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凍蒜硬拗 造假能得天下?
◆ 科技.人文聯合講座/數位中介法 專責機構成管制太上皇
◆ 科管局有不提告權利嗎?
◆ 美想靠強勢美元 打通膨
◆ 養殖需轉型 讓石斑魚走入家庭
◆ 某些學術領域 抄襲已成慣例?
◆ 教育滋味 苦盡甘來的幸福感
◆ 論文門解套在林智堅
◆ 蔡英文總統論文讀後感 (上)/我兩度赴倫敦政經學院借閱 2019-09-18 18:22
◆ 蔡英文總統論文讀後感 (中)/外殼燙金 內頁像傳真紙 2019-09-18 18:32
◆ 蔡英文總統論文讀後感 (下)/兩種編排有異 畢業35年收到 2019-09-18 18:32
科技.人文聯合講座/數位中介法 專責機構成管制太上皇
2022-07-15 01:01 聯合報/ 周韻采(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
NCC擬定「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發可能箝制網路言論自由疑慮。記者曾學仁/攝影
《數位中介服務法》尚值得社會關注之處在,法案中處處以認證組織為準公權力機構,企圖營造公私協力之共同管制,NCC稱此介於自律與他律間模式為「協同自律」。那在台灣是否可行呢?
法案中共列五類組織:一、數位服務業者應有與第三方事實查核組織之合作機制;二、平台業者應擇定獨立爭議處理機構,供使用者提出申訴;三、數位業者應優先處理認證舉報者之通知;四、大型平台業者得委託專業第三人辦理稽核作業;五、新成立專責財團法人,資本額廿五億,訂定自律規範及通報各業者相關行政處分。獨立專業機構在法案中簡直寫好寫滿。
其中爭議最大的莫過於成立新財團法人。就法案明定專責事項,其實較接近行業公會概念,如律師公會。故政府應僅鼓勵產業成立公會,訂定自律規範及懲處機制,而不應參與運作,亦不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應由會員繳納會費或收取規費,維繫運作。同時,基於其法人性質非(準)公務機關,不應執行通報政府行政處分之業務,否則其法律效力將受質疑。這樣奇怪的機構設計竟出現在法案中,讓人不禁懷疑,是否因數發部成立後,電信技術中心將移撥,故NCC須成立新法人,以供白手套及酬庸之用?又或者如電信協會、郵政協會般,成為退休高官們自肥之地?
其次,法案列舉的爭議處理機構及認證舉報者皆須經主管機關認可,這實務上可能造成只有符合執政黨意識形態組織,才能取得許可。尤其這兩年,新冠疫情肆虐,政府對批評疫情處理措施言論,動輒冠上假新聞,並以法律箝制。我們有理由相信,若逕由政府認可協力第三人,再配合法案授予政府資訊限制令,異議民眾言論自由可能被剝奪,且無法透過爭議申訴機制回復,無異是假程序正義之名,行管控言論之實。
我建議將認可業務交由負責自律行業公會執行,並以消極資格認定,降低社會各團體參進門檻,讓有能力且有意願團體皆能參與,才能實踐法案中強調包含多方利害關係人之協同自律。
這部法案是台灣首度跨足數位管制,尤其台灣不像日本、韓國,因Sony與Apple Arcade遊戲平台競爭、三星與Google Android介面爭主控權,須立法或對大型平台業者開罰,未來是否能通過立法尚是未知數。無論如何,透過政策之窗開啟機會,社會可認知到網路產業多邊市場特性,影響媒體、廣告市場甚鉅,故應將大型平台視為共同載具,課予一定義務,才能保障使用者權益及言論自由。
為凍蒜硬拗 造假能得天下?
2022-07-15 00:35 聯合報/ 張重玖/軍退(高雄市)
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右三)論文爭議延燒。 記者林俊良/攝影
政壇最年輕市長被指控論文抄襲,不認錯、硬拗;小英總統臉書力挺,桃園民眾會接受嗎?
論文非抄襲,只是複製而已?用「白馬非馬」來論辯「名、實」,亦掩飾不了狡辯、硬拗的「尚黑」黨格,只會讓民眾感到厭煩,這個政客死不認錯。
論文抄襲不僅違反「學術倫理」,嚴重的話就有涉及「類詐欺」行為,牽扯到政治人物的「誠信」問題,或許現在的政府不在乎「誠信」,造假能得天下,表示選民支持,造假者說的、做的、貪的,就算有錯也全都是對,為「凍蒜」無所不用其極。
看美國前總統川普連任選輸了,號召支持群眾不認同選舉結果,衝進國會毀損憲政體制在所不惜。還好美國主流與社群媒體不停引導非理性民眾走出困境,讓全世界看到媒體是民主最珍貴的一面。
台灣呢?網路、媒體近乎國家化,那些拿國家錢養出來的「網軍、名嘴」,整群猛攻反對力量,還會是個民主國家嗎?鞠躬道歉、坦承錯誤,有那麼困難嗎?讓台灣的大學教育蒙羞,就算取得桃園市長職務,面對所轄的學校,還有臉去頒那個市長獎給優秀學生們嗎?
