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6日 星期三

廖元豪/霸凌陸配,其實是在霸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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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元豪/霸凌陸配,其實是在霸凌法治


2025-11-26 00:00  聯合報/ 廖元豪(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已拿到中華民國身分證的「前大陸地區人民」,是否可任公職?這從來就不是問題的事項,卻因內政部跳脫法律,一反卅年來的法律解釋與行政、司法實務,硬要地方政府解職陸配村長職務,惹起爭議。花蓮縣政府的訴願審議委員會,作出正確決定,撤銷鄉公所的解職處分,內政部卻說,國籍法第廿條「沒有解釋空間」,儼然自命法治維護者。

然而,內政部不但是霸凌這些陸配,更是踐踏法治、扭曲法律。這幾位選上村里長的國民,和之前被內政部解職的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都是百分百有權任公職的因為他們並不具有「外國國籍」,也不是「雙重國籍」人士,這在我國法律上真的「沒有解釋空間」。從民國八十一年(一九九二年)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到兩千年修改國籍法,至今從來沒有政府認為放棄大陸地區戶籍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的陸配,仍具備「外國國籍」-甚至在陳水扁總統時期,也不曾這樣主張。

現在的內政部與其支持者,基本上不管法律文字、體系,只死抓著一句「對岸當然是外國」,就硬說這些村里長有「外國國籍」。可是,即使不拉到憲法高度,單從法律來看,我國法律一直非常清楚將「大陸地區」與「外國」明確區分;各種法律如果要規範「大陸地區人民」,都會另外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而不會套用「外國人」的規定。例如辦「共諜」最重要的國家安全法,清楚把「外國」與「大陸地區」分成兩個主體;且大陸地區間諜的刑責高於外國間諜。如果照內政部這樣拗,那國安法這個「共諜刑責較高」的規定就全無適用餘地,因為受大陸地區委託的共諜,完全等同外國間諜。

類似區分「大陸地區」與「外國」的法律不計其數。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五十一之一條與五十六條、戶籍法第十五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七條第四項等等數百項法律,都是這樣區分規定。「外國」在法律上,絕對不包含「大陸地區」,因此國籍法第廿條的「外國國籍」,自然也不會涵蓋「大陸地區」。即使賴總統不愛說「大陸地區」、總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來偷渡兩國論,但中華民國所有的法令規章,根本沒有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七字因為法律上,它不是「外國」,而是一個被稱為大陸地區大陸地區政權的概念

一般人在口語上、政治上,隨口把對岸說成「外國」、「敵國」,那是一回事;但政府高官在法律未修改下,硬說人家還擁有「外國國籍」,那就視法律為無物了。法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就和「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一樣,都是不被承認的兩岸的身分認定是以「戶籍」而不是「國籍」,陸委會內政部必然非常嫻熟

再回顧實務運作,陸配設籍,需要先依國籍法有關「外國人」的「歸化」程序取得國籍嗎?之前在討論「跨國同婚」,民進黨政府不是也區分「跨國」與「跨境」,允許跨國同婚在台灣的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但兩岸同婚卻沒有這種選項。這時,政府明顯不把「大陸人民」當成「外國人」,為什麼在公職項目又突然把他們原來的身分叫做「外國」呢?

該懂的都懂,為什麼還要亂搞想推動兩國、台獨,那至少要努力修法。捨此不為,只會賣弄厭中反共情緒來欺壓弱者,剝奪公民的公民權,霸凌的其實是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