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家之眼】台灣漁業未來發展 誰說了算?(廿七)
◆ 【專家之眼】檢視高壓水泵驅離金鯊陸船的適法性
【專家之眼】檢視高壓水泵驅離金鯊陸船的適法性
2026-10-07 17:21 聯合報/ 張競/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海巡署雲林艦對陸籍金鯊漁船射水砲驅離。記者林保光/翻攝
1日下午三時許,海巡雲林艦於距離東沙島東方27浬(限制水域內8浬)海域,對中國大陸籍漁船「粵惠東漁75066」及「金鯊」等兩艘漁船,就其違法下錨作業實施驅離作業。其中「粵惠東漁75066」依據雲林艦廣播驅離指示,隨即起錨駛離限制水域,但「金鯊」號拒絕聽從指示駛離,最後海巡雲林艦使用強制手段,向該船噴射水柱迫其起錨駛離。
但旋因「金鯊」號喪失動力,最後僅能採取拖帶方式,將該船拖離至我限制水域以外等候該船所聯繫友船前來拖帶,整個事件直至2日凌晨六時,海巡艦將「金鯊」號責交中國大陸籍「海洋石油681號」工作船拖離後,本次執法作業全程暫告落幕。
海岸巡防署則於2日當天以「海巡依法驅離東沙越界中國漁船,堅定執法立場兼顧人道救援」為題發布新聞稿,對外公布執法經過。依據前述新聞稿內容,吾人檢視雲林艦執法過程適法性,必須有以下幾點認識:
首先,是海巡艦艇驅離中國大陸船舶「金鯊」號進入我限制水域,其原始法源係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第1款:「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以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第1款:「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置」以及該款第一點:「進入限制水域者,予以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因此,雲林艦驅離「金鯊」號適法性確實毫無疑義。但是當雲林艦廣播驅離,但該船抗不遵照時,是否該認定為「驅離無效」?並且應該依據前述《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直接「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確實存在討論空間。
其次,針對雲林艦執法過程中對「金鯊」號曾經噴射水柱,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7條第1款:「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砲以外之器械:」第五點:「對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之人員或運輸工具,依法執行緊追、登臨、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驅離及其他強制措施,其抗不遵照或脫逃時。他人助其為上述行為者,亦同。」由於「金鯊」號確實進入我東沙島限制水域錨泊,因此違反其他法律,毋庸置疑,雲林艦對其廣播驅離,而其抗不遵照,因此,雲林艦確實得使用砲以外之器械,亦無爭議。
此等器械則須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3條:「1. 本條例所稱器械,指棍、刀、槍、砲、戒具及其他器械。2.前項器械之種類,由海洋委員會定之。」而依據海洋委員會《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表》,在「其他器械」類別中,確實列出「噴水器械」,因此前述海岸巡防署所發布新聞稿中,以「水砲」或是「高壓水泵」,甚至是「低致命武器」來描述對「金鯊」號噴射水柱之用詞,皆非獲得法律授權之標準用詞「噴水器械」,海巡署身為執法機關,撰寫新聞稿時,不知使用具有法源標準詞語,確實值得檢討。
再者依據前述新聞稿所述「依海巡驅離中國船舶及低致命性武器使用等SOP 規定,運用高壓水泵等低致命性武器,應注意勿傷及易致命部位及其他第三人」等詞語;吾人必須指出,海巡單位從未對外公布過,任何與「海巡驅離中國船舶及低致命性武器使用等SOP 規定」用詞相近或是類似之執法規範,查閱政府相關法條規範亦未見到類似條例,不知此等執法作業標準作業流程從何而來?既然海岸巡防署對外聲稱其執法係依據此等法源,未來在面對公眾質疑時,希望能夠經得起各界檢視與查驗。
此外,更要嚴肅提醒查閱海岸巡防相關法規,從未見到過使用「低致命性武器」詞語;海岸巡防署對外發布新聞稿,必須仔細檢視各項用詞用語,不可自作聰明最後另生枝節。同時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11條:「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第12條:「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第三人。」以及第13條:「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其實就已經足夠支持海岸巡防署撰寫該新聞稿所需法源,實在沒有必要去扯出無人知曉之「海巡驅離中國船舶及低致命性武器使用等SOP 規定」。
海巡雲林艦驅離「金鯊」號雖未產生人員傷亡,但確實造成財物損失;使用強制手段執法難免有所損傷,但確實可能因此落人口實另做文章。目前對岸官方對此初步尚未強勢回應,但在網路及社交媒體圈內情緒正在發酵也是事實。如何妥善管控後續效應,讓我方執法作為無可爭議站得住腳,務必審慎檢視執法依據以及行為與過程適法性,如此方能在兩岸就此論戰立於不敗之地。
【專家之眼】台灣漁業未來發展 誰說了算?
