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1日 星期三

廖元豪/大學「師生戀」該管嗎?怎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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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元豪/大學「師生戀」該管嗎?怎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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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元豪/大學「師生戀」該管嗎?怎麼管?


2023-06-21 05:01  聯合報/ 廖元豪(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近日來台灣版 #MeToo 崛起,性騷擾指控不斷冒出,讓人心痛心疼之至。而大學教授與學生發展戀情甚至性關係,是否構成性騷擾或違反學術倫理,也成爭議事項。

大學生已是成年人,所以大學教師與學生的戀情乃至性關係,都是大法官釋字七九一號解釋所稱的「性自主權」,受到憲法第廿二條的保障。但大學教授與剛成年的學生,具有硬性權力關係(指導、教學、評分等)以及軟性輔導管教關係,甚至還常有著某種精神崇拜可能。在這樣的結構下,師生間的戀情關係與性關係,是否該受到較嚴格的限制?

以台灣民情,大部分人應會同意師生戀應嚴加限制。但目前的法制卻存在盲點,使得管理很困難。最嚴重的就是規範不明。各大學對師生戀,幾乎都欠缺具體明確禁止限制規範。在聘約上只約定與學生「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各校的教師倫理規範多半也僅規定「不得性騷擾」。這些規定顯然不夠明確,例如,沒有指導關係的師生發生合意性關係,也「有違專業倫理」嗎?兩人在成為師生之「」如果就是情侶也違規嗎?性騷擾必須構成「利益交換」或「敵意環境」才能成立,師生戀是否也有同樣的條件?社會學系教授不能與同系大一學生上床,但可與機械系博士生談戀愛嗎?

加上這些年來許多傳統性倫理都在解構中,釋字七九一號解釋讓性自主可以在刑罰領域突破婚姻忠貞義務,甚至在解釋理由書還指出性自主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其地位已超越婚姻的社會功能。文藝影劇小說作品以師生戀為題材(不一定是大學,如日劇「魔女條件」,金庸名著「神鵰俠侶」等)者亦所在多有。如果沒有紮實法理基礎加上明確限制規定,這類事件還是有可能發生;而某些不肖教師更習於利用這種文化與地位的槓桿,避開性騷擾」與「性侵」的法律界線,一再於校園獵食造成校園安全問題

要說性自主甚至性氾濫,美國應該遠邁台灣。但美國各大學也在廿一世紀起注意到師生戀與性騷擾灰色地帶紛紛訂定較為明確且嚴厲執行倫理規範。鑑於規範的可行性及尊重個人自主權,各校規定還是有些差異。例如耶魯大學「師生自願關係政策」就規定,教師與大學部學生絕對不可以有「性關係或情慾關係」,但對老師與研究生的關係禁令,則限於有教學、指導或其他責任關係者。密西根大學規定得更細緻,將「性關係、戀情關係、情慾關係,與/或戀愛約會」關係都納入,對大學部學生與研究生也跟耶魯做出類似區分。但密西根大學規定在特殊情況下(主要是先當情侶才成為師生情況)可向校方申請「許可」。

我的母校印第安那大學則採取「揭露並適當處理」作法:只要有(或曾有)師生間的性關係或情慾關係,一律應申報,並由主管規定處理計畫(迴避是最起碼的要求);未依規定揭露、申報,或不遵守處理計畫,即構成懲戒原因。每個學校的規範,都遠比我國大學詳盡,也反映出各大學的政策與哲學

明明在師生戀議題上,台灣比美國更「民風淳樸」,但我們的大學卻鮮少作出明確規範。或許因為我們有尊重教授傳統,覺得把「師生性關係」放在聘約或倫理規範中,有著冒犯感覺。然而,模糊規範難以操作,也會給部分師生踩線、試探的動機。說清楚講明白,反而是保護師生維護校園倫理最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