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元沂/台社會創新需跨法人新制度
◆ 李清志/旅行意義的進化
◆ 周行一/「活在當下」的方法
方元沂/台社會創新需跨法人新制度
2026-09-16 00:00 聯合報/ 方元沂(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六月底,我到韓國參加社會企業與合作社日論壇。從政府、合作社、社會企業到支持組織,討論都指向同一件事:社會經濟不能再只是邊緣性的補助政策,而應成為國家回應高齡化、地方衰退、能源轉型與照護缺口的制度工具。幾個月後,韓國國會通過「社會連帶經濟基本法」,把這些討論進一步推向法律層次。這場變化,也值得台灣思考。
國際趨勢已相當清楚。民國一一一(二○二二年) ILO 與 OECD 建立社會與團結經濟的共同定義與政策框架;民國一一案、一一三年(二○二三、二○二四年)聯合國大會兩度通過相關決議,鼓勵各國建立法律架構、公共採購、金融、統計及國家策略。歐盟則從 Social Economy Action Plan 與民國一一二年(二○二三年)理事會建議,進一步推動公共採購及國家援助改革。其核心不是創造新的「社會企業法人」,而是承認合作社、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與創新企業可採不同法律形式,只要其社會目的、治理與盈餘運用具有公共性,就應有機會進入政策、市場與金融體系。
韓國新法正是這股趨勢在亞洲的重要實踐。它沒有取代「合作社基本法」或「社會企業育成法」,而是在既有制度之上建立五年國家計畫、跨部會治理、社會金融、優先採購、公共服務委託及地方發展機制。換言之,韓國不是再增加一項補助,而是開始重新設計政府如何與社會經濟組織合作及配置公共資源。
台灣並非沒有基礎。從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到社會創新行動方案2.0,我們已建立較開放的政策架構;現行社會創新組織登錄也容納公司、合作社與非營利組織。Buying Power 累積的採購成果,更證明市場工具並非遙不可及。台灣的優勢,正是沒有被單一「社會企業法人」綁住,可以把新創、公民社會、合作社與企業資源放進同一個生態系。
問題在於,我們有政策,卻缺少穩定制度。社會創新組織目前主要仍是行政登錄身分,Buying Power 偏重獎勵與媒合,社會金融尚未形成從補助、信用保證、貸款到影響力投資的完整資本光譜。當國際政策已從「扶植社會企業」轉向透過採購、金融與地方治理形成社會價值市場,台灣若仍停留在行政方案,就可能錯過制度升級的窗口。
因此,台灣應朝「社會創新組織/社會創新事業入法」方向發展,但不必另創法人種類。公司仍是公司,合作社仍依合作社法運作,非營利組織也維持原有法律身分;符合社會使命、透明治理與影響力揭露等條件者,可取得跨法人適用的法定資格。新法並應針對不同組織從事社會創新時面臨的法規障礙,建立特別規範、法規調適與跨部會協調機制。
一般社創組織可取得融資與市場支持;願意承擔更高程度使命鎖定、利害關係人參與、盈餘再投入及影響揭露義務者,則可進一步取得社會採購、信用保證、公共資產或公共服務契約等支持。制度原則應很清楚:公共支持愈高,公共責任也愈高。
論壇中我最深的感受,不是韓國又多一部法律,而是政府開始把社會企業與合作社視為經濟制度與公共治理的一部分,不再只是社福政策的附屬。台灣也不必複製韓國,而是應把既有社會創新優勢制度化,讓能解決公共問題的組織,更容易取得市場、資本與公共資源。從政策專案走向穩定制度,才是台灣社會創新的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