2026-10-07 19:48 聯合報/ 李武忠/農漁經學者
前鎮漁港新建的多功能水產品運銷中心內部動線不佳,傳出攤商進駐意願低,目前還是閒置狀態。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灣最大的遠洋漁業基地前鎮漁港,整建耗資八十一億元,卻未能發揮預期效益,引發外界關注與批評。為平息爭議,相關部會緊急提出補救措施,例如外籍漁工入住僅需支付二百元、運銷中心兩年試營運期間免收費用等,並呼籲外界不要陷入政治口水。然而,該議題卻同樣出現在執政黨候選人的選舉造勢場合。
「三千萬元變八十一億元」的質疑,固然有可議之處,但若沒有媒體持續關注,政府真的會提出這些補救措施嗎?更何況,外界針對該漁港整建提出的工程延宕、施工品質、預算是否浮編,以及預期目標與實際效益落差過大等質疑,相關機關迄今仍未提出具體數據與合理說明,以平息外界疑慮。
擘畫台灣漁業未來發展,不能專斷獨行,更不能掩耳盜鈴。漁業可分為遠洋、近海、沿岸及養殖四大類,台灣漁業發展一向以遠洋漁業為重心。然而,隨著氣候變遷、海洋汙染及魚類資源遭過度開發,已嚴重威脅海洋資源的永續利用,也使國際社會更加重視海洋保育與生態永續。目前全球養殖漁業產量已達1.04億噸,占全球漁產品總產量53%,超越傳統捕撈漁業;加上台灣遠洋漁業本身亦問題重重,均為未來發展投下重大變數。
綜觀近十年,台灣漁業平均年產量約九十六萬公噸,產值約新台幣九百五十億元。其中,遠洋漁業產量已從過去上百萬公噸縮減至五十三.二萬公噸,產值約四百一十五億元;民國一一四年(2025年)產量更降至四十七.五萬公噸,但仍居台灣各類漁業之首。未來遠洋漁業勢必持續面臨國際法規與環境保護的重大壓力,因此應積極推動產業規模重整,徹底革除長年陋習,取消不當漁業補貼、杜絕非法捕魚,遵守國際漁業管理規範,並積極參與海洋保育,同時加強與其他國家的漁業合作、交流與共同開發。
近海漁業平均年產量約十五.五萬公噸,產值一百廿六億元;沿岸漁業平均年產量更低,僅約二.五萬公噸,產值四十一億元。台灣沿近海漁業資源持續枯竭,政府雖投入復育工作,但實際成效有限。鑒於台灣沿近海多數經濟魚種已遭充分甚至過度開發,未來應強化漁業執法,落實魚類資源管理、保育與養護,推動有效的魚苗放流,嚴防塑膠垃圾及陸源汙染物進入海洋,並嚴格執行漁獲總量管制,避免竭澤而漁,以維持國內漁產品供應及海洋生態永續。
此外,目前國內積極推動離岸風電,亦引發與漁業活動間的衝突與爭議。政府應提出完整的管理及協調機制,建立離岸風能開發與商業漁業共存的政策指引,以兼顧能源轉型與漁民生計。
養殖漁業年平均總產量約廿八.二萬公噸,產值約三百八十億元。全球正積極發展海面養殖,但台灣至今表現並不突出,產量維持在二.六萬公噸上下,產值約五十二億元;台灣養殖漁業仍以內陸養殖為主,平均年產量約廿四.五萬公噸,產值約三百三十二億元。未來應進一步推動水產養殖永續發展,朝先進技術研發與應用、資源有效利用、環境永續管控及新世代養殖人才培育等方向發展。
整體而言,台灣未來漁業政策應以「永續發展養殖漁業、穩定調整遠洋漁業、沿近海漁業以資源養護重於開發」為基本方向,相關公共資源亦應依此原則合理配置,並建立透明、公平的利益分配機制。唯有如此,才能在維護海洋生態永續的同時,滿足國人對水產品的需求,並實質改善漁民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