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6日 星期一

讀家觀點/光復節,讓部落文化重獲未來

udn 論壇報:https://paper.udn.com/udnpaper/PID0004/1708992/web/ 

◆  園區事故頻傳 可能與缺乏土木專業的安衛監造單位有關 如何因應新建廠房工安事故
◆  業主入法及強制保險 降低職災
◆  企業外包的延伸社會責任 應再加強
◆  選民抉擇:青蛙蠍子的故事
◆  化解參政權爭議 須兼顧國安與法律保障
◆  讀家觀點/光復節,讓部落文化重獲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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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6 00:01 聯合報 / 波波 波波漫畫













讀家觀點/光復節,讓部落文化重獲未來

2026-10-26 00:00  聯合報/ 劉烱錫/台東大學生命科學系教授(台東市)


十月廿五日,既紀念台灣光復,也紀念古寧頭戰役。不過,談台灣光復,還應回答另一個問題:日本殖民統治結束後,早於現代國家存在的部落,是否也回復了對祖先土地、海域的權利與自主治理的地位?

如果統治權只是從一個政權移交另一個政權,部落仍無法在祖先領域作主,那麼,光復究竟恢復了什麼?幾度政黨輪替之後,部落是否重新取得決定自身未來的能力?

我在達魯瑪克部落狩獵文化研究中提出:文化重建應植基於在地文化,朝向和平、人權與永續發展。文化重建不是過去式,而是根植於傳統的未來式;要讓文化重建成功,去殖民是重要關鍵。

部落的歷史早於現代國家。國家政策應正視各部落與土地、河川、海域的歷史關係。族別分類可供語言文化研究與跨部落合作參考,施政更須看見各部落不同的歷史、規範與治理制度。僅以族別概括原住民族,容易遮蔽部落之間豐富的文化差異。

部落認定與傳統土地、海域的畫設也須釐清:原有部落、被迫遷移而延續的部落,以及後來在他鄉形成的聚居社群,其歷史與權利基礎應逐案辨明。部落人民不應因被殖民政府遷出傳統領域,而喪失對原有土地與自然資源的權利。傳統領域的畫設,不能只畫到海岸線為止。

農業部林業與自然保育署等機關,應以部落集體權利為基礎,支持部落在傳統領域自主保育與管理。其所引進的日本里山里海倡議,並未以承認原住民族對傳統領域的固有權利與自主治理地位為前提,不能取代部落自主治理的制度。

民國一○四年(二○一五年),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部落公法人條款,並授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相關配套辦法。十餘年來,各界不斷督促,政府直到民國一一四年(二○二五年)才開始試辦部落公法人。

然而,試辦並不等於依法賦予部落公法人資格,仍未落實法律承諾的主體地位。當部落尚未取得可實際運作的公法人地位,自主治理如何展開?依《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建立的共管機制,究竟由誰代表部落、又與誰共管?

去殖民也包括反省:我們是否仍以殖民者留下的分類、開發觀念與管理方式理解部落?若不清除這些遮蔽認識的迷霧,就難以看見部落文化的優點,也難以理解族人與土地、海域及自然生態相互依存的生命共同體。文化重建須從部落自身的知識、規範與生活經驗出發,讓這些文化價值成為開創未來的力量。

政府應落實部落公法人制度,投入二、三十年的長期培力,讓部落在祖先領域守護土地海域、傳承知識,並選擇自己的未來。當部落仍無法充分作主,光復就是台灣的未竟之業,也是必須正視的人權課題。
























如何因應新建廠房工安事故

2026-10-26 00:00  聯合報/ 彭瑞麟/雲科大營建系教授、
顏聰/中興大學土木系名譽教授(台中市)
台積電高雄廠建廠工程工安事故後,目前已停工調查。記者巫鴻瑋/翻攝


近日台積電高雄廠發生鋼梁施工意外,造成四名勞工墜落死亡,不禁令人聯想起今周刊第一五三七期封面故事所述:台積電自民國一○六年至一一三年(二○一七至二○二四年)間,平均每年新建四座廠,發生工安事故約一至三起;民國一一四至一一五年(二○二五至二○二六年)間,每年新建九座廠,新建廠區每日投入近一.五萬名施工人員,工安事故暴增。科學園區工安事故頻傳,很可能與施工安全管理缺乏具土木專業的安衛監造單位有關。

