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耀輝/落後選制 二度傷害租屋弱勢(十五、元宵)
◆ 劉大年/世界貿易組織的挑戰(十四)
◆ 黃齊元/發揮在野力量,引導台灣前行(十三)
黃耀輝/落後選制 二度傷害租屋弱勢(十五、元宵)
2024-02-24 02:56 聯合報/ 黃耀輝(作者為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教授)
最近在抖音看到在台的印尼人用通訊投票選舉他們的總統;一位朋友說他的太太是泰國人,早就在台灣行使泰國公民的選舉權;而台灣至今仍未採行「不在籍投票」,實在是愧為民主國家。
也難怪,這次總統及立委選舉,有六成的民眾對蔡政府不滿,很想下架民進黨,結果投票率不到百分之七十二(我國史上次低),讓賴清德以四成得票率當選「雙少數」總統,顯然「限戶籍地投票」的落後選制,是影響結果的關鍵因素。
尤其蔡政府的住房政策失敗,造成全國房價所得比升至將近十倍,青年弱勢買不起就算了,薪資所得連三年被物價吃掉之餘,連租個棲身的陋屋也要面對房租不斷飆升的壓力。今年一月的房租指數已經創下歷史最高,也是連六個月房租年增率超過百分之二,讓青年學子和勞工,成為租不起的更弱勢。
這些離開戶籍地、在外租屋的青年學子和勞工弱勢,雖想用四年一次的選舉投票來反映心聲,卻因租屋制度不健全,內政部對租屋黑市問題束手無策,租屋族想把戶籍遷入租屋處,易遭房東以漲租、解約或拒租的方式阻撓,以致於居住(工作或就學)地和戶籍地不同,到了選舉日就必須花費車資和時間返回戶籍地,才能行使投票權。
車資和時間成本,對租屋的青年弱勢形成經濟上的障礙,大多被迫放棄返鄉行使投票權,等於政府失敗的住宅政策和落後的選舉制度,雙重剝奪了經濟弱勢選民的參政權,無法以普通、平等、直接投票方式行使選舉權,也就難以對失能的官員課責或對錯誤的政策導正,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及「選舉等參政權」的本旨。
而且,近十年來貸款買房民眾的年齡明顯增加,去年前三季全國新增房貸族四十歲以上者已經高達百分之五十一,也就是有一半的青年弱勢到了四十歲的「中年」還在租屋,且在居住(工作)地未設戶籍,更可能無法或不願回戶籍地投票,以致投票率越來越低。
房客投票權被剝奪而淪為「二等公民」,內政部辯稱租屋族「設籍没問題」,依據戶籍法,有居住事實而屋主不同意遷入者,房客「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經戶政所人員或勤區員警查實後,仍可辦理遷入登記。依定型化契約,房東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否則依消保法該約定無效,房客並可申訴。徒法不足以自行,與其要弱勢房客對抗房東,內政部才該提出強有力租賃專法和措施和房東直球對決。
此外,修改選罷法、公民投票法,改為「不在籍投票」,讓國人得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使選舉投票權,才是合憲、民主的正辦。因為民主國家幾已採行,美歐及泰、菲、印度、印尼等國甚至以通訊/郵遞投票為主。
國民黨二十年前就推動不在籍投票,內政部也規畫多年,證明技術上並無疑慮,民進黨卻因害怕通訊投票而全盤否定,至少也應接受低層次的「工作、求學地」投票的「移轉投票」方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