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 星期四

百億抗癌 何不剷除空汙元凶

udn 論壇報https://paper.udn.com/udnpaper/PID0004/394693/web/ 

◆  百億抗癌 何不剷除空汙元凶
◆  柯總召若違規吸菸 請主動繳罰款
◆  強推氣電 病急亂投醫
◆  誰堅持 誰變節 青鳥能不汗顏?
◆  當家執政 竟黑箱監控
◆  不具公益 政黨侵個資

◆  蔡英文總統論文讀後感(上)/我兩度赴倫敦政經學院借閱 2019-09-18 18:22
◆  蔡英文總統論文讀後感(中)/外殼燙金 內頁像傳真紙 2019-09-18 18:32
◆  蔡英文總統論文讀後感(下)/兩種編排有異 畢業35年收到 2019-09-18 18:32








百億抗癌 何不剷除空汙元凶


2024-05-30 04:50  聯合報/ 華健/基隆市海洋保育協會理事長(基隆市)


賴總統上任前在台北榮總提及競選時的「健康台灣」國政願景,要用「百億癌症新藥基金」在民國一一九年(二○三○年),讓國人癌症死亡數少三分之一。

畢竟預防勝於治療,生病後花大錢投藥治病是一回事,從根源揪出、剷除致病元凶,讓人民免於病苦,更是領導者的責任。

近二十年台灣每年肺癌死亡人數逾萬,居癌症致死之首空氣汙染為導致肺癌主因之一,但背後的機制一直難以確認。直到去年 Hill 等在《自然》(Nature)期刊上的研究報告,揭開其中的發炎與腫瘤促進過程,此議題才逐漸明朗。接著,一年後台大公衛學院的研究進一步指出,台灣空汙和肺腺癌之間密切相關

九年前中國大陸媒體人柴靜,採用類似美國前副總統高爾《不願面對的真相》的呈現方式,推出了《穹頂之下》這部關於中國空氣汙染的調查影片,呼籲關注空氣汙染問題。該片對於中國環境政策的影響不得而知,但過去十幾年中國政府對空汙問題所採行的一系列積極作為,的確值得關注。根據一份刊載在《環境科學期刊》(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的論文,中國大陸的柴油硫含量從民國一○○年(二○一一年)的四三○ ppm,降到國一六至一七年(二○一七至二○一八年)的六至八ppm;針對氮氧化物PM 排放的防制,也從第二期進步到第四期標準。

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署,早已將柴油引擎排氣歸為人體致癌物。而挖土機、堆高機、發電機、吊車、鐵路機車頭、船舶等非路上柴油引擎的排放,都含有 PM2.5、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及一系列苯、丁二烯等空氣毒物。

美國環保署也因此在民國八十三年(一九九四年)首先通過了適用於包括飛機、重型設備、鐵路機車頭、船舶等非路上引擎、設備及車輛的排放法規與標準。歐盟於民國八十六年(一九九七年)跟進立法,並且分期和分階段落實。目前美國即將落實更嚴苛的第五期排放標準,要進一步降低五至九成氮氧化物與 PM 排放

民國九十六年(二○○七年)中國環境保護部也依歐盟標準,訂定非路上移動柴油引擎標準,接著在民國一三和一七年(二○一四和二○一八年)比照歐盟要求,陸續通過五六○kw以下非路上柴油機第三、四期限度,同時鼓勵引擎製造商符合歐盟第五期標準。

民國一○九年(二○二○年)之後,中國生態與環境部進一步訂定安裝氮氧化物與 PM 防制診斷系統、使用全球定位追蹤系統,以及採用測試實境的手提式排放量測系統。此外,亦要求資訊揭露與設備標示,須涵蓋設備與引擎的主要排放防制技術等關鍵資訊。如此之標示揭露策略,促使使用中的非路上設備一律受到監督。

迄今,台灣針對非路上柴油引擎排放的防制法規仍付諸闕如。賴總統醫師,能不能關心一下?











