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5日 星期六

葉銀華/兩種私募,監理標準差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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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銀華/兩種私募,監理標準差這麼多?

2026-08-15 00:00 聯合報/ 葉銀華(作者為陽明交通大學資管與財金系教授)


包租代管業具領導地位的兆基屋管,爆發其關係企業趙姬投資寄居蟹管顧發行的公司債違約事件,引發外界關注。據媒體報導,本案連鎖債務可能上看百億元,受影響投資人達百餘人、且在增加中。由於業務的關係,公司債的投資人包含房東、客戶、親友及其他自然人,使本案最值得思考的是,同樣屬於私募商品私募基金私募公司債,為何適用截然不同的監理制度

這二家公司債發行者多是公開發行公司(非公發),其財報與相關資訊遠不如上市櫃公司透明,但它們可以私募方式向特定人,包含一般自然人,推銷公司債。趙姬投資持有兆基屋管約百分之三十五股權,為其最大股東寄居蟹管顧則是業務相關公司,資本額一千萬,這三家公司在市場容易被視為同一集團私募商品投資對象已擴及一般自然人,現行監理架構是否仍與其風險相稱,值得重新檢視

投信公司發行私募基金為例,雖然也是向特定人募集資金,但主管機關已建立完整的監理架構。投信公司受到金管會持續監督,應遵循資本適足、內部控制、法令遵循及資訊揭露等規範;基金募集、保管、估值及銷售亦有明確制度,並由保管機構、簽證會計師及主管機關共同形成多層監督機制。

更重要的是,私募基金並非任何人都可以投資。除了金融機構及法人外,對自然人資格設有明確門檻,首先是必須具備充分的金融專業知識與交易經驗,其次須滿足兩項財力門檻之一:第一是直接提供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的財力證明第二是單筆投資超過三百萬元,且在同一機構的總資產超過一千五百萬元,並附上總資產超過三千萬元的財力聲明書。此一規定思維很清楚:既然資訊揭露較公開募集商品少,就應由投資人資格及監理機制補足風險管理。

反觀公發公司可依「公司法」私募公司債,監理思維則明顯不同。法律主要著重於發行程序應募人數限制,卻未建立自然人投資資格、財力門檻、專業能力或適合度制度,也沒有如投信公司持續性的主管機關監督。許多公發公司甚至沒有定期公開財務報告、重大資訊揭露或持續更新財務狀況的義務,投資人往往只能依賴募集時提供的資料自行判斷風險。

這並不表示公發公司不能私募公司債。事實上,私募制度新創企業、中小企業及未上市公司具有籌資功能,若完全比照公開發行制度,將大幅提高企業募資成本。然而,當私募公司債投資對象逐漸擴及一般自然人,而不再只是金融機構或具有豐富經驗的專業投資人時,現行制度是否仍足以保障市場公平資訊透明,便值得重新檢討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最大差異,不只是主管機關不同,而是監理理念不同投信私募基金採取的是「低揭露、高資格、高監理」私募公司債則較接近「低揭露、低資格、低監理」募集金額愈來愈大、參與投資人愈來愈多時,兩者監理落差便愈加明顯

未來改革應思考建立更符合風險比例原則制度。例如,當私募公司債銷售對象為一般自然人時,可參考私募基金制度增訂投資人適合度、財力或專業能力要求;同時,對一定規模以上的募資,應提高資訊揭露及資金用途管理,使企業籌資彈性投資人保護取得適當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