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國人權會查汙 監院人權會空轉
◆ 卓揆將副署權擴張為攻擊性否決權 立法院須善用制度反制 官派首長上天堂 民意下地獄
◆ 從對抗式安全治理回到可預測、可持續之互動 兩岸交流與防堵非二選一
◆ 遠離虛假資料和違法跨境操作 無須過度恐慌 陸新制是防違規 而非正常往來
◆ 讀家觀點/中印關係回溫 但仍有寒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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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家觀點/中印關係回溫 但仍有寒意
2026-09-14 00:00 聯合報/ 方天賜/清大印度中心主任(新竹市)
金磚集團新德里峰會順利落幕,東道主印度成功調和伊朗及阿聯,讓聯合聲明得以順利產出,算是重要的外交成果。此外,這次金磚峰會的主要看點是習近平時隔七年後再度訪印,印媒甚至還為了印度總理莫迪與習近平的會晤作了倒數計時器,可見其重要性。
此次雙方會晤大約進行五十分鐘,然後在會後各自發布會談要點;雙方對於會談的論述重心跟角度略有不同,顯示對於雙邊關係的性質與發展仍有歧見。
就整體關係而言,中方聲明中提及「中印兩國是合作夥伴而不是對手,互為發展機遇而不是威脅」,並形容兩國關係已從「再出發」進展到「再提升」,包括逐步恢復機制性交往、增加合作清單、兩國貿易額再創新高等;然印度發布的聲明並未觸及「夥伴論」。事實上,印媒多以「重開機」形容當前中印關係,還不到提升階段。換言之,印方對中印關係評估較保守;中方也有所保留,以往常見的「龍象共舞」論述沒有出現在聲明中。
關鍵之一在於無法擺脫雙方邊界衝突的陰影,兩國對於如何處理邊界爭議的序位也沒共識。中方聲明中提出「雙軌」論,主張「致力於雙邊關係和邊界問題雙軌並進、相互促進,維護邊境地區和平安寧」;印方聲明則認為,邊境的和平安寧是雙邊關係持續發展的「必要基礎」。換言之,中方認為可同時處理邊界問題跟其他雙邊關係,不要讓邊界爭議阻礙其他領域關係發展;印方卻認為,邊界問題是中印關係的基礎,賦予邊界問題更大重要性。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方聲明中,提到莫迪總理表示「在台灣、涉藏問題上的政策和立場沒有改變,不允許任何勢力在印度從事反華活動」,但印方聲明中並未提到。中共外長王毅去年八月與印度外長蘇傑生會面後,曾宣稱印度同意「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但遭印方駁斥為錯誤引用,因此印方可能藉此機會再次向北京表達其立場並未改變。至於印方立場究竟為何?就以不說破的模糊方式帶過。
經貿也是雙方近來爭議的來源之一。中方提出貿易額增加的正面表述,主張「平衡解決彼此經貿關切」;印方卻具體指出處理「結構性貿易失衡」、「供應鏈」及「具實質且可預期的市場准入」 等關切事項,這是因為印度在中印貿易中長期面臨巨額逆差,也擔心中國管制稀土出口到印度,影響印度的相關工業生產。
相較之下,人文領域則有較穩定進展。去年會晤談的是「恢復」直航等項目,今年則強調「拓展」,印方也明確提出文化交流、商業連結、更大的人員流動等面向。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是,中方提出「有效改善兩國關係民意基礎」,稍早王毅與印度國家安全顧問多瓦爾會談時,也主張「逐步構建起中印邊界事務正面敘事」。兩國自民國一○九年(二○二○年)邊界流血衝突後,民間對立升高,社群媒體充斥負面報導,確實需要高層採取積極措施化解。
整體而言,中印關係已逐步改善。莫迪不只一次在鎂光燈前緊握習近平的手,刻意傳達中印和解的訊息;惟雙方仍缺乏互信,也有結構性衝突及歷史遺留爭議。雙方關係雖有回暖現象,但仍不時可感受到涼意。由於兩國目前都以發展為優先目標,因此較務實的做法是暗爭但不明鬥的策略。
兩岸交流與防堵非二選一
2026-09-14 00:00 聯合報/ 柳金財/佛光大學公共行政與國際事務學系副教授兼學生事務長(新北市)
