能,如此「失守內閣」,真比不能作重大決策的「看守內閣」還不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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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那些被禁足的葉青林們


2018-07-08 23:39 聯合報  陳言喬
東南衛視記者葉青林。 圖/取自葉青林臉書


東南衛視記者葉青林被陸委會禁止來台採訪。上一次是民國94年(二○○五年)大陸通過反分裂國家法時,新華社、人民日報被我方中止來台駐點
兩岸媒體相互駐點一、二十年,台灣媒體從民國84年(一九九五年)駐點北京,大陸中央級媒體從民國89年(二○○○年)開始駐台。多年來兩岸媒體若有貢獻,應是各自提供第一手資訊,讓多數無法親身到對岸的人民認識彼此。
親身觀察總比道聽塗說來得好,過去陸媒因意識形態負面報導台灣,但自陸媒駐點台灣後,發現台灣亂中有序、民眾大多有禮有節,改變許多陸媒刻板印象。
十八年前我接待兩名大陸中央級媒體,公餘之暇,帶了他們去烏來泡湯,他們沿路好奇,更因私誼,深入了解台灣社會。經過這樣的接觸,我想他們即使背負政治使命處理新聞,也應能留存對台灣的美好印象,筆下帶著一點情感。
回想五十到七十年代,兩岸媒體相互攻擊,陸媒稱要「血洗台灣」、「解放台灣」。隨著兩岸和解,兩岸媒體相互駐點後,這些負面字眼已退去,透過交流增進理解,累積善意。
兩岸媒體總有一部分記者對對岸不滿,除了本身的政治立場,也可能是某些個案事件而對對方印象大打折扣。例如我多次與大陸公安、公務機關接觸受挫,而擴及對這個「國家」的負面評價,卻又在四川大地震採訪時受到多名軍警的協助而讚譽有加。
葉青林來台採訪十年,他去阿里山、日月潭的次數可能超過許多國人,他密切的接觸和觀察台灣各行各業,算是相當了解台灣。他的新聞處理模式比較活潑,也對台灣種種不合理現象大肆批評。
據稱他被禁足的原因是多次違規和報導不實,這種違規如果大陸也比照辦理,恐怕早有數倍的台媒「葉青林」們被大陸驅逐出境了。進一步言,那些經常製造假新聞,破壞彼此信任的國內媒體、名嘴或政治人物,其負面影響恐怕數倍於「葉青林」,台灣難道沒有被外人檢視批評的雅量?
統戰,在兩岸一直是個尖銳敏感的話題,台灣近年內部信心不足,以致開始防範大陸媒體與官員,日前天津市台辦到台中某校學術交流,當局竟不讓這兩名低階官員進入校園,大概是怕兩人「汙染」校園。
台灣自稱民主、人權、言論自由比大陸強,但當局的作法好像自降格調,五十步笑百步罷了。台灣過去總想讓大陸同胞看到更多台灣的優點,改變他們對台灣的印象,如今是自我放棄了「統戰」的機會。
葉青林被台灣禁足,可以猜測今後他對台灣大概也不會好言好語,他個人影響也許有限,但民進黨當局的作法,是在製造更多討厭台灣的「葉青林」們,這樣對台灣有比較好嗎?台灣已沒有實力再跟大陸相互恐嚇、軍事對抗,增加彼此的善意才是正途。

葉銀華/小米到底有沒有賺錢?

名人堂電子報http://paper.udn.com/papers.php?pname=PID0030&page=1#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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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銀華/小米到底有沒有賺錢?


2018-07-08 23:37 聯合報  葉銀華 (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小米宣佈7月9日將在港交所上市,創始人兼董事長雷軍在上月的招股記者會上推薦新股。 (中新社資料照)


