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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陸公布懲治台獨意見 帶出「有關規定」積極面
2024-06-27 07:00 聯合報/ 楊穎超/銘傳大學副教授
中共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眾多評論認為此舉是在加大對民進黨政府的施壓力度。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眾多評論認為此舉是在加大對民進黨政府的施壓力度,甚有可能引渡台人至陸受審;本文則從紅綠藍三黨及部分人民關切展開分析,並點出其積極面。
首先,《意見》有注意內部宣傳的成分。特別指出宣傳,是因為《意見》發的似乎有些匆促,不像力求嚴謹的法律文書:多數內容並非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新通過的法律,行政部門只是把既有法規中涉及分裂國家、危害國安的條文,做些彙整強調補充,例如缺席審判、終身追究,以及增添中共《刑法》第一百零三條分裂國家罪組織、策劃、實施具體行為等規定。既然多數不是新規,對外施壓效果就相對有限了;如果參考中共《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將「意見」定位為「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新增的部分內容似乎逾越了原有規定,非為周全處理方式。
而說《意見》也是對大陸內部民意的回應,是從賴清德總統上台前後,大陸網民對若干兩岸事件言論熱度,以及過去中共推出相關法條效果來研判。最近兩岸敵意螺旋持續上升,中共有安撫內部需要;雖然有些大陸學者認為《意見》是中共在兩岸議題上爭奪法理話語權與法律主動權、凸顯大陸對台事務的主權和直接管轄權,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規範宣布了卻不能有效執行,容易斲傷自身威信。中共過去宣布「頑固台獨首惡分子」,相關法條也早已備齊,但發展至今,到底是彰顯了直接管轄權抑或反之?相信中共早已做過評估。
其次,綠營的反應是矛盾而具政治性的,他們一方面藐視《意見》的執行力,另方面又儘量把不同政黨與人民拉進《意見》的追訴範圍內。該黨中國部評論《意見》對台不具任何管轄權或法律效力;但他們的頂頭上司卻指出,依照中國國台辦的邏輯,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選出中華民國總統、就全部都是台獨,因此也包括曾參與大選的侯友宜和柯文哲;賴清德則說,根據中國的意見,不贊成統一就是台獨,不管是「台灣派」、「中華民國派」、「中華民國台灣派」,在中國眼中通通都是台獨,只有統一促進黨不是台獨。希望朝野應該共同面對這個問題,大家團結合作。
若真如綠營所述,他們其實盡可放心,畢竟法不責眾。中共當前如果真有此類台獨定義或邏輯,那等於在幫綠營擴大隊伍。然從近幾年台灣選舉時的謹言慎行看來,中共應知自己在台作用,不會隨便打這個算盤。所以在綠營眼裡,中共到底在費什麼心思?執政黨人才濟濟,應該要更為清楚才是。
第三,有論者以為,即便國民黨執政,也會努力拓展中華民國外交空間,若按此次公布的部分內容,藍營外交官員也可能入罪。論者引述《意見》第二條: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三)通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官方往來,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
如果單以第(三)項條文來看,那不僅是國民黨未來執政時,外交官員可能入罪,就連現在未執政時,立法院配合賴政府外交活動,也有違反《意見》之嫌。然而,如果加上「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的整體評估,與藍營遵奉九二共識立場來看,應該不在此範圍內。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該條第(二)項提及「台灣地區有關規定」,似有隱晦承認我憲法,乃至於一中各表意涵。類似詞語曾見諸中共高層口說,例如民國一O一年(2012年)三月,中共時任總書記胡錦濤談到「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沒有改變。確認這一事實,符合兩岸現行規定」;甚至民國一O九年(2020年)一月,中共國台辦發言人還提到「…兩岸關係改善和發展的基礎是堅持體現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這個共識是源自於雙方各自規定,不是大陸單方面強加於台灣的。」
此類說法似乎是第一次見諸中共文件規範,陸方評論對此大多略過,相當可惜。追求兩岸和平發展人士應多重視此訊息,鼓勵陸方繼續跨出更清晰的步伐,尤其重要的是,讓台人接收到這個訊息。反之,如果還是如同以往隱而不顯,效果就不容易出來了。
至於人民可能會擔心的引渡問題,恐怕是多慮了。部分評論提到中共可能引渡台人至大陸受審,但除了當事國引渡有複雜考量,萬一失敗,卻等於挑戰中共在外交公報裡加註有關台灣的事項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中共外交部在向外國請求引渡時扮演重要角色,但聯合發布《意見》的「兩高三部」,卻未包括外交部,可見引渡並非《意見》的重要考量。
綜合言之,此次外界對《意見》評論,各有關切與道理,本文則從紅綠藍三黨及部份人民考量進行分析,認為中共想法還有注意內宣成分;綠營批評半天,牽連台人皆可能被追訴的分析不太實際;引渡台人則應非陸方重要考量;至於第一次見諸大陸官方文件的「台灣地區有關規定」,具有新意,如果未來能有更多衍生解釋出來,將是《意見》對兩岸和平最大的貢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的通知
2024年06月22日06:2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
為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切實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24年5月26日(日)
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切實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1.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大肆進行“台獨”分裂活動,嚴重危害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嚴重損害兩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華民族根本利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決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二、准確認定犯罪
2.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1)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的﹔
(2)通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3)通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系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
(4)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
(5)其他圖謀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3.在“台獨”分裂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首要分子”。
4.實施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罪行重大”:
(1)直接參與實施“台獨”分裂組織主要分裂活動的﹔
(2)實施“台獨”分裂活動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
(3)其他在“台獨”分裂活動中起重大作用的。
5.實施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積極參加”:
(1)多次參與“台獨”分裂組織分裂活動的﹔
(2)在“台獨”分裂組織中起骨干作用的﹔
(3)在“台獨”分裂組織中積極協助首要分子實施組織、領導行為的﹔
(4)其他積極參加的。
6.實施本意見第二條規定行為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7.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1)頑固宣揚“台獨”分裂主張及其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的﹔
(2)其他煽動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8.實施本意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罪行重大”。
9.實施本意見第七條規定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實施本意見第二條、第七條規定行為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11.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意見第二條、第七條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12.“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三、正確適用程序
1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15.“台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並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
1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利,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17.對於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証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前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18.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的“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應當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19.人民法院缺席審判“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或者由近親屬代為委托一至二名辯護人。在境外委托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授權委托進行公証、認証。
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應當准許,但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五日以內另行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0.人民法院缺席審判“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四、附則
21.對於“台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參照本意見辦理。
22.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五)
《 人民日報 》( 2024年06月22日 06 版)
(責編:岳弘彬、牛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