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永續喊假的?何以政府永續債發展牛步
2024-08-19 07:01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暨系主任、政大財稅研究中心主任
台北市政府於今年1月10日掛牌發行25億元永續發展債券,創國內政府機關發行永續債首例。北富銀執行副總莊慧玫(左起)、北市捷運局長鄭德發、北富銀總經理郭倍廷、台北市長蔣萬安、櫃買中心副總經理李淑暖、北市財政局長胡曉嵐、北市環保局長吳盛忠。圖/北富銀提供
根據 OECD 最新《全球債務報告》(Global Debt Report),民國一一二年(2023年)全球流通在外「永續發展債券」共4.3兆美元,其中有2兆美元、占比46.39% 之發行主體為公部門,包括了:國家、地方層級政府與多邊組織。我國永續債的發展牛步,目前流通在外發行餘額為新台幣5,567億元,且遲至今年1月,方纔首次出現政府的參與。
截至今日,我國政府部門有:台北市發行6期、共新台幣100億元的「社會責任債券」,以及高雄市發行1期、新台幣20億元的「綠色債券」,總發行金額120億元;在中央政府的部分,永續債的發行,則掛零。我國永續債市場政府發行之占比,僅有2.16%。
世界主要國家政府,皆將發行永續債作為投資淨零排放目標的重要政策工具,何以我國政府永續債的發展如此緩慢?關鍵因素在於-公債主管機關財政部的心態。根據國庫署對外表示:「要推永續債就必須是『乙類』、要具有『自償』的性質。」解讀這句話,必須先瞭解我國政府公債兩三事。
根據《公共債務法》,中央與地方(直轄市、縣市)公債,皆為公共債務,於預算編列時,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數,必須受到法定債限之規範。從財政紀律觀點,為避免政府部門經由舉債過度擴張,當然有節制公共債務之必要;但蹊蹺在於,公共債務未償餘額的限制,於計算時,並不納入「自償性公共債務」。
所謂的自償性公共債務,係指:經過中央或地方政府之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通過,可以透過未來營運所得資金、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作為償債財源,所舉借之債務。所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乃將發行之公債分為甲、乙兩類,甲類公債用以支應非自償之建設資金,乙類公債用於支應自償之建設資金;各地方政府(目前僅有部分直轄市)之公債發行自治條例,大抵也都有相同之分類。
按此,財政部堅持永續債必須是「乙類」,公債發行資金所投資之資產或計畫,必須具備「自償」的性質,思維邏輯,讓人費解。
所謂永續發展債券,跳脫各國法令或交易平台所規範的細節,係指遵循國際資本市場協會的《永續發展債券指引》(Sustainability Bond Guidelines),將舉債所募集資金,用於融資(或再融資)綠色投資計畫或社會效益投資計畫,所發行之債券。永續債壓根並未要求所投資之特定資產或計畫,必須具備自償性;具自償性並不表示一定是永續投資,永續投資也未必一定具自償性。
財政部堅持永續債必須自償,難道是出於對永續發展債券本質之誤解?此外,就目前實際發行的情形來看,財政部也很難自圓其說。
根據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資訊,台北市政府所發行之6期社會責任債券,皆為「乙A券」、屬具自償性之乙類公債;但另一方面,高雄市政府所發行之綠色債券,則為「甲A券」、屬非自償性的甲類公債。財政部若堅持永續債必須是乙類、具自償性,何以高雄市政府發行之綠色債券卻是甲類、非自償?
事實上,我國政府自償性公債的發行相當有限,有如鳳毛麟角。以民國一一二年(2023)全年為例,中央政府發行之17期公債(包括增額發行)中,僅有1期、發行金額180億元為自償;至於台北與高雄兩市,自償性公債的發行皆為零。因此,堅持政府發行永續債必須是乙類、具自償性,有如放棄以政府永續債作為達成淨零排放目標的政策工具選項,宣告政府退出我國永續債市場。
最後,如果堅持永續債必須自償,用意在將所發行之政府公債,排除於債限的計算,則是有違財政紀律,應受公評。有關這一部分的討論,礙於本文篇幅,待另文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