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9日 星期五

【專家之眼】大罷免燒出民主政治假平等的大問題(初七)

◆  【專家之眼】大罷免燒出民主政治假平等的大問題(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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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大罷免燒出民主政治假平等的大問題


2025-08-29 07:25  聯合報/ 高永光/政治大學兼任教授
在野黨這次大罷免案獲得完勝。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這次大罷免、大慘敗的整個過程,比較少真正從民主的原理制度改善去分析,提出台灣民主更優質化、更平等的討論,十分可惜!這和民國九十九年(2010年)以前,台灣每次經歷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都有法政學者專家進行深入的批評及分析相當不同。難道台灣民主選舉已經十分完美完善,沒有可以再度改善的地方?還是過去十年的政治發展根本悖離民主正軌,進入「民主倒退」或「政治衰敗」,使學者專家灰心之餘得出來講話?

首先,我們以大罷免過程中偶有討論到的罷免制度談起。說「偶有討論」是指「同意罷免」方及「不同意罷免」方,都是為了投票動員,才不斷去解釋罷免通過的兩個門檻:滿足25% 以上的投票率,加上同意票數要高過不同意票,罷免案才通過,本質上也沒有學者專家出現參與論辯。

我國採單一選舉區相對多數當選制特點就是選票兩極化;例如假定只有兩個候選人,實力在伯仲之間,當選人及落選人,可能會以得票率差距低於1%或2%左右的百分比定勝負(勝比敗為52%: 48%或51%: 49%);兩個參選人實力若很懸殊,獲勝方壓倒性獲得52%以上選票當選(勝比敗為53%: 47%或54%: 46%⋯⋯);假設敗選一方發動罷免成功,就是以占總投票25%的罷免得票率獲勝,在罷免這一役上是勝方25% + N壓過敗方的小於25%。從罷免的制度設計來看,以前面在當選時獲得壓倒性勝利的52% + N為例,不是以罷免時的25%+ N輾軋當選時的52% + N嗎?用少數推翻多數,符合民主的原理嗎是真平等嗎當然,有人巧辯25%門檻規定,對各政黨當選人都適用,就是公平的政治平等但因為罷免通過條件低,政治陰謀家操弄起來容易得逞,就會使罷免成為常態,那民主政治基本原則之一:定期改選,根本就是空話

再說把立委當選得票率視為民意,任期一年後可以提罷免,要證明一年後的民意是反對當選時的民意,是否同意罷免票的N’%得票,要超過當選時的N%呢?抑或是當選時N%的九成、八成或至少五成,罷免案才算通過,才是真平等?

在野黨這次大罷免案獲得完勝,至少表示選民肯定、同情在野立委。因此,在野黨對於罷免制度是否應該在追求真平等上做妥適修正,才不辜負選民?比方說罷免理由規範,如何對形同誹謗虛假罷免理由審定處罰?罷免方是否提供罷免案保證金罷免投票率若低於一定%,保證金予以沒收?

其次,這次大罷免案似乎大家現在的定見是,賴、卓、柯想以此手段,改變國會政黨席次,翻轉朝小野大的立法院政治生態;不同意罷免方及在野黨視其為執政黨的「陰謀」。

不過,罷方推動大罷免的政治理由之一,是上次(113年)立委選舉在得票率席次率上的不公平。當時區域立委國民黨得票40.44%、民進黨44.73%、民眾黨2.96%,但席次上國民黨39席、民進黨38席,而民眾黨是0席;民主政治的假平等顯現在這裡:得票多的反而席次少,得票少的反而席次多,要知國民黨實際得票數是551萬多一點,民進黨610萬張票少一點,後者比前者多了將近60萬張票;而民眾黨得票40萬多一點,卻區域立委一席也沒有。這就是單一選區制的不公平。舉例來說讀者立秒就懂,假定有三個選區 A、B、C,都是二個不同政黨候選人競爭,得票率百分比分別是 區51:49、區51:49、區也是51:49,贏得三席的政黨總得率 51%,而贏得0席的政黨得票率 49%,這種情形就不是民主政治真平等了單純的說49%的民意沒有代表在國會真正的平等是政黨得票率 = 政黨在國會的席次率。例如荷蘭眾議院議員各政黨得票比例決定,即各政黨席次多寡,是根據它們在全國獲得票數比例分配彰顯民主政治票票等值」的真平等

台灣、德國及日本都是單一選區配合政黨比例代表制台灣是不分區卅四席占113總席次的30%,三個黨在不分區的卅四席次率是38.2%、38.2%、23.5%,都比政黨得票率的比例高一些,但因為總的不分區只有34席,無法拉平在區域單一選舉區的不平等。

單一選區兩票選制中被提到最多的是德國聯立制,及日本並立制。民國一一二年(2023年)修法前的德國國會聯邦議會總席次是598席,選區選出299席,另外299席則是政黨名單比例代表。日本則是並立制,民國一O六年(2017年)眾議院總席次是465席,不分區176席,小選舉區289席,不分區占總席次的37.85%,而台灣只占30%。

德日選制是否適合我國?他們有達到票票等值民主真平等其利弊為何?總之在我國選制改革過程中,都值得拿出來討論。但因為我國立委區域不分區名額,都訂死在憲法增修條文中,以現下的政治氛圍要修憲,相當困難。政治就是一項把不可能變成可能的藝術,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