大陸將於九月十五日正式實施「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新制,可要求民眾的裝置、帳號等數位資料;海基會示警,稱當中有「標準不一」、「權力下放省級單位」、「新增產業安全規定」及「檢查網路言論禁止出境」等四大風險;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則回應,「相關規定有利於進一步保障包括台灣同胞在內所有出入境人員的合法權益」。
若再加上七月起大陸實施「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並陸續推進「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公安機關網絡空間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等制度,顯示其國家治理正在進一步朝向法制化、安全化發展。其中民促法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核心,將民族團結、國家統一與文化認同納入法律體系。從中共政策邏輯觀察,對台策略正由過去較側重「反獨、遏獨」,逐漸形成「反獨、懲獨、促融、促認同、促統一」的政策鏈條。
這一方面透過經貿、宗教、青年及文化交流推進融合發展,強化兩岸社會與文化連結;另一方面則運用國家安全、反分裂、民族團結及網路監管等法律工具,增加對其所認定「台獨」行為的法律壓力。此種「融合與懲戒並行」策略,固然意在提高對台政策效力,卻也產生難以迴避矛盾悖論。
當公布上述法律概念較為抽象、執法裁量較大,甚至具有域外追責可能性時,台灣民眾赴陸交流所感受到的便不只是機會,也會有法律與人身風險。中共愈希望透過交流促進認同,若又愈強調法律威懾,反而可能降低台灣民眾交流意願;原本希望「促認同」的法律工具,最終卻可能加深心理疏離,形成「愈促統、愈疏離」的政策悖論。
民進黨政府表達出的憂慮,主要集中在主權、人身安全及跨境鎮壓三層面。台灣不可能接受大陸單方面制定的政治性法律;同時也會擔憂政治、學術、媒體及社會活動,可能因法律界線不清而生寒蟬效應。尤其若司法追訴、通緝懸賞、經濟施壓、網路監控或代理人威脅延伸至境外,更易被視為跨境鎮壓。故建立風險警示、跨部會保護平台、查處違法協力者及強化國際司法合作,變成不得不之必要。
不過,賴政府的反制同樣存在界線問題。若政府聲稱為了防範統戰及跨境鎮壓,而將正常的兩岸宗教、學術、文化、青年及經貿交流進一步「國安化」,甚至以政治立場或是否赴陸交流判斷風險,可能會造成另一種寒蟬效應。尤其對於「在地協力者」的認定,須建立在具體行為、證據與法律構成要件;不能因單純接受對岸交流邀請、認同中華文化、中華民族、中國人或僅主張兩岸要和平交流,就視為等同接受境外指揮。否則兩岸極可能形成大陸強化法律安全化、台灣擴張國安審查的「雙向安全化」,反倒會使正常交流空間持續萎縮。
大陸若希望融合發展產生正向效果,應提高法律透明度及可預測性,降低政治性法律的模糊裁量,避免以司法威懾取代政治溝通;台灣則應採精準反制,以暴力、脅迫、非法資金、境外指揮及危害國安的具體行為為處理對象,而非全面限制交流。
兩岸不是只能在「完全開放」與「全面防堵」之間二選一,而是應建立「安全有底線、交流有空間、法律有界線、人民有保障」的風險治理模式。交流的價值就在降低敵意、增加理解及累積互信。大陸若以法律強制認同,可能適得其反;台灣若因安全疑慮全面緊縮交流,也可能失去民間社會緩和政治對抗的重要管道。唯有將國家安全風險與正常民間交流適度切割,做到「違法者依法處理、交流者充分保障」,才能避免法律戰與反法律戰相互升高,讓兩岸關係從對抗式安全治理逐步回到可預測、可持續之正常交流。
陸新制是防違規 而非正常往來
2026-09-14 00:00 聯合報/ 楊勢如/律師(上海市)
在大陸地區邊檢被攔?別慌!看待對岸出入境新規的務實思考,真正要防的是「違規」,而不是正常往來。
今年七月,大陸公布「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將於九月十五日正式實施。消息傳出後,不少經常往返兩岸工作、求學、探親的台灣朋友心中浮現不安,許多人擔心兩岸是否會多出一道看不見的門檻。這種焦慮可以理解,但若完整審視「新規」內容,台灣民眾其實無需過度恐慌。因為這一套出入境管理制度,並不是針對台灣民眾的「限制出境法」。
