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2日 星期五

廖元豪/還全體法官完整的違憲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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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元豪/還全體法官完整違憲審查權


2025-11-14 00:00  聯合報/ 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憲法法庭因政治紛擾而停擺多時,關心憲政與人權的人們很焦慮,甚至不惜催促大法官「以身試法」,不顧法律評議規定審查法律。然而,憲法秩序真的只能靠大法官維護嗎?為什麼一個法院卡關,好像我們的憲法就出現「空窗」?我國憲政體制這麼脆弱嗎?

對比同時也充滿著憲法爭議的美國,就不會如此。無論是關稅、出生公民權、驅逐移民、護照性別登記、片面停撥聯邦補助款‧‧‧都會先由各地聯邦地方法院處理,之後再在不同審級交鋒,至今各級法院已經作了很多「暫時」的裁定。可知即使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消失」,各級法院還是能夠在自己轄區從事違憲審查。他們不會出現「空窗」,而且各級法院裁判此起彼落的精采裁判累積經驗更可以作終局決定重要參考

可見,如果我們的違憲審查制度像是美國,那憲法法庭暫停,就不會造成「憲法空窗」的憂慮了。

其實我國司法違憲制度,本來就不是「憲法法庭獨占」,普通法院行政法院,也像美國一樣可以審理大多數憲法案件。以剛剛進行言詞辯論的美國「關稅」爭議為例,主要爭點都在「總統所課關稅是否有法律授權」。如果同樣的情形發生在台灣,行政機關的課稅處分欠缺法律充分授權,也會被行政法院撤銷。這種案子根本不需要跑到憲法法庭。

我國大法官唯一獨占的,是法院認定法律違憲而「宣告失效」或「拒絕適用」的權力。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對於自己根本認為違憲的法律,只能閉上眼睛適用它,或是聲請憲法法庭審查。為什麼、憑什麼大法官獨占這種權力?普通法院可以認定「行政命令」違憲,進而拒絕適用;但碰上違憲的「法律」,就雙手一攤丟給大法官,道理何在?

其實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時,制憲者所設想的違憲審查,就是美國式體制;我國憲法與釋字第一號解釋,都早於西德的基本法憲法法院,所以根本不可能是「參照德國經驗」而制定。現行制度來源,乃是行憲之初,沿襲訓政時期舊制背離制憲者原意變種。釋憲多年,甚至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大法官解釋的「效力」!

之後大法官自己在民國八十四年(一九九五年)的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中,硬是憑空移植德國基本法規定,剝奪各級法院違憲審查權,在憲法、法律沒有規定情況下,隔空取物創造一種「法官聲請釋憲」的制度。這號解釋形同宣告,「法律違憲審查」乃是大法官的禁臠,普通法院不配管。

現行的「大法官獨占」,則是由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法源依據比較紮實,但同時也可能由立法者來解套。依此,何不修改憲法訴訟法,把「個案拒絕適用違憲法律」的權限還給每一個法官擺脫釋字三七一魔咒?現今的法官所受的憲法學訓練,以及民主憲政的薰陶浸淫,遠遠超越行憲初年的法官。他們的平均憲法學素養,也不見得輸給現任的那八位大法官。而且在個案中「拒絕適用違憲法律」不等於一般性地「撤廢法律」,並無民主正當性問題。這也許可以活絡憲法,同時也能減少憲法法庭獨占釋憲權成為政治必爭之地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