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1日 星期四

葉銀華/公司法的修正,跟你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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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銀華/公司法的修正,跟你有何關係?


2017-05-11 02:09 聯合報  葉銀華


公司法的修正,跟你有何關係?關係很大!因為其不僅影響所有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進而影響所有投資人,因此經濟部必須有目標、又審慎的提出具可行性的修法案。好的公司法修正案可以促進經濟成長、保護投資人的權益;而缺乏對實際狀況瞭解、空有理想又無法徹底執行的修正案,有可能增加遵法成本、徒增爭議,對經濟發展沒有任何協助。
根據經濟部提出的公司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正幅度並不小,其中有關公司治理相關法規的修正,一部分的修正條文可以解決紛爭與保護股東權益,另一部分修正條文有爭議性,仍然採取多案併陳方式,希望透過公聽會廣徵意見。
本文所支持的修正條文,首先是超過一半的董事可以召開董事會,而過去的規定是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開。曾經發生董事長與過半董事意見不同,過半董事提案改選董事長,而董事長被批評為拖延董事會召開。一般議案,董事會過半董事即可通過,而且董事長亦由董事推選,因此賦予過半董事召開董事會權利應可被接受因此本文也建議證交法有關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的召開,過半成員亦有權可以要求召開
再者,本次經濟部所提的草案,在保障外部股東提案權與提名權方面,有著比較進步的作法,可以強化外部股東監督現有管理階層之股東行動主義在股東會提案權方面,加入董事會未將股東之提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得向法院聲請裁定、且對於裁定不得抗告,或向主管機關申請令公司將其提案列入議案。此一修正可以強化提案股東救濟管道,可以讓所有股東瞭解提案,並由所有股東決定議案是否採行。
在董事提名權方面,將提名股東要「檢附」被提名人之學經歷與相關法規之證明文件,以及若提名人是法人股東,要「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修改成提名股東應「敘明」上述資訊,並刪除檢附相關法規之證明文件,而且亦刪除上述法人股東持有之股份數額的證明文件。此一修改,可以避免現有董事會以未檢附上述所載之相關證明文件為由,擋掉股東所提名的董事候選人。
同時,若董事會還是不列入股東提名的候選人,此次修法提供如股東會提案權般,給予提名股東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或向主管機關申請,令公司將被提名人列入董事候選名單。畢竟這只是提名而已,按照立法意旨董事會是進行形式審查,是否當選還是要所有股東決定
至於目前引發最大爭議的是民間修法委員會提出政府應設e化平台供公司上傳資料,立意佳但影響層面大,例如:約有四萬六千家資本額超過三千萬元的非公開發行公司要強制財報公開股份轉讓須過戶才生效,改變目前實際做法,影響重大;再者,針對「所有」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上傳所有股東的「實質受益人」,包括:外資,實際達成的可能性為何?衝擊幅度可控制?本文希望經濟部應該考量公聽會的意見,考量修法的效益、成本與衝擊,決定是否採行民間修法委員會的建議。
(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