柯總召若違規吸菸 請主動繳罰款


2024-05-30 04:50  聯合報/ 陳宏煇/大學生輔人員(新北市)


報載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在審查國會改革法案期間,向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抱怨,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在行政院長休息室抽菸,把行政院長休息室當成自己的休息室,而周萬來也回應會把行政院長休息室的門關起來。

事實上,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八條:「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而立法院內之行政院長休息室符合「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因此應該禁止吸菸。若真如黃國昌所言,柯總召在行政院長休息室吸菸,已違反菸害防制法。另依據同法第廿一條:「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黃總召既然看到柯總召在行政院長休息室吸菸,依菸害防制法即應予以勸阻。

筆者在大學負責菸害防制業務,經常會對師生及行政人員反覆宣導,不要在校園內吸菸,但還是有極少部分師生不聽勸告,讓筆者相當為難。呼籲柯總召以身作則,如果真有在不能吸菸的地方吸菸,就應主動向台北市衛生局繳交罰款,不要讓承辦人員為難。也希望大家如有發現周遭人員在禁止吸菸的地方吸菸,也應該立即予以規勸,不要讓違法吸菸的狀況持續發生。












強推氣電 病急亂投醫


2024-05-30 04:50  聯合報/ 陳立誠/台灣能源部落格版主(台北市)


報載新任國發會主委劉鏡清表示不排斥重啟核能,個人對此熱烈歡迎。但劉主委又表示看好綠氫,特別提到中研院以天然氣製氫技術,並說下周將拜會中研院廖院長詳談。針對此點,個人認為劉主委恐遭誤導,這可分幾個角度討論。

全球推動「氫經濟」的重點是將氫氣應用於工業減碳及長途陸運及海運與空運減碳。無碳電力有水電、核電、風電、光電及儲能諸多手段,氫電從來就不是電力減碳主力。依國際能源總署推估,民國一三九年(二○五○年)氫電將占全球供電百分之一

但依國發會「二○五○淨零排放路徑圖」規畫,民國一三九年(二○五○年)氫電將占台灣供電百分之九至十二,較全球平均高了十倍。個人曾破解此乃政府強推離岸風電國產化,為鼓勵廠商投入,將未來十年風電、光電建設畫大餅,遠超台灣電力系統所能承受,只好將多餘綠電電解水製氫,再以其發電,造成極昂貴綠氫占比過高之主因。

中研院廖俊智院長強力鼓吹以高溫裂解天然氣再發電的「無碳燃氫」技術。中研院「台灣淨零科技研發政策建議書」中規畫民國一三九年(二○五○年)台灣供電中,氫電將高達四成一,遠高於國發會規畫。主因即規畫無碳燃氫將提供二成七電力,個人看了膽戰心驚。規畫一個尚在研發科技供電超過四分之一,是否視國事為兒戲?

中研院推動的無碳燃氫,是以超過攝氏一千度的高溫裂解天然氣製氫,在全球並非製氫主流,原因即在於成本過高。台灣推廣無碳燃氫又有一死穴,即台灣不產天然氣,台灣進口液化天然氣的價格為產地四倍,今日歐洲由美國進口液化天然氣,為之前由俄羅斯進口管線天然氣價格四倍即為一例。即使中研院製程成功,在台灣製氫原料成本即為天然氣生產國如美國及澳洲的四倍,值得推廣嗎?

各國推動綠氫主要還是押寶以綠電電解水製氫,綠電便宜的國家又占了絕大優勢。以澳洲而言,每年光電發電時數較台灣高了一倍,綠電及綠氫成本僅台灣一半。國際能源總署建議綠電條件不佳的國家,由海外進口綠氫供工業及遠程運輸業使用。去年日本嘗試小規模以海運由澳洲進口液化氫氣,即為遵循國際能源總署建議之一例。

台灣淨零時程入法後,病急亂投醫,抓進菜籃就是菜,將成本效益分析拋在九霄雲外。國發會及中研院針對氫電之規畫即為顯例核電才是電力減碳及解決缺電危機正途,奉勸政府趁早恢復核電,修正錯誤的氫電規畫方為正途












誰堅持 誰變節 青鳥能不汗顏?


2024-05-30 04:38  聯合報/ 朱立安/教(嘉義市)


立法院內表決國會改革法案,立法院外,泛綠勢力發動「青鳥行動」,反對國會改革。如果賴清德不滿足於嘴皮嘟噥兩國論調,真企圖透過憲政改造達到更實質的法理台獨,貶抑藍白多數的國會就將成為接下來四年的政局主戲。

青鳥行動」牽涉到憲法與國會,然而,改革國會與修憲並非突然冒出來的議題,我特別追蹤政壇上翻滾三、四十年的老將,看他們如今到底誰堅持?誰變節?例如,藍白如今共識要廢除監察院,那麼,泛綠從前喊廢監院的過往該怎麼看?有人批評,台灣過去幾年逐步走向中央集權,也有人回嘴說,美國早已中央集權兩百多年!諸多見解實在不倫不類。