「細漢偷挽匏,大漢偷牽牛」,年輕政客犯錯就直接向民眾誠心悔過;迂迴硬拗,表示以後會犯更多更嚴厲的錯;回頭是岸,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科管局有不提告權利嗎?
2022-07-15 00:53 聯合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新北市)
竹科管理局隸屬科技部,經費亦來自於人民的納稅錢下,若自行放棄這些權利,既視公器於無物,也必落入公務員圖利重罪之治罪領域。圖為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記者巫鴻瑋/攝影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涉嫌碩士論文抄襲一事,中華大學與台灣大學已經啟動學術倫理審查。處於本事件受害地位的竹科管理局,提告,到底是其權利、抑或義務?
竹科管理局委託中華大學為研究計畫案,是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契約約定由出資人,取得研究計畫的著作權,更明文參與計畫者,若要對外公開或使用,亦應得其同意,致使竹科管理局對此研究計畫,擁有絕對排他且專屬著作權。故若有碩士論文與計畫內容實質相似率達八成以上,除非能證明兩者於事前毫無接觸,而屬獨立完成,否則,就涉及著作權侵害。
故無論是誰抄誰,計畫主持人已是契約違反,竹科管理局自可向其為民事求償,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至於非契約當事人,在未經同意下為使用,就屬民事侵權行為,惟依民法第一九七條第一項,雖此等賠償請求權時效,原則為知悉損害人起兩年內,但自侵權行為時起超過十年,時效就消滅。故如林市長論文,即便判定為抄襲,也因時效已過而無以求償。
論文抄襲,還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重製他人著作物罪或第九二條的改作他人著作物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此等屬告訴乃論,又是輕罪,竹科管理局被侵害的著作權又在二○○八年,是否又會因時效問題而無法刑事究責呢?
因告訴乃論之罪,若逾越告訴期間提告,就因此欠缺訴追條件,檢察官無庸查明是否抄襲,就應直接為不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應自有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而因竹科管理局報告被抄事件爆發於上個月底,目前尚處於告訴期間之內。
只是告訴權仍在,但若已逾越追訴權時效,檢察官仍須以不起訴為終結。而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時效為廿年,而依同條項第三款,犯最重本刑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則為十年。而因重製、改作他人著作物罪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十條第一項的立法解釋,以上、以下都俱連本數,故此等罪名的最重本刑為三年,追訴權就為廿年,致尚未逾越時效。
退步言,就算是計畫報告抄襲碩士論文,則計畫主持人就再涉及偽造文書與詐欺取財等罪。此等罪名,不僅是非告訴乃論,更為七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更不能等閒視之。
雖然,是否為民事求償或提刑事告訴,皆繫於被害人的自由選擇,惟在竹科管理局乃隸屬科技部,經費亦來自於人民的納稅錢下,若自行放棄這些權利,既視公器於無物,也必落入公務員圖利重罪之治罪領域。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涉嫌碩士論文抄襲一事,中華大學與台灣大學已經啟動學術倫理審查。處於本事件受害地位的竹科管理局,提告,到底是其權利、抑或義務?
竹科管理局委託中華大學為研究計畫案,是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契約約定由出資人,取得研究計畫的著作權,更明文參與計畫者,若要對外公開或使用,亦應得其同意,致使竹科管理局對此研究計畫,擁有絕對排他且專屬著作權。故若有碩士論文與計畫內容實質相似率達八成以上,除非能證明兩者於事前毫無接觸,而屬獨立完成,否則,就涉及著作權侵害。
故無論是誰抄誰,計畫主持人已是契約違反,竹科管理局自可向其為民事求償,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至於非契約當事人,在未經同意下為使用,就屬民事侵權行為,惟依民法第一九七條第一項,雖此等賠償請求權時效,原則為知悉損害人起兩年內,但自侵權行為時起超過十年,時效就消滅。故如林市長論文,即便判定為抄襲,也因時效已過而無以求償。
論文抄襲,還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重製他人著作物罪或第九二條的改作他人著作物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此等屬告訴乃論,又是輕罪,竹科管理局被侵害的著作權又在二○○八年,是否又會因時效問題而無法刑事究責呢?
