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8日 星期日

王健壯/這麼多奇奇怪怪的司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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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這麼多奇奇怪怪的司法作為


2019-09-07 23:34 聯合報  今日登場/王健壯(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台大校長管中閔被控擔任公職期間違法兼職寫稿遭彈劾,公懲會認定管違法兼職事證明確,判決申誡處分確定。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司法能為民主做些什麼?這不是大哉問,衹要看看司法院大法官與公懲會最近的一些作為,答案即可略知一二。
一年多前,大法官不受理卅八位立委的前瞻預算釋憲聲請案,理由是其中一位立委未參與表決,不符行使職權要件。但事隔一年,大法官卻決議受理同樣卅八位立委提出的年改聲請案,理由是衹要曾經表示異議,即使未投票也能視為行使職權。這兩件聲請案,程序要件完全一樣,但大法官決議卻初一十五不一樣,你說奇怪不奇怪
當然,還有監察院的黨產條例釋憲聲請案。司法院與監院早年曾多次協商監院釋憲聲請應否受理的問題,其後所形成的憲政慣例是,監院聲請案從未被大法官打過回票。但黨產條例卻意外不被大法官受理,理由是調查權不是監察權,不符行使職權要件,當然就不符釋憲聲請程序要件,大法官行之多年的先例原則,就這樣被硬生生推翻,你說奇怪不奇怪?
大法官玩弄釋憲程序要件於股掌,已經替司法能為民主做些什麼做了負面示範,接踵而來的又是司法院公懲會竟以管中閔違法兼職的理由,判決對他申誡處分
但兼職的」,指的是職務或職位。某人任某職,即表示某人是某組織的編制內人員,有薪資福利可領,有權利義務要負,有權力關係要守。但管中閔替周刊寫稿,拿的是按件計酬的稿費,而稿費並非列入周刊的人事費用項內,代表管中閔並非編制內人員,沒薪資福利,沒權利義務,也沒權力關係,根本無職可言,但公懲會卻認定他違法兼職,你說奇怪不奇怪?
公懲會可能也心虛兼職的認定理由太過薄弱,在判決理由中又另外發明新型態兼任業務這個名詞公懲會對這個名詞的解釋是公務員如與報章雜誌達成合意,長期固定以匿名方式投稿,且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而管中閔替周刊寫稿並非偶一為之,當然屬於「新型態兼任業務」,當然違法應受懲戒。
但法官不是披著法袍的立法者,公懲會自創新型態兼任業務的名詞,取代兼職這個既有名詞,已屬不可思議,而且法律講明確性原則,立法院並未修法,但公懲會卻把「兼職」篡改為「新型態兼任業務」,並且以這個自創名詞作為懲戒管中閔的理由,你說奇怪不奇怪?
更有意思的是,什麼叫業務」?公懲會的解釋是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這句拗口至極的文字並非載於公務員服務法,而是出自司法院法官法施行後有關法官兼職規定的內規。但公務員與法官大不相同,公懲會卻把適用於法官的規範,乾坤大挪移來規範公務員,你說奇怪不奇怪?
再談被公懲會奉為尚方寶劍的大法官七十一號解釋。這項解釋中「祇須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這句話,就是公懲會懲戒管中閔的「憲法理由」。
但公懲會罔顧隱私權所披露的管中閔不具名文章內容,雖有針砭時政與臧否官員之處,但針砭臧否有到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確有懲戒必要的程度嗎若有,證據在哪有當事人因管中閔文章而蒙受其害的陳述或輿論報導嗎而且,公懲會懲戒事由,其中有多處並非出自監院彈劾事由,而是公懲會自行追加,你說奇怪不奇怪?
號稱司法獨立的民主國家,卻出現這麼多奇奇怪怪的司法作為,司法能為民主做些什麼?又何須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