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0日 星期五

【專家之眼】民族團結促進法的涉台意涵(廿六)

◆  【專家之眼】降考照年齡不是交通解方(廿六)
◆  【專家之眼】民族團結促進法的涉台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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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民族團結促進法的涉台意涵

2026-07-10 05:58  聯合報/ 湯紹成/政大國關中心兼任教授
對於大陸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示警對民眾有風險。記者廖士鋒/攝影


自北京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以下簡稱團促法)以來,引發各方關注。表面上看,這是一部處理民族團結、民族平等與民族地區發展的法律;但若從其章節設計、核心語彙與涉台條文觀察,這部法律的意義,顯然是將「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從政治口號、政策綱領,進一步推進為制度化法律化的國家治理框架。

這部法律最值得注意之處,在於它具有明顯的綱領性準憲法性一般部門法多由「總則」開始,但此法特別設置「序言」,透過歷史敘事說明中國作為統一多民族國家形成過程,並將民族團結國家統一文化傳承民族復興連結起來。換言之,這不只是技術性法律,而是一部帶有強烈政治宣示意識形態導向法律文本

核心命題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一概念並非突然出現,而是近年中國民族政策逐步發展結果。自民國一○三年(2014年)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以後,逐漸透過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代表中國的民族政策已從過去較強調「民族平等」與「民族區域自治」,逐漸轉向「多元一體」與「共同體意識」的塑造。

從內容來看,此法共有序言、七章、六十五條,從總則到教育宣傳、交流交融、共同發展、保障監督,再到法律責任,形成一條完整的治理鏈條。其制度工具涵蓋教育、文化、媒體、網路、AI、家庭家教、社會組織與基層治理。也就是說,共同體意識不只是由政府宣傳,而是被推入學校教材、媒體、網路、家庭教育、社區活動與社會組織之中,成為日常治理的一部分。

這也正是「團促法」最重要法理變化:法律不再只是保障權利、規範權力與處理爭議的工具,也成為國家整合身份塑造治理動員制度載體。該法意在強化國家凝聚力、降低族群衝突、推動民族地區發展與共同繁榮,同時亦可轉向政治動員,其效力不可小覷。

台灣而言,最敏感的是第21條與第63條。前者明文涉及港澳台同胞與海外僑胞,其中對台部分強調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融合發展、增進台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榮譽感。這表示北京已將涉台融合發展納入「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框架,不再只是一般交流政策,同時也具有身份認同民族敘事功能

較具爭議的是第63條。該條規定,「境外組織和個人若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問題不只在於「境外」二字,更在於何謂「破壞民族團結」、何謂「製造民族分裂」,若缺乏明確構成要件程序救濟,便可能產生擴張解釋空間,而最後定奪在北京。

此外,本法還與其他涉台或國安法律形成一張法律網絡。例如,「團促法」第10條涉及國家統一、民族團結、主權安全;第31條與第61條涉及網路、大數據、AI 與平台責任;第33條則要求經濟社會政策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反對分裂與凝聚人心;第44條把大陸全國台聯等群團組織納入共同體工作;第48條與第52條又將軍隊、國家安全與民族領域風險防範連結起來。這些條文共同顯示,民族問題已被納入國家安全、社會治理與涉台政策的整體架構。

若與《反分裂國家法》相比,兩者雖都涉及台灣,但性質有所不同。「反分法」直接針對台灣問題,設定台獨紅線與非和平手段的法律基礎,屬於硬法威懾;「團促法」則不以危機處理為主,而是將反分裂思維前置到日常認同治理之中,偏向長期塑造中華民族共同體敘事。前者處理的是主權紅線,後者處理的是身份塑造。

若再與《國家安全法》、《愛國主義教育法》一起觀察,可以看到北京涉台法律論述的逐步擴張。《國安法》提供總體安全框架,涵蓋主權、統一、文化安全與政治安全;《愛國主義教育法》建立教育動員框架,港澳台同胞也被納入愛國教育對象;而「團促法」則進一步把民族認同、反分裂、融合發展與法律責任連結起來。因而可見,這是從「防獨」到「安全」,再到「教育」與「共同體」的連結敘事,相關涉台法律框架,已從主權紅線擴展到文化認同與社會治理層面。