因告訴乃論之罪,若逾越告訴期間提告,就因此欠缺訴追條件,檢察官無庸查明是否抄襲,就應直接為不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應自有告訴權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而因竹科管理局報告被抄事件爆發於上個月底,目前尚處於告訴期間之內。
只是告訴權仍在,但若已逾越追訴權時效,檢察官仍須以不起訴為終結。而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時效為廿年,而依同條項第三款,犯最重本刑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則為十年。而因重製、改作他人著作物罪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十條第一項的立法解釋,以上、以下都俱連本數,故此等罪名的最重本刑為三年,追訴權就為廿年,致尚未逾越時效。
退步言,就算是計畫報告抄襲碩士論文,則計畫主持人就再涉及偽造文書與詐欺取財等罪。此等罪名,不僅是非告訴乃論,更為七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更不能等閒視之。
雖然,是否為民事求償或提刑事告訴,皆繫於被害人的自由選擇,惟在竹科管理局乃隸屬科技部,經費亦來自於人民的納稅錢下,若自行放棄這些權利,既視公器於無物,也必落入公務員圖利重罪之治罪領域。
美想靠強勢美元 打通膨
2022-07-15 00:58 聯合報/ 林建山/環球經濟社社長(台北市)
美國六月整體消費者物價指數(CPI)9.1%再爆表,刷新近41年新高紀錄。路透
美國六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九點一%再爆表,刷新近四十一年新高紀錄,震驚全球金融經濟市場,大多數跨國機構預計 Fed 在七月加息七十五個基點,應該已板上釘釘,甚且不排除加大加息力度到一百個基點的可能性。
美國貨物價格全面性飆漲,汽油價格環比上漲十一點二%,更遠超其他類別物價,住房和食品價格飆升,更是當今 CPI 爆表的主要因素。
這勢必會積極迫使 Fed 不得不繼續堅持貨幣緊縮路線。倘若 Fed 如目前市場預期,因為六月 CPI 爆表的震撼,在七月與九月的加息都達到一百個基點的話,則可能顯示美國已改變對付當前超級通膨的戰略,由守勢性金融戰略,轉進攻勢性金融戰略。
當然,無論是加速升息或擴大縮表,固然會如同多數專家看法一樣,產生局部性抑制通膨作用,但是兩者所肇致產業經濟部門成本高升,反而更助長通膨惡化,且也加速美國經濟陷於滯脹與大衰退的新窘局,這一負向效應其實恐怕更難衡平,更難被民眾及國際社會忍受。
不過,在耐受「沃克爾時刻」衝擊之際,因為傳統上只要提高美國利率水準,全世界都深信美元匯率必定走向更強更高,能輕易發揮美元匯率的「非常態強勢」效應,使美元霸權再度顯露,最大程度吸引國際資金流注美國,同時也更能持續美元霸權地位,更容易針對目標國家的經濟財富大薅其羊毛,用來填補過去四年,川普及拜登貨幣大印鈔救市,及財政大撒幣創造出來高達六兆美元曠世窟窿。
正是藉由 Fed 積極提高升息縮表力度,更有助於美國打響「反向貨幣戰」;今年第二季美國「反向貨幣戰」正在獲勝,也就是說,讓美國輕易做到跟二○○八年世界金融海嘯危機後「贏得美元貶值之戰」一樣,現在美國是反向操作,且很快「贏得美元升值之戰」。
近月以來,美元波動幅度頗不尋常,而真正引起世人注目的是美元的匯率水準。
七月十三日美元對歐元匯率達到一比一,這是二○○二年以來第一次;美元對日圓匯率也企及一九九八年以來最高水準。扣除通膨因素後,四十年來美元貿易加權匯率指數,僅兩次出現幣值比當下更強勢,分別是二○○二年和一九八五年。
今天美國財政部的經濟邏輯與現下 Fed 貨幣支撐相結合,輕易推動美元上漲。美國經濟邏輯既推動美元走勢,又助力全世界經濟恢復某種平衡;但是,對於當前已相當窘迫的國際經濟社會來說,卻是極大不安且高度不確定性的痛苦。
Fed 積極升息縮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讓強勢美元大大幫助美國解決問題。
今天美國的基本態勢是:強勢美元使出口更加困難,使美國跨國公司海外利潤減少,卻使進口商品比較便宜,立即有助於美國遏制爆表的通貨膨脹。
如此情境態勢下,Fed 在七月與九月加息一百個基點的可能性就很高了。
養殖需轉型 讓石斑魚走入家庭
2022-07-15 00:55 聯合報/ 王貳瑞/屏科大特聘教授(屏縣萬丹)
大陸禁止台灣石斑魚進口引起南部石斑養殖漁業衝擊,漁民希望政府能夠多開拓其他通路,幫助石斑產業度過難關。本報資料照片
石斑魚年產值不到五十億元,台灣兩千三百萬人口,每個人只要吃兩百元就可以解決。石斑魚價高時達到四百元/公斤,最低不足百元。以往吃不到,現在即使價格下滑,市場一樣看不到,一樣不容易吃到,問題出在哪?
