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日 星期二

黃介正/《臺灣關係法》四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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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介正/《臺灣關係法》四十周年


2019-04-02 00:19 聯合報  黃介正(作者為淡江大學戰略研究所副教授,戰略暨兵棋研究協會理事長)
今年為「台灣關係法」立法40周年,圖為駐美代表處上月6日於雙橡園舉行「台灣關係法」立法40周年啟動發表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美國卡特總統在民國68年(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簽署《臺灣關係法》(TRA),並追溯自該年美國與中華民國正式斷交的元月一日生效依據該法授權創設的美國在臺協會」(AIT今年也慶祝四十歲生日
相較於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的正式邦交、《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及「美軍協防台灣司令部」,斷交、廢約、撤軍後的台美關係,畢竟遠不如以往。但是在我政府與外交人員不懈拚戰,以及美國國會與各界友人全力奔走之下,與正式斷交無縫接軌的《臺灣關係法》,對於台美雙邊及區域和平仍具有重大意義。
走過四十年沒有邦交的歲月與試煉,《臺灣關係法》創造了以美國國內法指導並維繫「類外交關係」的特例,開啟了政府透過「白手套」官方交往的巧妙機制,提供了美國政府「宏觀調控」台海局勢演變的槓桿,給予美國行政部門與國會在對台政策上「切磋」的空間,挑明了美國一個中國的「政策」不同於大陸的「原則」,尤其支撐了台灣民眾對國家生存發展「適當且必要」的定力。
臺灣關係法由美國國會監督行政部門踐履,其法條文字經反覆推敲,賦予美國政府在台海事務上,光譜極為寬廣之政策選擇空間;既可強調美台非官方關係,限縮台北衝撞式的突破作法,亦可以強調對台關切與義務,大方協助台灣強化國際參與及國防現代化。
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係由一法臺灣關係法三公報美中三項聯合公報)」共組而成過去四十年,雷根總統對台六項保證」、同意我元首(訪美)過境、提升對台安援合作質量等,雖屢屢超越「三公報」的天花板,仍總是符合《臺灣關係法》之解釋內涵。
近來或因中國大陸之迅速崛起,招致美國跨界菁英之普遍警覺,或因台灣三度政黨輪替,和平政權移轉的民主實踐,從歐巴馬的「亞洲再平衡」到川普的「自由與開放的印太」,美國友台氛圍漸成,聲量漸大。為改正過去行政部門對台交往之自我設限,而有之國會多項立法、決議案以及提案,其實均在《臺灣關係法》詮釋範圍,更間接驗證該法之寬廣性與恆久性
親身歷經「中美斷交」後,兩國交往模式、國際法規適用、權益財產維護之爭取處理,乃至合力促成《臺灣關係法》制訂並施行無礙,至今成效益彰的兩國菁英,現在均已老成,甚至凋零。在教科書、歷史文獻、前輩講述中成長的台美雙方後起之輩,除應體會前人「針鋒相對護利益,大局為重看未來」的奮鬥堅忍精神,更應發展並擴大兩國相向而行之共同利益與價值,為雙邊更好的關係,接棒全力推進。
美國在斷交後仍維持與台灣強韌的非官方關係,固基於美國本身戰略利益之算計,惟亦同時為中華民族保留實踐民主自由之火種於不滅,使台灣得以持續做為「黨管一切」、「永遠執政」的對照準此,四十年前為《臺灣關係法》催生之兩國人士,當益感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