營造工程已有建築師及工程顧問公司負責品質監造,工程品質有所把關。科技廠房雖屬建築工程,但建築法並未明確規範負責監造的建築師須執行施工安全監造,故業主僅能委由以製造業為主的安全工程顧問公司兼辦營造施工安全監造。由於其監造人員缺乏土木施工專業,難以確實督導營造廠商安全施工,這應是科技廠房工安事故頻傳的主因。

營造工程由業主、設計、監造及施工等單位共同組成營造團隊,與製造業由單一雇主營運的本質迥異。製造業廠房常委任安全工程顧問公司輔導安全衛生作業,如預防廠房火災、爆炸、毒害等。但營造業職災以墜落、感電、倒塌及崩塌等為主,與製造業職災的性質差異甚大。

台積電營造施工僅聘用以製造業為主的安全工程顧問公司,除處理未來廠房營運的安全衛生問題,也兼辦新建廠房的施工安全監造。然這類顧問公司的工程師多畢業於職業安全衛生、化學工程、機械工程等系所,較少具備土木工程專業。工安監造人員若對深開挖、逆打工法、鋼構吊裝、鷹架(施工架)及支撐架等基本土木工程專業不熟悉,實難做好營造施工安全監造。

為降低科技廠房營造工安事故,建議台積電參照「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增加工安監造經費,引進具有公共工程安衛監造專業的工程顧問公司負責工安監造。例如可考慮挑選歷年金安獎優等工程的監造單位,確實執行施工安全監造工作。

台積電既已將ESG 納入企業治理,其中社會責任(S)即包含職場安全,業主更應保障新建廠房勞工的生命安全。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增訂第十五條之一,針對原本欠缺積極預防職災責任的工程業主,特別訂有防止施工危害的相關規定。因此,業主更應重視該條文及未來新建科技廠房發生職災時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再者,新建科技廠房多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開工前科學園區勞檢單位均會進行嚴格審查。科技廠房施工發生工安事故時,司法單位可檢視「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的會議紀錄,審閱業主對審查委員意見的回應及承諾,作為究責依據與參考,以確保營造工地勞工生命安全。





















業主入法及強制保險 降低職災

2026-10-26 00:00  聯合報/ 拱祥生/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大地技師、水保技師(台北市)


台積電高雄楠梓新建工程再釀四名工人死亡事故,近年的多起工安事故與其「護國神山」美譽形成巨大反差。如何改善營造業工安問題,考驗著主管機關、台積電及相關營造業。

台積電工安問題近年早已引發各界關切,工傷協會連續兩年赴台積電股東會示警,但不僅未見改善,反而再度發生工安事故。罹難勞工家屬淚訴「抗議好像沒什麼效果!」

與其說全球晶片龍頭面對營造工安束手無策,不如說各界不忍苛責「護國神山」,加上舊版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對象未包含工程業主,或許才是一再發生重大工安事故的原因之一。

值得欣慰的是,去年底職安法完成修法,新增第十五條之一,將業主責任納入規範,從源頭落實工安要求。根據新增條文,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交付規畫、設計及施工時,應進行施工風險評估並採取必要措施。

但新法今年七月一日正式上路後,採三階段緩衝實施,第一階段自民國一一六年(二○二七年)七月一日起,先納入造價十億元以上等大規模工程,逐步擴大納管範圍,至民國一一八年(二○二九年)全面推動,預估將涵蓋約七成五的工程量體。遺憾的是,本次台積電工程開工在前,並不適用新法規定。

除了法規要求業主編列預算、實施風險評估,對於業主或公家機關的工安績效,也應導入保險制度,作為職災賠償及評等配套,才能更具成效。

所謂業主工安保險制度,就是實施業主職安第三人責任險,讓業主和雇主共同承擔職災賠償責任,再根據出險率高低調整保費費率,作為客觀的工安指數,並據以訂定主管機關在工程各階段的查核強度。一旦工安表現不佳,保險費率與工安指數升高,隨之面臨高強度查核,工程進度勢必受阻。對視工進如王的科技業而言,還會只顧進度、不顧工安嗎?

