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9日 星期一

【專家之眼】成立「發票給獎基金」 拿回你我的小確幸(十四)

◆  【專家之眼】成立「發票給獎基金」 拿回你我的小確幸(十四)
◆  【專家之眼】行政院不副署 是制衡還是卡關?













【專家之眼】成立「發票給獎基金」 拿回你我的小確幸

2026-02-09 06:31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暨系主任
建議成立「統一發票給獎作業基金」,以各期營業稅收實徵淨額總數之百分之三,直接提撥為基金收入,專責辦理統一發票給獎作業。記者許正宏/攝影


你我一張張的統一發票,雖然承載著國家法律賦予的中獎希望,卻始終未能掙脫行政裁量的桎梏;在法律規範與行政操作的拉扯之間,這項屬於國人的小確幸,總被為德不卒的缺憾所籠罩。

溯其過往,統一發票獎金的歷史多舛,屢屢被推離法律所設定的正軌:先有獎金預算長年「短編」的積習,復有未領獎結餘款項遭解繳國庫、形同被「揩油」的惡例

直至去年年初,立法院於預算審查中通案刪減各部會委辦費,才驚然揭露出另一項被忽視的真相-發票獎金,竟也長年遭到一併「誤刪」。在財政部長期堅持「不認為統一發票獎金屬法律義務支出」的錯誤見解下,這筆依法應受保障的經費也慘遭魚池之殃;你我的中獎權益,竟年復一年,淪為監督機關行政不彰、削減預算時的連帶祭品

去年五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進一步以法律明文,確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屬於法律義務支出的法定地位。這項修法,固然矯正了財政部一直以來的錯誤見解,卻並不意味著國人的合法權益已全然高枕無憂。

法律明定,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及相關作業經費,應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三支應。此一設計,意在使獎金規模隨實際稅收連動,確保中獎機會對應國人實際負擔的稅負。

然而,在預算必須提前一年編列的行政作業現實下,財政部長期以營業稅收「預算數」之百分之三,取代法律所要求的「實徵數」之百分之三。這看似便宜行事技術處理,實則已然偏離法律原意,將本應隨實際稅收調整的發票獎金,直接釘死在事前估計的數字中。

問題正是在於,每當營業稅收出現超徵、年度「實徵數」高於原編「預算數」時,超徵稅收將全數大剌剌被收進國庫,而依法必須提撥的百分之三獎金的部分,便在行政慣例的掩護下,一併被財政部「沒收」。

根據估算,僅就民國一一○年至一一三年的四年間,因營業稅超徵而未依法律意旨提撥、最終未轉化為獎項的金額,即高達八十六點五二億元

公允而論,並無證據顯示財政部存有刻意短發獎金、或侵害民眾權益的主觀意念;然而,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作業即便出於便利或沿襲慣例,也不得背離法律明文所設定的義務,任由「預算數」繼續架空「實徵數」。若要徹底根除統一發票獎金長年存在的「短編」、「揩油」、「誤刪」與實質「沒收」等積弊,僅靠行政自律預算制度進行技術性修補,終究無法對症下藥。

釜底抽薪之道,在於另立制度軌道筆者建議成立「統一發票給獎作業基金」,以各期營業稅收實徵淨額總數之百分之三,直接提撥為基金收入,專責辦理統一發票給獎作業

透過基金運作,讓獎金直接掛鉤營業稅實徵數,除可避免人為「短編」外,亦能解決超徵獎金遭行政「沒收」的悖理現象。唯有落實專款專用,將未領獎款項悉數留存基金,滾動用於後期加開獎項,纔能確保不再被國庫「揩油」。最重要的是,讓發票獎金跳脫行政機關預算科目的藩籬,則可確切防堵官僚的武斷或認知落差所造成的再度「誤刪」,不再讓國人的小確幸蒙塵。















【專家之眼】行政院不副署 是制衡還是卡關?