二○二○年春節過後,石斑魚價格就曾崩跌,當時政府推出補助加工業者每公斤廿元,但鱸魚、午仔魚、虱目魚價格連動,來到歷年新低。之後,隨著大陸需求增加,物流解禁而解決問題。但現在不宜再有此期待,這次石斑魚危機該進行產業轉型,但並非減少養殖面積,養殖場是養殖業者安居立命之處,養殖產業需要的是轉型,而非轉業。
石斑魚目前通路結構中,七成外銷中港全為活魚,三成內銷則活魚與全魚兼具,規格主要是一至一點五公斤/尾,以符合餐廳桌盤大小。內銷以餐廳辦桌為主,進入加工廠比例極低,全台無一家專業加工廠或生產線。中國禁運後,六月開始水產加工廠日夜加班,主要是農政單位估算近期受影響的三千六百公噸,規格亦如前述,除少量魚片、魚塊,高比例集中在三去三清後之條魚。
冷凍條魚需要解凍、占據家庭冰箱空間,且需七、八人才可一餐用完,並不符合家庭餐桌需求。目前條魚加工就是將原本在餐廳的作業,改為工廠作業後凍儲,思維停留在餐廳、辦桌或團膳之原來活魚全魚替代。因一至一點五公斤規格長成約一年,在未改變放養且無擴展通路情況下,目前加工石斑魚,將面臨持續長成活魚上市的壓力。
石斑魚是大型魚,取肉率高,長到一定程度後,油脂、口感、營養皆到最佳,但在餐廳桌盤通路結構下被忽略。就養殖來說,養成大型石斑魚,可減少放養與整池頻率,節省養殖成本;就加工而言,大型魚要進加工廠,不適合做成條魚,卻符合家庭消費的魚塊與魚片。接下來問題是,大型魚加工自動化程度低,人工作業多,魚塊與魚片加工過程中,魚鱗、魚頭、魚骨、魚鰓、內臟、魚鰭、魚皮及粉屑等副產物,比率介於卅至七十%,主要作為飼料或肥料原料,高值化利用相對增加魚肉競爭力,也是政策推動可努力的地方。
損失歸到養殖業者,這問題也值得注意。
改變活魚與生鮮消費結構,讓石斑魚走入家庭,大家不用到餐廳就很便利吃得到,石斑魚才有未來,養殖產業也才有明天。
某些學術領域 抄襲已成慣例?
2022-07-15 00:45 聯合報/ 章忠信/東吳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台北市)
碩士論文強調的是原創性,如果結果與報告幾乎一樣,就是證據確鑿的抄襲。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縣市長參選人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爭議,引發社會關注。有無抄襲,事實如何,必須憑證據,無從妄加論斷。不過,健全法規建置,應該各方都會同意。
老師教學生寫作文,寫作文的學生是作者;老師批改學生作文,不會成為共同作者;研討會論文,重新修正發表於期刊,也應該清楚交代是研討會論文之修正版。這些非常簡單道理,小學生都知道,但到了大學,一切複雜了。
從科技部訂定的「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下稱規範),就可看出學術界長期以來的荒謬現象。
規範第六點第一款規定「如抄襲部分非著作中核心部分,例如背景介紹、一般性的研究方法敘述,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構成誤導,應依該領域之慣例判斷其嚴重性。」既已確認是抄襲了,為何還要「依該領域之慣例判斷其嚴重性」?還是說某些領域中,抄襲已成慣例,而可以認定不嚴重?
其次,規範第六點第四款後段規定「如依該領域慣例所指導學生論文由老師及學生共同發表,則指導老師可視為所指導學生論文之共同作者,但援用時應註明學生之貢獻。」學生的論文,指導教授應只做觀念之指導,既沒有也不該參與寫作,但為何「該領域慣例」可以「由所指導學生論文由老師及學生共同發表」,將指導老師「視為所指導學生論文之共同作者」,然後,反客為主,規定「應註明學生之貢獻」?
再次,規範第七點第一款後段規定「研討會報告如於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必要。」研討會報告無論是否被認定是正式發表,既有公開之事實,為何可任由特定領域決定是否引註?
