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1日 星期三

葉銀華/再論大聯大的公開收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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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銀華/再論大聯大的公開收購案


2019-12-10 23:37 聯合報  葉銀華(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IC通路龍頭廠大聯大(3702) 公開收購第2大通路商文曄科技股權一事,文曄董事長鄭文宗與律師到公平會正式遞交請求函與檢舉函,強調對大聯大的非合意併購「寸步不讓、正面迎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日昨大聯大宣布修改公開收購文曄最高卅%股權之說明書,將原預訂收購期間從十一月十三日至十二月十二日,延至明年一月卅日並決定函請公平會釋疑,將公平會認定本件交易無須申請事業結合許可,增列為本件公開收購之成就條件
上述的公告事項是依據公開收購辦法,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公開收購人)於五十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廿%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公開收購人得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而公開收購如涉及須經金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者,應取得核准或已生效。
到底大聯大公開收購文曄要不要向公平會申請事業結合許可,有評論指出,從結果而言,若大聯大擁有文曄卅%股權,將遠高於文曄公司派,且兩家公司在台灣市占率將高達七成,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應先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然而大聯大原本就強調此次收購是以財務性投資著眼,目前大聯大並無任何意圖影響文曄經營之計畫或想法。並再次重申對於文曄依法召集的股東會,均將依通知出席並參與表決。大聯大取得文曄股權後,將獨立行使股東權,不與任何第三人約定共同行使表決權。在取得文曄股權後,也不對外徵求委託書,取得超過公司持股以外表決權。而且,大聯大對文曄持股將維持不高於三成,不再從資本市場加購文曄股票;同時,大聯大也不會提名或參選文曄董事。
上述一再說明收購的目的,就是要避免落入公平交易法笫十條所稱結合的定義。由於本次大聯大預計持有文曄股權最高三成,並非兩事業合併、亦低於本條規定的股權三分之一門檻;同時上一段說明就是要表達大聯大在公開收購後,並無直接或間接控制文曄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因而大聯大認為此次公開收購應不用向公平會申請事業結合。但為了免除投資人疑慮,大聯大仍將公平會認定本件交易無須申請事業結合許,增列為本件公開收購成就條件
也有人會問大聯大是否在收購完後,仍然採取各種手段,控制文曄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如果大聯大有這些情事,公平會可依公平交易法第卅九條,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以罰鍰。因此,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結合之相關規範已算周嚴。至於大聯大就此公開收購是否要先向中國大陸申報結合許可?目前大聯大是依台灣法規進行公開收購,自然是依台灣主管機關的規定為之。
最後,本文期盼公平會依照目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在公開收購期間截止前、同時讓投資人有時間因應,做出本收購案「是、否」需要申請事業結合許可。若要申請結合許可,則本收購案不成就,如同未發生;若不需申請給許可,則由投資人決定是否參與應賣。畢竟清楚的遊戲規則公開收購基本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