值得反思的是,高空作業人員透過安全帶連接安全母索,問題是安全母索卻固定在尚未安裝完成的假固定鋼構件上。假固定鋼構件本身就有風險,反而成為致災因子。建議應要求安全母索固定在已永久安裝完成的鋼構件上,才是根本之道。

在此空窗期,唯有提高高風險作業場域與高職災率公司的勞檢頻率,並短期強制實施第三方施工安全風險評估認證,才是上策。若只有停工與罰款,卻沒有落實復工前的風險評估及具體改善措施,一切都只是空談,更是對弱勢勞工生命價值的輕忽。
















企業外包的延伸社會責任 應再加強

2026-10-26 00:00  聯合報/ 陳文卿/環保服務業(新竹市)


高雄楠梓科技園區台積電廠房新建工程日前發生重大工安意外。該廠房工程由台積電委外施工,承包廠商固然應負責,但台積電是否也應負相應責任?

台積電各種先進的晶片製程,除精密度外,良率也是重要指標,因此生產製程不容有絲毫差錯。然廠房興建工程與產品製程無關,工程承包商承攬台積電廠房工程,與興建一般工廠廠房相比,施工作業方式可能也沒什麼不同。

這裡出現了一個大家忽視的問題,現在各企業都力行ESG 規範,在環境面(E),降低產品碳足跡是重要目標。碳排放的計算有三個範疇,除生產製程的直接碳排(範疇一)、使用能源的間接碳排(範疇二)外,還有上游供應商與下游銷售端的碳排(範疇三)。即使是所謂的「延伸生產者責任」,也僅限於環境保護政策,要求企業不只負責產品的生產與銷售,對產品使用後的廢棄物,也必須承擔回收、處理等環境責任,這些要求主要著重於環境面。

可是在社會責任(S)方面,卻多僅限於企業本身的勞工福利、職場安全與社會公益參與等,未能如環境面的「範疇三」一樣,將外包商的工安管理、是否違反勞動人權等,也納入企業社會責任的一部分。未能將責任延伸至外部承包廠商,顯然是長期以來被嚴重忽視的問題。

希望台積電高層、關心勞工福利與安全的人士能正視問題;企業的社會責任應延伸至外部承包廠商,兼顧其勞工安全,才有資格樹立企業典範。



















選民抉擇:青蛙蠍子的故事

2026-10-26 00:00  聯合報/ 鄭自隆/政大傳播學院退休教授(台北市)


選戰訊息滿天飛,候選人天天被造神,天天有神話,有一則古老的寓言,可以形容選民和候選人的關係,故事是這樣的:

不會游泳的蠍子想渡河,於是哀求河邊的青蛙背牠過河,青蛙不笨,警覺問蠍子,「如果我背你過河,你在途中螫我,怎麼辦?」蠍子說「如果我在河中央螫你,你沉入水中,我也會跟著淹死,我怎麼可能做出這種既損人又不利己的事?」青蛙覺得有道理,便答應讓蠍子爬上自己的背,載牠渡河。

游到河中央時,蠍子竟然螫了青蛙一口,青蛙身中劇毒,知道自己與蠍子都將沉入河中,悲憤地說「你為什麼要這樣做?你明明知道,這樣我們兩個都會死!」蠍子回答「對不起,蛙哥,我也不想這樣,但這就是我的本性」。

「渡河」是選戰,選民是載人的青蛙,把候選人載到彼岸。當青蛙載毛毛蟲渡河,以後毛毛蟲會羽化成蝴蝶,皆大歡喜;當青蛙載上蟑螂,了不起就是小強而已,幹不了什麼壞事;但載了蠍子可不同,會一起掛掉。不過,選前蠍子絕對不會告訴青蛙,自己就是蠍子,而是會扮成無害的獨角仙。蠍子換臉欺騙青蛙,不談現在檯面上的政治人物,舉個九○年代的例子,就知道選錯人的可怕。

鄭太吉是屏東潮州黑道分子,曾受一清管訓,管訓班成了黑道「晉級班」。當年黑道分子漂白的途徑就是選里長或議員,於是他出獄後就選議員,後來竟然當上議長。鄭太吉在屏東橫行霸道,修理媒體也修理警察,民國八十三年(一九九四年)十一月組織「棒球隊」,找小弟持球棒闖入民眾日報屏東分社,見到男記者就以球棒打人、女記者就打耳光,致使一些記者從二樓跳窗逃命。警察機關卻忌憚議長身分,竟不敢把鄭太吉列入嫌疑犯查辦。

他有句名言「越過高屏溪,殺人無罪」,童年好友鍾源峰,因賭場利益糾紛,在民國八十三年(一九九四年)十二月被他押到鍾家門口,不顧鍾源峰母親苦苦哀求,當著人家媽媽的面槍殺他。事後媒體報導標題寫「屏東槍擊命案 主嫌疑為地方名人」,不敢直接寫鄭太吉名字,記者更不敢署名,皆以「屏東訊」、「本報訊」作為開頭;警察和檢調也不敢動他,檢察官帶隊到他家,他把警察統統喚走,檢察官隻身一人根本不敢搜索。

