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泰順/台灣也需《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楊泰順/台灣也需《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2026-05-18 00:20 聯合報/ 楊泰順(作者為文化大學政治系特聘講座教授)
美國開國先哲漢彌爾頓在美憲草案提出時,曾警告當時的美國民眾:「民主具有許多優勢,但美中不足的是,暴露了太多讓外國勢力滲透和腐化的途徑。」行憲後的首任總統華盛頓,卸任前也嚴正提醒:外國勢力常透過「偽裝與欺騙」,企圖影響政策與民意。
由於民主的核心價值是讓人民享有意見表達、集會結社、與請願訴願的自由。有心影響政府決策的外國勢力,當然不會忘記這些管道的運用。政府就算明知背後勢力的運作,恐怕也很難進行有效的防範。因為,過度限縮基本人權,便可能面臨掏空民主的指控。行憲兩百五十年來,外國勢力確實也常利用這些體制的疏漏,對美國政客進行滲透與腐化。
二戰前納粹德國在美國發動文宣戰,企圖形塑民意反對美國參戰,美國國會因此起意立法抑制外國勢力的活動。但囿於憲法人權的保障,民國廿七年(一九三八年)公布的《外國代理人登記法》,並不敢限制民間支持國外勢力的意見表達,而僅是要求「任何人或團體直接或間接受命於外國雇主,在美國進行促進外國利益的政治活動」均須向法務部登記,並公開其活動內容與金流。立法的用意很清楚,目的不在限制人民的意見表達自由,而是希望曝光活動背後的指使者,使閱聽大眾得以判斷其觀點的可信度。
法實施後雖然經歷數度修正,但廣泛存在的灰色地帶,讓執法效率頻受質疑。但儘管如此,由於有這部法律的存在,仍有不少人因逃避登記而受到法律制裁。如晚近加州阿凱迪亞市華裔女市長王愛琳,便因被控長期接受北京指令,散布有利中共的政治宣傳卻未依法登記,除了被迫辭職還可能面臨十年監禁。川普第一任期的競選經理馬納福(Paul Manafort),也因收取烏克蘭獨裁者大筆文宣資金未依法揭露,而被判七年半徒刑,幸好川普卸任前給予特赦而免受牢獄之災。由於顧慮大刑伺候,目前有超過五百個團體及個人,依法在法務部登錄為外國代理人,可見法律仍具有一定效能。
台灣位處抗中的第一島鏈,中美交鋒日熾的當下,各境外勢力積極布局塑造民意影響決策,並不難想見。為了應付詭譎風雲,政府在六年前便公布實施《反滲透法》。但與美國的法例比較,台灣的立法僅針對「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而非將所有企圖影響決策的外國勢力一視同仁。且該法嚴格禁止受委託者,進行影響公投、選舉活動、與政策游說之活動,似乎顯得過於空泛。試問,中共治下所有台商幾乎都可視為被對方「實質控制之團體」,如此一來無異否定百萬台商的言論權與參政權。
如此單方面限制敵對勢力的代理人活動,似乎忽略了友台國家也可能有影響政府決策的意圖。如迄今媒體所揭露的,美國援外署、美國民主基金會、索羅斯的開放社會基金會等,皆曾長期補助島內某些具有政治傾向的團體。當台灣要努力走出平衡外交,或理性討論軍購與社福開支時,這些受資助的團體難道不會接受國外勢力指示進行阻撓?故而,除了敵對勢力的滲透,台灣民眾當然也有權利知曉,那些團體其實是受外國勢力資助而說話。
美國的《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或許並不完美,但在意識形態對峙嚴重的台灣,各種資訊充滿「偽裝與欺騙」時,這部平衡言論自由與資訊透明的法,或許具有啟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