對台灣民眾而言,其實不必害怕「新規」。多數人對「新規」的最大誤解,是神化了「不准出境」條款。很多人望文生義,認為往來兩岸就可能被隨機限制出入境。其實,「新規」重點強調三大跨境風險:資訊真實性、技術安全、企業跨境紀錄規範。邊檢限制出入境僅針對存在違規違法情形、涉及案件偵查、危害技術與國家安全的主體,且會明確告知限制事由。簡言之,限制措施針對的是違規行為,而非普通往來的台灣民眾。
首先,「不准出境」並非隨意啟動的機制。它僅在特定狀況發生並經正式判定後才會啟動,觸發此機制的情境多與違規行為有關,例如涉及技術輸出、產業安全等違法情形。正常上班、經營、探親出差,照原步驟辦好手續即可,無需因「新規」而不敢出行。
其次,從事科技相關工作的台灣朋友需留意技術隨人移動的風險。新法並非禁止科技業員工出差交流,而是要求企業不能將「人出國」與「技術資訊流出」割裂看待。企業應清楚區分普通行政資料與機密技術,將資訊風險納入跨境移動考量,並養成「留紀錄」的習慣,以便在產生爭議時有客觀資料說明。
再者,一紙邀請函背後有不容忽視的企業責任。「新規」明確要求出境入境事由應當真實、合法,出具邀請函的單位和個人需對內容真實性負責。企業不應將邀請函當作純行政文件,為辦證方便而編造理由。公司對外出具的資料須禁得起檢查,避免檔案內容與現實不符而承擔責任。
此外,委託他人代辦出入境事務需謹慎挑選合作對象。「新規」對協助辦理出入境服務的仲介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境外機構不得在大陸當地承接此類服務。台企應留意服務商資格是否合乎規定,從單純相信熟人轉向對服務機構做基本合規判斷,避免使用虛假材料或違規辦理。
對台灣民眾而言,不必因「新規」減少正常往來。企業該出差、參展、見客戶仍應照常進行,只需將容易被忽略的環節補起來:高科技企業銜接技術資料管理與人員跨境活動;經常出具邀請函的企業確保行政流程與實際商務一致;委託第三方時對合作機構做基本了解。重視「證據意識」,重要事項留下合理文件與紀錄,便是最好的自我保護。
萬一遇到出境問題,應先釐清法律關係而非急著找關係。「無法出境」背後原因千差萬別,需從決定機關、事實基礎、法律依據及程序逐步拆解。具有不同身分的台灣民眾,更應將法律身分與企業角色分開看待,客觀評估自身風險。
「新規」不是台灣民眾的「緊箍咒」,而是企業重新整理自身的提醒。理解制度不應只看片段標題,對守法企業而言,規則愈清楚,反而愈容易安排經營活動。只要堅持真實申報、規範流程、留存紀錄,遠離虛假資料與違規跨境操作,無需懼怕制度調整。
官派首長上天堂 民意下地獄
2026-09-14 00:00 聯合報/ 陳國祥/資深媒體人(台北市)
行政院長卓榮泰。記者季相儒/攝影
民主憲政的核心在於權力分立與制衡,然當前台灣卻出現一個荒謬絕倫的現象,一個未經立法機構同意、不具直接民意基礎的官派行政院長,竟能以「不副署」為武器,八度阻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生效。這不僅是行政權對立法權的全面霸凌,更是一個官派官員以個人意志,凌駕於國會代表的多數民意之上。官派首長違法弄權,民意被踐踏下地獄,台灣憲政秩序已陷入空前危機。
若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案窒礙難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設有「覆議權」做為明確的防衛機制。卓榮泰院長卻跳過覆議程序,直接以「不副署」方式讓法案無限期擱置,形同創造了憲法未賦予的「第二次否決權」或「口袋否決權」。這種做法不僅架空國會立法權,更打破了「行政對立法負責」的基本原則。
卓榮泰自詡為「少林足球」中不斷挨球打的守門員,聲稱行政團隊必須承擔歷史責任,扮演好「法案守門員」。即使是足球賽,球員也必須經過合法程序指定;行政院長本質上是僅具有執行權的首長,怎能自命超級守門員,用「不副署」來對抗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
更荒謬的是,卓院長的「守門」標準前後不一。副署是責任,不是選擇;更不能一案一把尺。如果副署變成「行政院贊成的就簽、不贊成的就擋」,原本設計用以制約總統權力的制度,反而扭曲變成行政院長用來否決國會的工具。