因此,「團促法」不宜被簡化為一般民族政策法。它更像是一部國家建構法,目的在於把中華民族共同體從政治口號推進到制度化法律治理,並透過教育、文化、網路、社會治理與法律責任,形成一套完整的認同工程。

台灣面對這部法律,既不應低估其涉台意涵,也不必陷入情緒化反應。理性因應的重點,不是否認中華文化與兩岸歷史的複雜性,而是在自由民主制度下,重新詮釋文化、身分與政治共同體的關係。真正的挑戰在於,如何在承認歷史文化連結的同時,維護台灣社會的自由選擇、民主制度與多元認同。

















【專家之眼】降考照年齡不是交通解方

2026-07-10 06:29  聯合報/ 陳清雲/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
偏鄉交通不便,衍生青少年無照騎車現象。苗栗縣長鍾東錦倡議考照年齡降低至16歲,但青少年與家長看法分歧,專家學者認為,完善駕駛安全教育,遠比放寬考照年齡更重要。記者范榮達/攝影


近日媒體報導,未成年無照騎乘機車遭舉發件數持續增加,並有建議將普通重型機車考照年齡由十八歲下修至十六歲,引發社會討論。政府重視青少年無照駕駛問題固然必要,但若僅以降低考照年齡為對策,恐怕只是讓「無照」變成「有照」,未必能降低交通事故

交通政策應建立在科學數據風險評估之上,若主張下修考照年齡,應提出完整統計,包括十六至十八歲族群事故率、肇事原因、違規類型,以及取得駕照後是否確實降低事故發生率;若沒有充分數據證明政策效益,便貿然調降考照年齡,不僅難以取得社會信任,也可能增加道路安全風險交通政策追求的應是降低事故,而非降低考照門檻

更值得深思的是,十六歲以上、十八歲以下依法仍屬未成年人。這個年齡層的判斷能力風險意識情緒控制仍在發展交通安全不只是會騎車,更包括遵守法規危險預判臨場應變能力考照制度只能證明具備基本駕駛技術,卻無法保證成熟的交通素養,因此不能把降低考照年齡視為解決交通安全的萬靈丹。

不少未成年無照騎車,其實是在家長默許、甚至提供機車的情況下發生。部分家長基於上下學方便、外出打工,或滿足孩子耍帥、刺激及同儕認同,對無照騎車睜隻眼閉隻眼,愛之適足以害之的心態,正是問題根源之一。少子化時代,真正的愛不是放任,而是教導孩子尊重生命、遵守法律,建立正確的交通安全觀念。

支持降低考照年齡者,多以高中生通學或打工需求為理由。然在都會地區,捷運、公車、YouBike 等公共運輸已相當普及,高中生仍以上學為主,打工者畢竟是少數,多數通勤已有替代方案。至於偏鄉交通不足,政府應改善公共運輸,而非以降低考照年齡做為補救措施。若因距離較遠就認定必須騎機車,未免過於簡化,也忽略改善交通環境才是治本之道。

政府應把眼光放遠,積極推動自行車兼具運動與通勤功能。日本、荷蘭等國早已將自行車視為重要交通工具,許多城市在人行道旁規畫行人與自行車共用或分流空間,並建構完整且連續的自行車路網,並搭配完善的停車及轉乘設施,便於學生與上班族騎自行車通勤,不僅提升交通安全,也兼顧節能減碳與健康。

反觀我國,自行車道仍普遍存在路段中斷、人車混流、缺乏串聯等問題,尤其學校、住宅區、捷運站與公車站之間的「最後一哩」路網仍有許多缺口。交通部與運動部應共同規畫連續、安全、友善的自行車環境,完善路權、停車及轉乘設施,鼓勵民眾養成騎自行車習慣,讓單車成為兼具交通、運動、健康的日常工具。

交通安全沒有速成方案,更不能寄望僅憑調整考照制度就能解決問題。需要降低的不是考照年齡,而是交通事故;需要提升的也不是機車使用人口,而是全民的交通安全素養。與其急於降低考照年齡,不如從家庭教育、交通安全宣導、公共運輸改善、自行車友善環境同步著手,打造以人為本的交通環境,而不是只把「無照」變「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