大陸小米手機、智慧型手環與家電相關產品,讀者應不陌生,而小米科技將於七月九日在香港上市。其去年營業淨利為一二二億人民幣(以下同),但稅後淨利為損失四三九億,兩者差距超過五五○億,到底原因為何?此問題的答案可以說明小米的估值為何會大幅縮水,以及明瞭財報之公司治理含意。
小米在未上市之前,進行十八輪籌資,發行可轉換可贖回特別股,列為負債科目。該特別股於二○一五年七月即可轉成普通股、二○一九年十二月為可贖回。小米今年上市,因此上市後這些特別股會轉成普通股。由於這些特別股在發行時,會以發行價格約定可轉換普通股數,因此隨著小米營業淨利增加,每股普通股價估值上升,高於特別股的發行價格,這對普通股股東有何影響?當小米上市後,這些特別股股東就有權利,換成價值較高的普通股,自然會降低原先普通股股東的權益,因此財務報表就得反映此項影響。
因此二○一五、二○一六、二○一七年就分別承認八十七億、廿五億、五四一億的特別股公允價值變動,而今年第一季也承認一百億;其會計處理類似於評價損失,使得這些期間的稅後淨利轉成負值。雖然每期承認這些損失並不會影響當期的營運現金流量,但這些數額的累積值絕對不是虛數,而是告訴普通股股東,特別股轉換權對其影響的幅度,增加財報的透明度。
小米去年的營業收入為一,一四六億,遠高於前年六八四億,營業淨利也從前年的三十八億大增到一二二億,因此選在此時上市自然再好不過,也引起高估值的期待。原本市場傳出小米估值最高達六千五百億,反映其在手機市場的成長,以及手機硬體、互聯網、新零售的商業模式,之後開始縮水;最後以招股價範圍下限為發行價,估值下調到三千五百億。此一估值的大幅縮水,除了反映未來經營的風險外,也凸顯上述可轉換特別股對普通股稀釋效果
為何公司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在股價估值增加時,須予損益表提列損失?當公司需要資金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亦然),即給持有人在公司股價表現好或估值高時,可以選擇轉換成普通股的權利。當公司因業績佳而帶動股價估值上揚時,持有人轉換成普通股的動機隨之增加,將對既有股東權益產生稀釋效果。因此,財報不能僅反映營運活動,還應包括融資、投資活動。
若無此項評價損失,有可能財務報表獲利甚豐、股價估值上揚,可轉換特別股持有人紛紛轉成普通股,因普通股數的增加,造成股價相對應下跌,則原先股東所看到之獲利甚豐,僅是曇花一現之紙上富貴。
上述的作法就是遵從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採用公平價值原則的要求!世界大部分股市已採用IFRS,使財務資訊更能反映實際現況,藉以強化資訊透明度。上述作法是要符合稅後損益理應全屬於普通股東的權益或損失的基本原則。亦即,小米的稅後損失並非是營運活動造成的,而是融資活動,而評估普通股價不能忽略此一重要因素。

名家觀點/企業社會責任的種子

名家觀點/企業社會責任的種子


2018-07-09 00:58 經濟日報  賴英照(作者是中原大學講座教授,著有「誰怕內線交易」、「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等書)


公司法第1條規定,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這次修法在第1條增訂第2項,明確宣示公司應善盡社會責任:「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修法理由並說明社會責任的內涵包括:「公司應遵守法令;應考量商業倫理因素,採取一般被認為係適當負責任之商業行為;得為公共福祉、人道主義及慈善之目的,捐獻合理數目之資源」。因此,公司的經營,不僅是謀取股東最大的利益,並且應關照股東以外的利害關係人。這項修正,有許多值得討論的議題,限於篇幅,就舉兩個例子說明。
例一:A上市公司董事長認為死刑是殘酷的刑罰,為實現人道主義,必須廢除死刑。他用公司的資金捐出1,000萬元給推動廢除死刑的社運團體。有股東及消費者提出強烈抗議。
依修法意旨,公司「得捐獻合理數目之資源」。因此捐款不是責任,而是運用公司資源的權利。誰有權決定捐款的對象及金額?依據何種標準決定?如何認定「合理數目」?如何追蹤考核捐款績效?這些問題都須要有配套機制處理。
例二:B上市公司職員罹患重病,因治療項目不在健保給付範圍,且家計沉重,無力就醫。公司有沒有義務協助?如果不協助,是不是違反「商業倫理規範」?
公司法有關倫理規範的規定,仿自美國法律學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的公司治理準則。前面提到的修法理由,大體上是治理準則第2.01條(b)項的中文翻譯。不同的是ALI使用「得考量倫理因素」的文字(may take into account ethical consideration),而公司法則規定「應遵守商業倫理規範」
依ALI的標準,公司協助員工就醫,符合企業倫理,公司有權為之,但不是法律義務,如果不協助,並不違法。依公司法規定,遵守商業倫理規範是法律義務。所謂「商業倫理規範」,具體意涵雖有灰色地帶,但「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應是倫理規範之一。依實務守則規定,「改善員工生活品質」(第2條),「注意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第3條),及「提供員工安全健康之工作環境」(第20條),都是倫理規範事項。從整體精神觀察,法院可能認定上市、上櫃公司有協助員工就醫的義務。
同一個「實務守則」還有公司「應遵循國際公認之勞動人權,如……集體協商權」(第18條),及「應尊重員工代表針對工作條件行使協商之權力」(第22條)等規定。同時,「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也明定,公司「應建立員工溝通管道」,以反映「涉及員工利益重大決策之意見」(第53條)。
這些「實務守則」原本只是政策指導原則 (best practice),修法之後成為公司的法律義務。如何執行這些規定?對勞資關係及低薪問題會產生什麼影響?值得注意。表面看來,違反義務的行為,公司法並未明定罰則。但公司依民法及公司法相關規定是否應負民事責任?司法判決仍有發展空間,不宜輕忽。
公司為誰經營的問題,長期以來一直有股東利益優先論(shareholder primacy)與企業社會責任論的爭辯。前者認為經營者的任務就是為股東創造最大利潤。後者則主張公司經營應兼顧利害關係人的權益,股東利益最大化不是唯一的目標。這次修法播下企業社會責任論的種子,而且所謂社會責任,不再只是公益慈善活動而已。這一粒種子會長出什麼樣的樹?公司、主管機關和法院將是關鍵的角色。


賴英照

曾任行政院副院長、大法官、司法院長,精通證交法、銀行法和公司法,在台灣法界輩份很高。他講法律深入淺出,在其筆下,「法條」化成一篇篇的故事、一個個實例,不再是無溫度又艱澀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