民主憲政體制的立法權代表民意監督行政權、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一個官派的官員憑什麼以個人見解否決國會代表的多數民意?台北市長蔣萬安批評卓揆自稱「守門員」之說,抨擊「這不是守門、而是拆門!」一語道破了問題核心。行政權今天拆掉立法與行政間的橋梁,明天動搖的即是權力分立與多數決的制度基礎。
行政院長將「副署權」擴張為攻擊性否決權,是朝野對抗走向極端後的憲政創傷。當行政權可以自行認定法案「違憲」並拒絕副署,形同「封凍」法律案,台灣的民主制衡機制實質上已陷入癱瘓。要化解此困局,立法院絕不能止於口頭抗議或情緒性的預算凍結,須善用制度的反制手段,捍衛立法權制衡行政權的底線。
憲法的基本精神是「有限政府」,不論三權或五權,都只能在特定權限範圍內行使權力,而不是假「悲壯情懷」為所欲為。卓揆一方面自稱「守門員」,卻又自行充當裁判,最終不是守住憲政秩序,卻只剩政治正確下的意識形態。
一個鄙視民主規則又動輒掀桌的執政團隊,不僅讓政治僵局無解,身為最高行政機關首長還帶頭作亂;這樣的「守門員」,只能由「民意紅牌」讓他下場。一個官派官員的權力可以凌駕多數民意,台灣憲政的荒謬實已到了必須徹底反省的時刻。官派首長違法弄權、民意已下了地獄;唯有人民覺醒,民主才得重生。
泰國人權會查汙 監院人權會空轉
2026-09-14 00:00 聯合報/ 謝英士、鄭佾展/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副秘書長(台北市)
聯合報報導,監察院每年編列高達一億四百七十九萬元的「國家人權業務」預算;相比之下,包含議事、調查巡察、財產申報等三項監察院核心職權的業務預算,總和僅四四一二萬元。人權業務預算高達監察本業的近二點五倍,引發社會對預算效益與組織定位的強烈質疑。惟監察院與「國家人權委員會」問題,還不只是預算分配。
日前泰國國家人權委員會(NHRC)、民間組織(EARTH Thailand)及汙染控制部門連袂走入現場,在沙繳府(Sa Kaeo)與巴真府(Prachinburi)大舉調查非法工業廢棄物傾倒。這種「人權機構走向汙染第一線」的具體行動,是捍衛在地居民的健康環境權,也深刻映照出我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尷尬現狀。
兩國人權會的落差,本質源於組織架構與法源定位的不同。泰國人權會是規定於憲法的獨立憲政機關,不受行政部會或總理府指揮,組織採「七人專任、任期七年且不得連任」的體制,賦予其無後顧之憂的獨立性。委員會有深入第一線現場勘驗與調閱卷宗的調查權,當查明人權侵害或行政機關未善盡保護義務時,得提出調查報告或改善建議、提起行政訴訟、移送檢察與反腐機關法辦,由政府採取補救措施,並將相關問題提交國會及內閣關注。
相對地,台灣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則是隸屬於監察院的專門委員會,由監察院長兼任主委、監委兼任委員;人數雖達十人,卻缺乏專職專責的組織獨立性。在法律限制與組織慣性下,多為被動、事後監督公權力,缺乏對環境違法事件主動出擊、先環境後法律的「現場主義」思維,甚至受到政治影響,這也導致了兩國在預算效益與行動力上的鮮明對比。
泰國人權會將預算高度投射於第一線實地訪查與人權監督;反觀台灣,人權業務編列上億預算,雖在少數議題推動專案訪查,卻常遭質疑多用於舉辦推廣活動、研討會、撰寫報告、人事維運等,罕見為環境汙染、健康環境權進行現場調查及強勢發聲。
更令人憂心的是,行政院人權處主責之台灣首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二○二二–二○二四)」到期後,新版計畫難產「多年」。新版草案議題縮減,去化石燃料與補貼遭粗暴刪除,氣候變遷和環境人權被邊緣化,不但背離聯合國人權高專辦意見,民間團體亦質疑流於形式,國家人權委員會卻沉默以對。
然制度的限制與監委懸缺的現實,都不應成為退縮的藉口。二○二二年聯合國大會已決議「健康環境權」定為基本人權,監察院若要凸顯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組織功能價值與存續必要,除了威權時期人權議題外,尤須貫徹環境法的現場主義,才是打破機關空轉、回應社會期待的解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