四月底,潘襎在民意論壇寫了篇〈陸游的真情與權力的現實〉,開頭引用放翁名詩「王師北定中原日,家祭無忘告乃翁」,足見熱切愛國,然而更感動人的是放翁與妻子的千古戀情空留遺憾。筆者補充一點,如此赤忱愛國、充滿真性情的人,晚年竟被罵叛國賊!因為南宋大權奸臣韓侂胄發動宮廷政變,又禁絕朱熹理學,但同時主張北伐抗金,於是在這點上,陸游與韓侂胄走近了,讓人為陸游扼腕唏噓。

歷史上,一著不慎、滿盤皆輸的例子太多。美國南北戰爭前的布坎南總統,平心而論,有幾十年政治資歷,但在堪薩斯是否脫離聯邦這件事上,表態偏袒自己朋友,就永遠背負罵名,被認定是有史以來最糟的美國總統。檢視台灣各黨派政治主張,大約十年前,綠營大張旗鼓提出憲政改革,甚至不惜醜化憲法;時間再退回一些,反貪倒扁運動之後,馬英九勝選,當時綠營難道沒吹捧「虛位總統」,又咒罵「國會設計不良」嗎?

現實權力爭鬥下的犧牲者總是令人嗟嘆,台灣人即使健忘,想不起民國七十九年(一九九○年)代的憲改路線之爭,也不會忘記在近幾波學運中,有人成了「林廿萬」,更多參與者卻在高房價、低薪的現實裡「躺平」。陸游晚年寫〈追感往事〉:「諸公可嘆善謀身,誤國當時豈一秦」我思索多年來圍繞立院改革的悲劇鬧劇,再看政治戲台起鬨的配角嘍囉和他們喊過的口號,唉!政治成敗不定於一人,卻是大家陪著汗顏。












當家執政 竟黑箱監控


2024-05-30 04:38  聯合報/ 劉家驊/大學退休教師(新北市)


據媒體報導,執政的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王義川在某政論節目稱,透過基地台手機訊號分析近日立法院抗爭群眾的年齡層分布,並比對此次青鳥活動、五一九民眾黨舉辦之集會,再比對民國一一三年(二○二四)總統大選選前之夜群眾手機訊號,「意外發現」這次立法院外的集會,多了許多民進黨年輕生力軍,他們跟挺柯的民眾黨「小草」不是同一批人。

先不論此事件的合法性,本文擬針對事件中「大數據分析本質來深討,民進黨動用電信基地台顧客資訊進行大數據分析,就是透過手機訊號取得人流資訊特性分析,王義川稱此為「目前商業市場進行活動調查的普遍基本方法」。

然而據筆者從事資料探勘與大數據分析應用教學多年的經驗,由於網路雲端資訊無時效性與可擴充性影響,大數據分析運用是不允許使用機構在未經使用者同意的情況下,將個資分享予其他機構的。且在相關法規的框限之下,企業組織間若要共同創造資料價值,須透過免於交換個資的免疫資料分析演算法(例如 CLONALG)加以轉換,如聯盟式學習進行,或是去除足以辨識個資的內容,再進行資料分享,此步驟稱之為「去識別化」。

質言之,去識別化的主要工作是找出資訊內較敏感的屬性,利用去除、加密或加入雜訊之方式予以轉換,最後才輸出運用。而聯盟式分享資訊學習的難處,即在於資料合作之企業,彼此須事先充分協調,針對其演算法等細節展開全面性商議及評估,並共同進行資訊系統的安裝與開發,其合作門檻高且嚴謹。去識別化技術則可使個資轉化為形式相同,但卻無法辨識出個人身分的資料,讓後續各式交換及運用得以進行。

雖然去識別化資料在統計特性上難免與原始資料有所出入,但運用上的彈性也使其成為兼顧個人隱私及資料交換需求的重要工具。最後產出去識別化資料時,僅保留原所用之統計特性,以及個資難以被辨別且符合隱私層級資料。雖然大數據分析已改變許多企業高層的決策模式,以往策略決定常依賴多年累積的經驗判斷,現已轉變為從人工智慧模型推論出各項妥適的可行方案。

回到事件原點,王義川所言,利用手機信令資料分析方法即可進行相關比對,是不可行的。即使經由妥善去識別化後的統計資料,頂多只能知道二十至三十歲有多少比率、六十歲以下有多少比率,不可能知道哪一天跟哪一天的人群是不是同一群人,因此其中的黑箱作業實令人匪夷所思!

