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6日 星期四

魏國彥/我經歷的那一場食用油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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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國彥/我經歷的那一場食用油風暴

2026-07-16 00:36  聯合報/ 魏國彥(作者曾任行政院環保署署長)



有人說「屁股決定腦袋」,關於食安問題,對政治人物而言,多半取決於他在什麼位置,就會說什麼話:當立委時指東罵西,當政務官時語言模糊,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當地方官員時指責中央,當中央大員就嫁禍地方了。吃瓜民眾場邊觀戰,早就眼睛雪亮心知肚明

民國一○三年(二○一四年)九月初,我到歐洲訪問,走訪英、德、比利時,為聯合國氣候峰會布局,也向歐盟碳交易市場取經。返國第二天,我被同仁帶著趕赴一場臨時舉行的「食安」說明會,了八、九層樓到了會場,氣喘吁吁,汗流浹背,現場已有記者守候,鎂光燈閃爍,第二天的報導,斗大的黑字:「環保署長汗顏」。

廢食用油事件起因甚早,從民國九十九年到民國一○三年事件正式爆發的四年間,出事的地下工廠附近居民與老農,陸續向屏東縣政府環保局與衛生局檢舉、陳情高達十次以上,都未獲徹底解決。該屏東老農還自費購置器材,拍得數百張照片,於民國一○二年跨區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報案,隨後轉請屏東地檢署指揮偵辦,才在民國一○三年正式掀開這場餿水油風暴。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也參與該次行動,但也因而招來其他行政單位的抱怨,正如這次食安事件「南僑油脂公司」的處境。

九月十三日,我要求秘書安排與屏東縣縣長曹啟鴻、高雄市長陳菊、及雲林縣長蘇治芬碰面。當天的日誌筆記上我這樣寫著:「此為促成環保署與地方首長瞭解與合作,先禮後兵,若彼避不見面,就兵臨城下」。

九月十四日在署內指示:一、鞏固中央地方夥伴關係,加強行政院內橫向聯繫,展開聯合稽查;二、正面面對,為民服務;三、安排與民視陳剛信華視王麟祥總經理碰面,配合民眾知情權

九月十五日早晨參加總統府「輿情會議」,由副秘書長蕭旭岑主持,出席者有衛福部許銘能次長國安會王光慈專委等人。本署監資處處長朱雨其報告「物質流專案」與「化學雲」建置,目的在於運用新興的資訊科技掌控各類有毒化學物質的源頭與流向。

九月廿三日晨,總統府再次召開輿情會議,此時另案發現頂新公司由越南進口飼料用油製造食用油等問題。

九月卅日,我指示加強管理全省回收廚餘的「小蜜蜂」;要求環境檢驗所研發配製對人畜無害的追蹤劑,準備加到各上游、中游食用油廠商的油製品中,然後在下游消費端檢驗,如發現任何問題油品,就可溯源追查。雖有告知駐署各報記者,後來靠聯合報獨家專訪發布。我的筆記上這麼寫著:「由媒體揭露秘密武器,恐嚇仍心存僥倖的不法業者」。

簡單總結:一、自始行政院就坦承面對,多次召開會議;總統府並視為國安層級事件;二、衛福部長邱文達十月三日請辭下台,稍卸衛福部食藥署的責任,壓力與鎂光燈轉到環保署來;但九月下旬因頂新油品事件爆發,問題轉向海關、農委會等單位。三、行政院長江宜樺特別重視系統化的建置,數度召開會議,加強源頭管控與流向追蹤,要求建立食品履歷制度,並在院內成立「食安辦公室」;本署「化學雲」的建置也促成了後來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的成立,也就是現在的「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前身。

該事件雖然沒有造成國安危機,但仍導致當年地方大選國民黨大敗,江宜樺院長當晚宣布辭職









陳國樑/不是咖啡的咖啡:誰定義鮮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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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樑/不是咖啡的咖啡:誰定義鮮乳?

2026-07-16 00:00  聯合報/ 陳國樑(作者為政大財政學系教授兼主任、財稅研究中心主任)


若一杯由咖啡豆研磨沖泡、品質與成分皆符合國家與國際標準的咖啡,僅因豆源非本地種植,政府便不准其使用「咖啡」的品名,只能標示為「烘焙植物種子浸泡液」,社會將如何看待?這並非無中生有思想實驗,而是此刻台灣乳品市場真實寫照

根據衛福部公告、本月一日上路的乳品標示新制,進口液態乳即使在品質、檢驗等各項條件上,完全符合「鮮乳」國家標準,卻僅因乳源非本地生產、無法取得農業部核發的驗證標章,便不得標示為「鮮乳」,只能改稱「牛乳」或其他同義名稱。若以「鮮乳」標示商品,即可能被認定為「不實或易生誤解」標示,而面臨四萬元至四百萬元罰鍰。

換言之,決定產品品名的判準,不再是產品本質是否符合國家或國際標準,而是有無取得該國行政認定標示資格。循此邏輯,政府也可規定只有本國生產的產品才能標示為「橄欖油」,即使是原產地官方認證的義大利特級初榨橄欖油,也不得稱「橄欖油」,只能稱為「橄欖果實壓榨液」。

官方解釋,雖然進口液態乳全程冷藏,但其「新鮮度」在消費者認知上,與本土鮮乳存在明顯差異。政府有必要在品名上區隔,讓消費者在貨架前即可辨識產品來源,保障知情權選擇權

上述說法乍聽合情合理,卻忽略一個根本問題:商品的產地、乳源國、成分、保存期限等資訊,早已依法完整標示於包裝上,消費者根本無須依賴「鮮乳」二字判斷產地。當政府要求的不是更充分資訊揭露,而是禁止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使用其應有名稱時,保護的便不再是消費者,而是享有品名使用特權企業

何謂「新鮮」?法律並未定義,科學亦無一致標準新鮮,是時間、溫度、充填技術、冷鏈管理與保存條件的綜合結果,非單由產地決定

若一瓶全程冷鏈運抵台灣進口牛乳,在營養成分製程食安皆符合國家標準,卻僅因乳源非本地生產,便不得使用「鮮乳」品名,那麼,「新鮮」所代表的,是客觀產品特性,還是行政機關專斷認定

當政府試圖藉「新鮮度」此一模糊概念,塑造「國產=新鮮」的連結,實質上便是以行政認定取代科學判準。若政府真正關心的是消費者知情權,答案應是增加資訊,而非限制品名

在產地與效期已充分揭露下,政府卻禁止符合國家與國際標準的產品使用其應有名稱,結果不是提升資訊透明,而是製造消費者對產品本質誤解

尤有甚者,本土乳業大廠長期利用法規定義強力行銷,再進一步將「新鮮」與「高營養」畫上等號;當其成功讓消費者願意支付溢價,購買實質製程相近、營養成分相當的產品時,即是對消費者福祉剝奪

政府該關心的,從來不是一瓶牛乳能否標示為「鮮乳」,而是台灣乳品市場是否存在競爭不足資訊不對稱造成的「市場失靈」。

液態乳市場可能高度集中少數品牌業者同時銷售國產乳進口乳、且主要零售通路亦集中於大型連鎖業者時,市場是否存在寡占壟斷價格是否反映品質,才是公平交易主管部門與消費者保護機構須關注的課題。

政府的責任,不是替商品改名,而是建立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不是用行政命令決定消費者該信什麼,而是讓資訊充分揭露市場公平競爭,將選擇權還給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