2026-02-09 06:00  聯合報/ 陳清雲/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
行政院長卓榮泰日前表示,眷改條例的修正明顯違反平等原則,因此選擇不副署該修正案。記者許正宏/攝影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修正,行政院長卻宣布「不副署」,總統再函達五院院長。對一般民眾而言,畫面其實相當直白:國會好不容易表決通過法律,行政院長一句「我不簽」,法案就卡在那裡動不了。這看起來不像制衡,更像是有人按下暫停鍵,讓整個制度停擺。這究竟是憲政制衡,還是把程序當作工具,讓人民只能在旁邊看戲

先把程序講清楚。若行政院認為法案有疑慮、窒礙難行,憲法早已提供明確且正規的處理管道,包括提出覆議;覆議未獲通過,仍可聲請憲法審查,必要時也可聲請暫時處分。換言之,行政院並非沒有制度工具,而是擁有一套「說得清、攤得開」的憲政路徑,讓爭議得以在制度內被公開討論與檢驗。偏偏這次並未循覆議等既有途徑處理,而是以「不副署」的方式,使法律停留在公布之前,讓政治爭議無法進入制度化的討論與檢驗。

關鍵在於,副署權的本質從來不是行政院長對國會的實質否決權副署的制度意涵,是憲法所設計的「共同負責」機制:法律由總統公布,行政院長副署,象徵行政體系願意承擔執行與施政責任它更像是一種共同簽名、共同負責,而非由行政部門單方面決定是否放行。若副署被轉化為常態性的擋案工具,未來任何不符行政院立場的法案,都可能因一句「不副署」而停留在公布之前,國會多數決的實質功能也將因此被削弱,這正是制度上值得警惕的風險

行政院提出的理由,包括個案立法、平等原則與預算權疑慮。然而,平等原則並不意味一律齊頭式處理;在特定歷史脈絡下,立法者透過合理差別待遇追求實質平等,本就是憲法容許的立法手段。部分老舊眷村問題,源自早年政策處理失當所累積的歷史因素,造成資產長期閒置、維護成本持續支出。立法機關若認為有必要透過修法一次性處理這類歷史遺留問題,至少在公共政策上具有可討論、可辯護的空間;至於是否合憲,仍應回到憲法法庭,由司法機關加以審查,而非在行政程序中先行阻斷法律的公布。

更讓人不解的,其實是制度「標準」的一致性。民進黨過去推動爭議性極高、且曾被質疑具有針對性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當時社會亦不乏「是否屬於個案立法」的批評;然而,相關爭議仍是循既有憲政程序完成立法,並交由制度機制加以檢驗。如今,面對同樣存在爭議、旨在處理拖延十多年的眷村歷史問題之修法,卻因提出者不同,而高舉「個案立法禁止」作為阻擋理由,難免讓人質疑制度標準是否隨政治立場而移動。這並非否定任何過去的立法選擇,而是提醒:若同樣的爭議,因政治立場不同就適用截然不同的標準,人民看在眼裡,感受只會是政治立場對了就叫改革,立場不對就叫違憲。

眷改修法當然不是不能被質疑,也不必被神聖化。它可以被批評、被檢驗,甚至被聲請釋憲;但憲政秩序真正令人憂心的,從來不是存在爭議,而是不依照既有規則處理爭議。行政院若真認為修法違憲或傷及財政,理應循覆議與憲法審查等制度途徑,提出公開、可受檢驗的論證,而非以不副署的方式,使已完成表決的法律停留在公布之前,讓國會表決徒具形式,實質功能被削弱。

政府要求人民守法,更應以身作則守程序。讓法律先依憲法完成公布生效,再將憲法爭點交由憲法法庭審理,才是制度內的對抗、民主中的制衡。否則,一旦「不副署」成為慣例,今日是眷改修法,明日可能是其他法案,最終被侵蝕的,不是任何政黨的得失,而是社會對法治與憲政秩序的基本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