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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介正/《臺灣關係法》四十周年
2019-04-02 00:19 聯合報 黃介正(作者為淡江大學戰略研究所副教授,戰略暨兵棋研究協會理事長)
今年為「台灣關係法」立法40周年,圖為駐美代表處上月6日於雙橡園舉行「台灣關係法」立法40周年啟動發表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美國卡特總統在民國68年(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簽署《臺灣關係法》(TRA),並追溯自該年美國與中華民國正式斷交的元月一日生效。依據該法授權創設的「美國在臺協會」(AIT)今年也慶祝四十歲生日。
相較於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的正式邦交、《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及「美軍協防台灣司令部」,斷交、廢約、撤軍後的台美關係,畢竟遠不如以往。但是在我政府與外交人員不懈拚戰,以及美國國會與各界友人全力奔走之下,與正式斷交無縫接軌的《臺灣關係法》,對於台美雙邊及區域和平仍具有重大意義。
走過四十年沒有邦交的歲月與試煉,《臺灣關係法》創造了以美國國內法指導並維繫「類外交關係」的特例,開啟了政府透過「白手套」官方交往的巧妙機制,提供了美國政府「宏觀調控」台海局勢演變的槓桿,給予美國行政部門與國會在對台政策上「切磋」的空間,挑明了美國一個中國的「政策」不同於大陸的「原則」,尤其支撐了台灣民眾對國家生存發展「適當且必要」的定力。
《臺灣關係法》由美國國會監督行政部門踐履,其法條文字經反覆推敲,賦予美國政府在台海事務上,光譜極為寬廣之政策選擇空間;既可強調美台非官方關係,限縮台北衝撞式的突破作法,亦可以強調對台關切與義務,大方協助台灣強化國際參與及國防現代化。
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係由「一法(臺灣關係法)三公報(美中三項聯合公報)」共組而成。過去四十年,雷根總統對台「六項保證」、同意我元首(訪美)過境、提升對台安援合作質量等,雖屢屢超越「三公報」的天花板,仍總是符合《臺灣關係法》之解釋內涵。
近來或因中國大陸之迅速崛起,招致美國跨界菁英之普遍警覺,或因台灣三度政黨輪替,和平政權移轉的民主實踐,從歐巴馬的「亞洲再平衡」到川普的「自由與開放的印太」,美國友台氛圍漸成,聲量漸大。為改正過去行政部門對台交往之自我設限,而有之國會多項立法、決議案以及提案,其實均在《臺灣關係法》詮釋範圍,更間接驗證該法之寬廣性與恆久性。
親身歷經「中美斷交」後,兩國交往模式、國際法規適用、權益財產維護之爭取處理,乃至合力促成《臺灣關係法》制訂並施行無礙,至今成效益彰的兩國菁英,現在均已老成,甚至凋零。在教科書、歷史文獻、前輩講述中成長的台美雙方後起之輩,除應體會前人「針鋒相對護利益,大局為重看未來」的奮鬥堅忍精神,更應發展並擴大兩國相向而行之共同利益與價值,為雙邊更好的關係,接棒全力推進。
美國在斷交後仍維持與台灣強韌的非官方關係,固基於美國本身戰略利益之算計,惟亦同時為中華民族保留實踐民主自由之火種於不滅,使台灣得以持續做為「黨管一切」、「永遠執政」的對照。準此,四十年前為《臺灣關係法》催生之兩國人士,當益感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