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9日 星期五

名家觀點/特別股制度翻修 有利新創

名家觀點/特別股制度翻修 有利新創


2018-06-29 01:32 經濟日報  沈碧琴(本文由安永稅務服務部副營運長、執業會計師沈碧琴口述,記者吳馥馨採訪整理)


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就是為了增強企業經營彈性而設,故已開放可於章程中設計複數表決權、特定事項否決權(俗稱黃金股)及可轉換成複數普通股等特別股。
然而,一般公司現行特別股之發行條件,只能在盈餘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及股東行使表決權之權限上進行約定,而無上述複數表決權等特殊設計,無法針對經營團隊或投資人而為特殊權利義務規劃及安排
本次修法在眾多增修條文中,具有共識的條文之一,為對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權利、 義務規劃安排作了放寬。
然而,公開發行公司則因涉及不特定投資大眾之權益,避免影響層面衝擊過大,並未在本次修法中鬆綁。
根據院版修法草案中,新增特別股的適用範圍及彈性,包括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即一股多權表決權);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俗稱黃金股);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當選一定董事名額董事之權利;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即一股特別股可轉換成多股普通股); 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現行實務上,企業常常面臨到以下股權安排的難題。
一、家族企業:家族事業之股東大多是親戚,希望可以將家族的事業讓有意願的人永續經營,但其他家族成員能保有一定權利與權益;或當家族發生紛爭,擔心經營權轉交到無能力經營的家族成員,希望有機制能幫助有意經營事業的家族成員維護經營權;或當家族成員無意接班時,欲從外部尋找專業經理人時,得以保有家族企業股權。
二、新創企業:當新創企業持續成長,計畫籌措外部資金,得以吸引外部投資人願意投資,且經營團隊或原始創辦人得保有經營權;或對企業發展前景尚不明確時,得運用在企業發展明朗時投資人可轉換取得更多的普通股股權,以享有企業發展的成果之進退得宜的彈性方案,以吸引投資人願意先注入資金。
現行公司法雖賦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發行多元權利的特別股,得以解決上述難題,但因閉鎖性公司有需限制股份轉讓的基本前提,且公司倘擬公開發行,需先轉為非閉鎖性公司之額外程序,若本次修法通過後,將讓一般公司得享有更充足的自治空間,上述所面臨到的情形,當可由於法令的放寬,得依據個別企業不同的特性,設計出特別股股東的權利義務,以符合企業與投資人雙方需求的規劃安排。
本次特別股的修法,業界基本上都採開放的態度。
但也認為,特別股之條件常為公司與股東協商訂定,可能涉及商業機密,若經查閱公司章程而得知與股東間的特別股內容恐不適合,恐怕會影響其他投資人對公司的看法,也會過於保障經營團隊。
如何達成平衡,就是法令放寬所衍生的挑戰,故而特別股之設計過程中會需要各種專業人士,來協助規劃以符合企業經營之短、中長期需求,真正落實兼具保護企業及投資人的權益。


沈碧琴

現為安永稅務服務副營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