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日 星期五

廖元豪/護憲不能只靠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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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元豪/護憲不能只靠大法官


2025-10-03 00:00  聯合報/ 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許多人誤以為「只」有大法官才能解釋憲法,或是錯認憲法法庭乃是中華民國憲法下「唯一」的憲法守護者。這一方面會讓其他也有維護憲法義務國家機關無視憲法,同時也可能讓憲法法庭把憲法當成自己禁臠前者是怠惰失職,後者則可能過動侵官

憲法法庭目前因缺額無法實體審議案件。由於負責提名的總統堅決不肯與立法院協商諮詢,立法院在這樣的敵對氣氛下也是「照單全不收」,在雙方充滿鬥性局面下,僵局短期難解。難道中華民國憲法就無人解釋,沒有任何機關可以捍衛人民基本權利了嗎?

其實憲法雖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但那只表示司法院有著最終」的解釋權,而非「唯一」的解釋權而且司法院解釋憲法,仍然必須在審判、訴訟等典型「司法權」的範圍內行使,還必須受到憲法與相關程序法律(如憲法訴訟法)的約制例如,在憲法訴訟法施行之前,釋憲並不是透過「憲法法庭」,程序上也不是「訴訟」,可見目前的「憲法法庭」與它的整個體制,本身就是「立法創設物」,而不是直接從憲法上導出,因此它當然必須在框架中行使職權。絕對不是任由大法官自行創設程序要件,否則民主國豈不變成「大法官國」?

那在政治僵局法律限制下,憲法法庭暫時停機人民權利無法保障了嗎?事實上,憲法法庭從未「獨占」憲法解釋權,更不是唯一憲法守護者。各級法院本來就該在每一個案件引用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所有政府機關行使職權之際,也都有義務適用遵循憲法在這些「適用憲法」的過程中,司法與行政部門也都在解釋憲法

司法院所獨占的,只有「將法律宣告違憲失效」的權力而已-而且這種獨占權,還是當年大法官自己在釋字三七一號解釋創造出來。然而,要保障人民憲法上的權利,並非都須使「法律全部失效」。一般法院本來就可以合憲性解釋限縮法律適用範圍,以保障人權無待大法官指示例如,為了保障人民生存權,將死刑限定在「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的情形,是普通法院本來就可處理的,何勞大法官?此外,普通法院也可在涉及人權個案審查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乃至地方自治條例是否合法合憲,並且拒絕適用違憲規範。哪有「只能等大法官」的問題?

憲法法庭空轉當然不是好事,但實證研究也早已指出,過於依賴司法違憲審查,常常反而是政治部門推托自身恪遵憲法職責藉口違憲立法,立法機關本來就該修;違法行政措施,政府一開始就不該做。政治部門自己明明知道某些措施有可能違憲侵犯人權,卻還是悍然為之,然後傲慢地對人民說「不服就去聲請釋憲啊!」現在更拿著憲法法庭空轉相互指摘完全推卸責任

憲法法庭暫停」之際,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及各機關該做的,一方面是更謹慎避免違憲違法,另一個當然是積極地對話協調,讓大法官能盡量達成憲法明定的十五人。捨此不為卻讓僵局持續,還要大法官公親變事主;不但打破立法,甚至趁著憲法法庭「當機」的空檔,一而再、再而三搞出疑似違憲措施,那滿口要「護憲」的口號,只讓人覺得充滿偽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