最後很想問的問題是,執政黨憑什麼可以獲取電信公司的使用者個資進行分析?為什麼執政者可以用手機訊號監看人民行動?為什麼民進黨可以取得如此隱私且敏感的大數據進行比對分析?而且是跨縣市與年代的一場一場又一場監控資訊?為什麼執政黨想怎麼過濾分析就怎麼利用,卻可不管人民同不同意、知不知情或喜不喜歡?此情此景,不禁令人想起蘇聯共產制度下的警察國家,其囂張做法與當年促轉會張天欽胡作非為的東廠風波幾乎如出一轍。當家執政,能不慎乎?














不具公益 政黨侵個資


2024-05-30 04:38  聯合報/ 楊智傑/雲科大科技法律所教授(新竹市)


如果某政黨委託民調公司以電話民調,掌握支持者年齡與地域分布,因為接受民調者已經同意,故沒有侵害個資問題。如果某地方政府向電信公司購買手機門號定位資訊,掌握某一大型活動的人流資訊,以利維持交通秩序,具有公共利益,且未侵害個人隱私,這種個資利用行為在個資法上大致合法。

但若某政黨向電信公司購買手機門號定位資訊,想掌握參與政黨活動者年齡與地域分布,甚至可以比對同一人是否有參與其他政黨活動時,這就有侵害個資嚴重疑慮了!

據名嘴說明,執政黨似乎委託民間大數據公司,向電信公司購買手機基地台訊號人流資訊手機信令資料)。大數據公司除掌握單一政黨活動參與者的年齡與地域分布,甚至可以比對出三場不同活動的參與者是否重疊。此說引起譁然!

顯然,電信公司將手機信令資料賣給大數據公司時,包含許多個人資料,包括門號持有者的年齡與住所地點資訊。這些資料宣稱已經「去識別」,但實際上可能根本沒有去識別。電信公司可能有提供原本的門號資訊,或者為門號換了一個固定的代碼,大數據公司才有辦法透過門號或固定代碼,比對不同活動的參與者是否為同一批人。從個資法而言,電信公司是否可對外提供這些資料?大數據公司是否可買這些資料做比對分析?

由於電信公司販賣和大數據公司購買這些個資時,都沒有得到個資當事人同意,只能援引個資法的例外利用條款。電信公司和大數據公司可以主張的條文,大概是「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或是「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有必要」,但實際上他們可能不符合這二項事由。

一、政黨不是為了疏散交通管理人流,而是想掌握政黨活動參與者的族群身分,甚至人群是否重疊,不具有公益性。二、其更難符合「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有必要」,因為這一款有嚴格的限制,就是僅限於學術研究機構,且必須是出於公共利益所做統計分析。這些民間大數據公司不算是學術研究機構,所為之統計目的,是幫政黨分析活動支持者,也非出於公共利益。

其實許多統計研究未必須要有公共利益,仍值得去做,對個人隱私的危害也不高。但因為個資法有限制出於公共利益的統計,若政府真想鼓勵民間對資料做此種加值利用,還是必須先修法。這也就是為何健保署一開始將健保資料賣給民間企業使用,後來限縮只提供學術機構做研究利用。

現行個資法下的執法機關,只有分散的行政主管機關和檢察官。電信產業的主管機關是 NCC,可對電信業者詢問調查,但 NCC 不懂個資法,不會積極任事。若沒具體受害人,檢察官也未必想啟動調查。

個資法的結構性問題在於,卅年來沒有設立專責的中央主管機關,亦即獨立的個資保護委員會,因此無法對電信公司和民間大數據公司展開調查,遑論行政處罰,也無法對企業提供事前指引和指導。這導致政府各部門以為自己做各種資料加值利用均屬合法。電信業者和大數據公司也起而效尤,以為販賣或購買「部分去識別個資」可能合法;實際上未必合法,只是沒有專業的個資主管機關來關切。

政府長期不重視個資保護,卻以個資加值利用的台灣經驗為豪。政府如果認為應放寬,發展台灣的資料產業,建議盡快修正個資法。而發展資料利用產業更需要個資保護委員會的監督,建議盡快推動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