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家之眼】聯合國「一中」立場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
◆ 【專家之眼】當前的農地種電規模只是前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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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當前的農地種電規模只是前菜而已
2024-05-30 07:01 聯合報/ 曾志超/中華經濟與金融協會副秘書長
政府力推漁電共生,衝擊環境,圖為七股大型光電案場。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近年來,我國暴力式拓展再生能源,並將眼光朝向擁有大片土地的農漁業上,以「農電共生」為名,無所節制的設立太陽能板與風力發電機,已危害農業發展。大家期待新政府能檢討現有的作法,非但未有任何修正,尚釋出擴大辦理的訊號。
陳駿季部長稱,外界質疑發展光電好像用了幾萬公頃農地、農業部保護農地不力讓農地流失,實際上精準數字不是如此。目前農地上的光電分四類,第一類屋頂型,最沒有土地流失爭議;第二類是漁電共生,農業部匡列了2萬980公頃,迄今使用1,856公頃,僅占8.8%;第三類是匡定不利耕作區有2,162公頃,迄今僅用694公頃,約占三成;第四類是農地變更做非農業使用,迄今約1,710公頃。
根據漁業署養殖漁業放養查詢平台公布的最新民國一一三年(2024年)5月的數據,現有魚塭面積為4萬1,561公頃。在農委會時期民國一一O年(2021年)所公布的《養殖漁業白皮書》指出,政府設定民國一一四年(2025年)再生能源需達30.161GW,占比最高的太陽能光電設置目標為20GW,農業部門被分配到9.3GW的光電設置量,其中有4GW為漁電設置,換算成魚塭面積約為1萬公頃,約占我國魚塭總面積四分之一。
然農業部卻悄悄的大幅擴增漁電共生的面積目標,由陳部長前述談話可知,已匡列了2萬980公頃,短短幾年目標提高了一倍有餘,等於超過五成的魚塭都被規劃為裝設光電板的區域。
離譜的是,漁電共生高度集中在七股區一地。引用自由時報去年底的報導,台南市七股漁電共生案場光電面積有1,148公頃,約七股十分之一土地都在種電,設置容量更占全台廿分之一。換言之,目前全國漁電共生1,856公頃的魚塭中,七股的魚塭比重高達62%。
除了光電板影響農業外,風力發電問題也不遑多讓。尤其是海上設立的離岸風力發電機,也衝擊漁場。例如: 媒體指出,近期離岸風電開發商有意在澎湖海域進行開發,北有台亞風能提出「環彭一號、環彭三號」兩個風場計畫,開發面積共50平方公里,南邊則有德美風能提出面積達125平方公里的「鍾梅」風場計畫,風場與漁場高度重疊,此舉將對大幅影響澎湖的漁場,引發當地漁民的高度不滿。
澎湖並非個案,過去在竹南、彰化與雲林等地的離岸風電建設,已爆發多次爭議。其中又以彰化最為嚴重,其外海因離岸布滿風電設施,讓彰化漁民傳統的流刺網捕魚方式無法運作,且波及潮間帶養殖業。加上海上風機影響航道通行,交通部竟公告禁止漁民在航道內捕魚與航行,扼殺漁民生計。
身為農業部長不僅沒有善加保護我國優質的農漁業用地,還讓光電開發商無序的在農地、魚塭以及漁場上擴張發電設施。當大家質疑陳駿季有失職守時,只會用冷冰冰的數字回應,農電共生可用地的使用率仍低,絕對夠用。
陳部長沒說口的是,「現在才種這麼一點電,你們有什麼好緊張的?以後才是重頭戲!」
【專家之眼】聯合國「一中」立場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
2024-05-30 11:54 聯合報/ 宋燕輝/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理事
受限於大部分的會員國遵守「一中原則」或採「一中政策」,加上中國大陸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享有否決權,台灣申請入聯合國幾乎不可能。(美聯社)
日前,聯合國秘書長發言人斯特凡納·迪雅里克在一場記者會上回答提問時表示,「在有關中國的問題上,我們遵循聯合國大會民國六十年(1971年)通過的決議」。記者追問此意味什麼?迪雅里克表示,「這意味著,就我們『聯合國』的立場而言,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
迪雅里克此發言衍生國際法與國際組織法上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如果台灣是中國的一省的話,與台灣相關的問題就屬於中國的內政。聯合國憲章第二條七款規定,「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依此,聯合國不太可能通過決議干涉台灣問題,也不會要求中國大陸將台灣加入或參與聯合國相關組織和會議此敏感議題提交聯合國依憲章解決。
聯合國所採取立場如此,但此國際組織所有193個會員國依據憲章,有義務接受秘書長發言人所採取的「一中」立場嗎?答案是否定的。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民國六十年(1971年)決議第2758號不對聯合國會員衍生一定要遵守的法律義務,而是依據每一會員國各自所採取的外交立場與政策去解讀或處理有關中國大陸與台灣的問題。此乃為何幾天前世界衛生組織秘書長譚德賽強調,加入此組織需要會員國的同意,「你只能去問會員國」,至於他本人對這件事是無能為力的。如果大部分的會員國揚棄與中國大陸建交時所採取的「一中原則」,改採與美國類似的「一中政策」,台灣才有參加世衛大會與聯合國專門機構與會議的可能。
由於聯合國憲章規定,只有國家才有資格申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准許此國家申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必須由聯合國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推薦以決議行之。受限於絕大部分之會員國遵守「一中原則」或採取「一中政策」,加上中國大陸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享有否決權,當下台灣入聯幾乎不可能!
另一個問題有關中國大陸對台灣威脅使用或使用武力是否違反了聯合國憲章與國際法。正如夏威夷屬美國之一州,以及魁北克是加拿大的一省,倘若夏威夷或魁北克鬧獨立,美加兩國政府應應該會威脅或可能使用武力因應,而受限於憲章不干涉他國內政此原則,聯合國和此組織的會員國恐無權干涉!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四款規定,聯合國會員國在處理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鑒於聯合國採取台灣是中國一省的立場,因此,中國大陸與台灣之互動不被認定為國與國之間的國際關係。依此,中國大陸以捍衛國家領土之完整為由合理化威脅使用或使用武力防止台獨的行動可能不太會被認為違反憲章或國際法。
但是,中國大陸若採取武力反台獨,觸發台灣海峽地區武裝衝突,勢必威脅、破壞國際和平與穩定,因此,聯合國與其會員國肯定會有所反應,甚至干涉。此乃為何聯合國秘書長發言人迪雅里克在記者會上表示,針對中共環台軍演「我們(聯合國)當然密切關注台海局勢的發展。我們(聯合國)敦促有關各方不要採取可能加劇地區緊張局勢的行動。」
台灣已連續八年被排除在世界衛生組織門外,但在民國九十八年至一O五年(2009年至2016年)期間曾受邀以觀察員的身分參加世界衛生大會,聯合國雖採「一中」立場卻無法阻擋此會員國的決定與實踐,北京也採取同意立場。
當前國際社會挺台參加聯合國體系內各專門組織與會議的聲浪有大幅增加趨勢,但台灣要避免台海爆發戰爭,要加入國際組織,參與國際會議,有必要弄清聯合國、所有會員國、以及中國大陸所採取或堅持的「一中原則」或「一中政策」的解讀與實踐,以及理解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相關規定的制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