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8日 星期六

葉銀華/大聯大可改公開收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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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銀華/大聯大可改公開收購條件?


2020-01-17 23:30 聯合報  葉銀華(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大聯大公開收購文曄案,公平會做出無需向該會申報的結論,同時要求未來大聯大「四不一會」承諾永久有效。圖為文曄董事長鄭文宗(左)和律師之前主持記者會,要求大聯大將通過大陸反壟斷局審查列入公開收購要件。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日昨公平會認定大聯大收購文曄股權,無須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主要判斷原因:收購股數未達三分之一、無法認定大聯大有控制文曄意圖、兩家市占率不到一成。
為何需要先向公平會釋疑?起因去年十二月初,大聯大宣布修改公開收購文曄股份說明書,將原預訂收購期間延至今年一月卅日;並決定函請公平會釋疑,將公平會認定本件無須申請事業結合許可,增列為本次收購的成就條件。收購股權比率為五%至卅%、收購價格為四十五點八元(溢價廿六點九%)並未變動,且也未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媒體報導有投資人從去年十一月中旬到十二月初,陸續買進文曄股票一二五張、金額約五三七萬,可是當大聯大變更成就條件後,趕緊全部賣出,損失廿一萬多。他批評大聯大想藉由公平會之手,達成收購無法成就,讓小股民求償無門。
首先,公開收購人(大聯大)可以延長公開收購日期?根據證交法四十三之一條,公開收購是採申報義務制,而非核准制,此符合國際慣例與實際運作,亦即主管機關規範的是公開收購的申報資料與程序根據公開收購管理辦法十八條,公開收購期間不得少於廿日,多於五十日;若有正當理由,原公開收購人得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由於發動公開收購是申報義務制,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也是公開收購人申報並公告即可。
其次,公開收購人不可變更的收購條件有那些?根據證交法四十三之二條,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變更下列條件:調降公開收購價格、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縮短公開收購期間,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除非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此次大聯大並無變更法規禁止之條件。
根據公開收購辦法第十九條,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係指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達公開收購人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本案是五%);而本次公開收購如涉及須經金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者,應取得核准或已生效。因此,本次大聯大變更的是本條文後半段,將公平會認定本案無須申請事業結合許可,增列為本收購案之成就條件。因此,若未達到上述條件則收購不成就,退還參與應賣的文曄股份,可能導致文曄股價下跌,這是投資人要承擔的風險。但若公開收購有成就,大聯大就必須交割付款。
最近有關大陸主管機關可能調查大聯大收購文曄股權一事,也形成話題,有媒體報導採訪我的內容,與我原意未符我要強調的是,此收購案是依台灣法規進行,自然是依台灣規定為之。如果此收購案有成就,而大陸主管機關調查結果,本就是大聯大要承擔的。
從大聯大公開收購文曄股份以來,投資人、相關公司與媒體報導,對於公開收購相關辦法未有瞭解,甚或誤解,建議主管機關加強宣傳公開收購制度、參與應賣風險和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