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6日 星期五

廖元豪/廢不掉的監察院可以怎麼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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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元豪/廢不掉的監察院可以怎麼變?

2026-06-26 00:00  聯合報/ 廖元豪(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監察院存廢,又成了眾人關注的議題。雖然民調顯示支持廢監院的聲浪居高不下,但除了打蒼蠅不打老虎、護航執政黨、五權憲法疊床架屋等不良印象外,到底監院為何「非死不可」,大部分人也說不出來。

為什麼監察院很難發揮功能,讓人民有感?主要就是其核心職權「彈劾公務員」,本身就不易撐起一個「院」。大家聽到彈劾,想到的往往是「追究總統責任」、可把總統拔掉。然而,總統彈劾現在是交由立院提起、憲法法庭審判,已沒有監院的事。更何況彈劾總統必是偶一為之,不可能設個大院專為追究總統違法失職。

況且監察院的彈劾權沒有直接法律效力,只是「公務員懲戒」的前端追訴程序之一。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經彈劾後,只是移送懲戒法院審判後決定是否、如何懲戒,類似「懲戒檢察官」,把該懲戒的人送到法院審理。但權限比起檢察官又不太起眼,一方面,事件只是「公務員懲戒」而非「刑事案件」,民眾對於公務員記過減俸甚至撤職,沒那麼關心;另一方面,憲法明定彈劾「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方得提出,比起檢察官可偵辦起訴、古代御史大夫有權單獨彈劾,甚至公務員長官都可直接免職,監委對公務員懲戒的小事還要合議處理,說不上是什麼值得另外放一個院的重要權力

另外,民國九十年(二○○一年)至今,監察院彈劾了五百多名公務員,其中政務官、民選地方首長與司法官,加起來大約百分之二,其餘都是普通公務員。而大咖即使被彈劾且法院判決懲戒成立,也多僅有申誡(例如台南市長賴清德)處分,只有象徵意義。至於常任文官的懲戒,本就不一定要由監院發動,公務人員考績法授權機關首長直接懲處,甚至可達免職。監院在「本來就可以由機關首長發動」的文官懲戒部分大張旗鼓殺氣騰騰但對一般懲處程序動不了的大官,卻謹小慎微,莫怪大眾很難感受到監院的貢獻

整體來說,目前監院的彈劾權沒有不可或缺性,委員們又沒有把它發揮得夠亮眼。可是見光度影響力都不大的它,卻也尚未造成太大災禍。所以就是食之無味廢之不易,空轉也沒人在意的尷尬處境

若無法修憲廢院,那目前也許能做的就是現有制度的修正。例如,修法將監委改為「不得連任或再任」,使監委不要再有「藉由討好當局而再獲提名」的政治動機。雖然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監委「連選得連任」,但那是在監委以選舉產生的制度下所為的規定,現在既然不是「選」出的,這一條就不該繼續適用

另外,修法限縮監察院的彈劾權,讓它集中一般懲戒程序較難處理的法官、檢察官、政務官,民選地方首長,或層級較高的公務員;至於中低層公務員,就讓普通懲戒懲處程序來處理即可。如此或可避免「抓小放大」的不良印象,讓監察權一出鞘就鋒芒畢露

只知順從上意恬不知恥、卻在政黨包庇無所顧忌政治人物,以及極少數濫權無人敢管司法人員,早已惹起民眾無限痛恨;監院若能成為人民的一線希望,如同當年監委彈劾自己的秘書那般獨立自主勇敢,或能爭取到新的高光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