最具爭議的是,規範第九點之「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序文,其規定除了「論文撰寫者」是作者,其他沒有寫論文的人,只要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例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也都可列名為共同作者。也難怪過去有大學校長提供細胞植株,看過研究成果,近來有參與問卷發送及收回,都能成共同作者。
「誠信」及「透明」,是學術倫理的核心,專業領域或許各有專精,但學術倫理之標準,應該沒有不同的「領域慣例」,科技部必須擺脫積弊已久的「領域慣例」,重新修正「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才能使學術研究獲得社會信賴。
教育滋味 苦盡甘來的幸福感
2022-07-15 00:39 聯合報/ 李枝桃/資深教育工作者(南投市)
假日陪長輩喝茶,他指著報紙的教育報導感嘆道;「這些大人教壞囝仔大小」轉而勉勵我:「教育很重要,你要好好做教育的工作;若大家連教育都失去希望,那我們就不知道未來在哪裡?」
我喝一口茶,笑著跟他說起員林農工有位主任,他主動來申請仰望教育基金會「服務換學習愛無限計畫」,假日時陪伴清寒孩子精進學習,讓他們能通過國家技術士乙級檢定;他除了帶領學生做校內或社區服務外,還鼓勵通過證照檢定拿到基金會獎勵金的孩子,能多一點付出,「畢竟不是每個孩子都能幸運獲得贊助的」。這些孩子於是決定只留一半獎金,將另一半獎金捐給社福單位;老師說當他們拿到捐款收據時,喜形於色的和老師分享「努力考取乙級證照是喜悅與驕傲,但把一半獎金捐助出去還多了份幸福感。」
聽到這樣故事,讓基金會工作夥伴都感動莫名;這位主任用引導方式,讓孩子學會在付出與分享中,看到自己的價值與責任,這才是真正對教育的用心呀!
我又說,最近有位志工家長來跟我分享,她孩子考取國立科大與知名企業合作產學專班的喜悅;她提到孩子高二時,跟她說選錯科別,要降轉別科系,親友提醒她要鼓勵孩子繼續下去,不要浪費一年時光,現在才想要降轉別科系問題。但她只說一句「你自己要想清楚」,就決定繼續支持孩子。
去年暑假期間,她安排讓孩子到朋友餐廳打工,先生及公婆去觀看回來後說:「我們家缺錢嗎﹖你怎麼讓你兒子去那裏端盤子、還要擦桌子擦地的,這些我們可從沒讓他做過。」她告訴他們:「孩子去那裏工作不只賺到錢,他還學會服務他人、懂得應對進退,更知道賺錢不易,要珍惜家裡給他的,這都不是家裡能教的,必須他自己去職場體驗的。」她說直到放榜,孩子告知後才知道孩子的決定:「選讀產學專班就是要對自己的未來負責,希望父母親不用為他擔憂」,說到這裡她笑了,但卻笑出淚來了。
「教育這件事真不簡單」,長輩笑著再為我倒杯茶,我慢慢啜飲,可能浸泡得有點久,所以剛開始帶有點苦味,但是吞下去後,卻是甘甜十足的。教育的滋味不也是如此嗎?
論文門解套在林智堅
2022-07-15 00:39 聯合報/ 張光球/致理科技大學副教授(台北市)
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記者曾增勳/攝影
林智堅因碩士論文涉嫌抄襲及一魚兩吃,近來飽受攻擊,恐危及他桃園市長選情。事涉論文門的台灣大學、中華大學和竹科管理局,都表明學術倫理獨立調查立場,和不得以委託研究報告作為論文聲明。筆者想起一則陳年往事,或許可供林智堅解套參考。
筆者求學時參加研討會,認識一位美國知名學府畢業,任教於國內某大學的年輕學者,學術界視他為明日之星。一年後該學者被學校退聘,除震撼不已外,心中更充滿疑惑,後來得知他因抄襲學長小部分研究成果,作為他升等著作,被該學長舉發,校方立即開會議處並報教育部。多年後在某商業大樓巧遇該學者,寒暄後他主動提及當時太急於升等而鑄下大錯。
林智堅面對論文門質疑,僅辯駁是對手選舉奧步,缺乏有力自清證據。為了捍衛自己的名譽與學術成就,應該主動舉發利用他提供資料,得以早他畢業的當事人,因為提供自己的研究資料,不代表對方就可原文照抄,原文引用需有括弧標示,文意引用要有資料出處,所以「誌謝全文」無法說服學術界,亦難使大眾信服,自己是原創者。
學術的歸學術,政治的歸政治。林智堅應及早釐清論文門真相,以免損其選情,更讓抄襲之名伴其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