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9日 星期一

名家觀點/企業社會責任的種子

名家觀點/企業社會責任的種子


2018-07-09 00:58 經濟日報  賴英照(作者是中原大學講座教授,著有「誰怕內線交易」、「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等書)


公司法第1條規定,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這次修法在第1條增訂第2項,明確宣示公司應善盡社會責任:「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修法理由並說明社會責任的內涵包括:「公司應遵守法令;應考量商業倫理因素,採取一般被認為係適當負責任之商業行為;得為公共福祉、人道主義及慈善之目的,捐獻合理數目之資源」。因此,公司的經營,不僅是謀取股東最大的利益,並且應關照股東以外的利害關係人。這項修正,有許多值得討論的議題,限於篇幅,就舉兩個例子說明。
例一:A上市公司董事長認為死刑是殘酷的刑罰,為實現人道主義,必須廢除死刑。他用公司的資金捐出1,000萬元給推動廢除死刑的社運團體。有股東及消費者提出強烈抗議。
依修法意旨,公司「得捐獻合理數目之資源」。因此捐款不是責任,而是運用公司資源的權利。誰有權決定捐款的對象及金額?依據何種標準決定?如何認定「合理數目」?如何追蹤考核捐款績效?這些問題都須要有配套機制處理。
例二:B上市公司職員罹患重病,因治療項目不在健保給付範圍,且家計沉重,無力就醫。公司有沒有義務協助?如果不協助,是不是違反「商業倫理規範」?
公司法有關倫理規範的規定,仿自美國法律學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的公司治理準則。前面提到的修法理由,大體上是治理準則第2.01條(b)項的中文翻譯。不同的是ALI使用「得考量倫理因素」的文字(may take into account ethical consideration),而公司法則規定「應遵守商業倫理規範」
依ALI的標準,公司協助員工就醫,符合企業倫理,公司有權為之,但不是法律義務,如果不協助,並不違法。依公司法規定,遵守商業倫理規範是法律義務。所謂「商業倫理規範」,具體意涵雖有灰色地帶,但「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應是倫理規範之一。依實務守則規定,「改善員工生活品質」(第2條),「注意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第3條),及「提供員工安全健康之工作環境」(第20條),都是倫理規範事項。從整體精神觀察,法院可能認定上市、上櫃公司有協助員工就醫的義務。
同一個「實務守則」還有公司「應遵循國際公認之勞動人權,如……集體協商權」(第18條),及「應尊重員工代表針對工作條件行使協商之權力」(第22條)等規定。同時,「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也明定,公司「應建立員工溝通管道」,以反映「涉及員工利益重大決策之意見」(第53條)。
這些「實務守則」原本只是政策指導原則 (best practice),修法之後成為公司的法律義務。如何執行這些規定?對勞資關係及低薪問題會產生什麼影響?值得注意。表面看來,違反義務的行為,公司法並未明定罰則。但公司依民法及公司法相關規定是否應負民事責任?司法判決仍有發展空間,不宜輕忽。
公司為誰經營的問題,長期以來一直有股東利益優先論(shareholder primacy)與企業社會責任論的爭辯。前者認為經營者的任務就是為股東創造最大利潤。後者則主張公司經營應兼顧利害關係人的權益,股東利益最大化不是唯一的目標。這次修法播下企業社會責任論的種子,而且所謂社會責任,不再只是公益慈善活動而已。這一粒種子會長出什麼樣的樹?公司、主管機關和法院將是關鍵的角色。


賴英照

曾任行政院副院長、大法官、司法院長,精通證交法、銀行法和公司法,在台灣法界輩份很高。他講法律深入淺出,在其筆下,「法條」化成一篇篇的故事、一個個實例,不再是無溫度又艱澀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