後來民進黨立委蔡式淵在國會質詢,警政署才接手偵辦逮人,後被判死刑;但一直拖到民國八十九年(二○○○年)才由法務部長陳定南簽核執行。早年的民進黨畢竟還是有對「公義」的堅持。

鄭太吉是九○年代常見的黑道漂白例子,選舉時藏起凶狠,擺出浪子回頭的樣子;該給選民「走路工」就大方地給,青蛙們就會忘了他是蠍子,載著他渡河。選舉果真是演藝事業,候選人粉墨登場,選民看不到真面目;劣紳可以扮善人,黑道可以扮豪氣,蠍子當然也可扮人畜無害的獨角仙。

年底選縣市首長也選議員,看候選人不能只看一時,必須看他的以往態樣;選錯人,「呷銅呷鐵呷光電」、「愛鄉愛土愛鈔票」也就算了,搞搞錢都是小事,最擔心的是蠍子好鬥的本性。即使選前扮成獨角仙,但蠍子終究是蠍子;當意識形態暴衝,引來遍地烽火,青蛙可要陪著蠍子一起掛點。





















化解參政權爭議 須兼顧國安與法律保障

2026-10-26 00:00  聯合報/ 柳金財/佛光大學公共行政與國際事務學系副教授(新北市)


今年地方選舉期間,具陸籍背景人士參選資格爭議持續擴大。從新黨副秘書長游智彬、民眾黨前立委李貞秀、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村長參選人賴汶佑遭撤銷資格,到原村長鄧萬華訴願成功卻未能復職,凸顯行政解釋與憲法參政權保障的緊張關係。尤其鄧更於八月提出國賠請求,使爭議從個別資格認定延伸至行政權界限、司法救濟與社會認同問題。

首先,行政解釋是否逾越法律明確性授權,涉及法治國原則。《憲法》第七條、第十七條及第廿三條分別保障平等權、參政權及基本權限制的法律界限。《兩岸條例》第廿一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設籍滿十年,始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然陸委會卻將十年期間起算,逕行與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加以連結。

這究竟是確認身分轉換的必要程序,抑或增加法律未明定的實質限制,存在法律解釋爭議。尤其當事人若從未具大陸戶籍,要求提出不存在的除籍證明,更涉及行政調查義務、期待可能性與信賴保護原則。

其次,兩岸特殊法制與國籍法、選舉法間,須建立一致的法律適用標準。大陸戶籍與外國國籍並不相同,《兩岸條例》第廿一條與《國籍法》第廿條亦有不同規範目的。行政機關不能忽略兩岸特殊法律關係,逕將不同身分要件混談。國安雖可構成限制理由,仍須符合比例原則。

復次,司法救濟的時間落差,使參政權保障面臨實效性困境。鄧萬華雖經訴願撤銷原處分,但訴願決定要求重新適法處理,不當然等於恢復職務。其國賠請求亦須證明違法、故意或過失、損害及因果關係。至於賴汶佑即使行政訴訟勝訴,選舉可能已結束,形成「法律勝訴、政治失權」。是故,應完善選舉資格爭議的暫時權利保護及快速審查機制,兼顧個人參政權與選舉公平。

再者,參政資格爭議可能影響新住民認同與台灣命運共同體的凝聚。賴汶佑自幼即在台灣成長,若行政制度未能充分區分實際身分與形式證明,可能使陸配及其子女產生遭差別待遇的感受。國安與社會融合並非零和關係,法律應以客觀資格及具體事實為基、對國家忠誠義務承諾為據,而非以原籍背景概括推定其無法履行政治忠誠承諾。

最後,憲法審查與制度改革應成為化解爭議的重要途徑。若相關法律或終局裁判存在違憲疑義,符合要件者得聲請憲法法庭審查,釐清行政解釋、法律保留與參政權保障的界限。但憲法審查難以即時解決選舉時程問題,仍須建立多元身分證明、跨機關一致認定及快速司法救濟制度。

唯有兼顧法律安定性、平等參與及有效救濟,始能避免制度爭議演變為社會裂痕,進而尊重、包容、凝聚多元共融的台灣命運共同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