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她放棄「不存在的國籍」? 李貞秀案 被政府弄得一地雞毛
◆ 讀家觀點/「國安偵辦」助理費案 恐戕害立法權
◆ 我憲法保障參政權 切勿淪「政治表忠測驗」 應以忠誠義務代「國籍」撤銷
◆ 國際清算年 朝野溝通過難關
◆ 唯有建立在透明與互信基礎上 協定才能長久 協定講明 監督非阻礙
◆ 限制計程車進入機場是雙輸政策 問題不會因拖延而消失 2025-06-13 00:00
◆ 審慎管制輔以自律機制,促進融資租賃業與企業共榮 2025-05-21 00:00
◆ 用腳投票!是誰綁住外送員的雙腳? 2024-12-20 10:00
◆ 保障勞工權益與併購競爭審查:雙軌權責,一個共同目標 2024-12-02 10:42
◆ 支持政府之政策下金融整併的利多發酵 2024-10-24 00:00
◆ 蔡英文總統論文讀後感(上)/我兩度赴倫敦政經學院借閱 2019-09-18 18:22
◆ 蔡英文總統論文讀後感(中)/外殼燙金 內頁像傳真紙 2019-09-18 18:32
◆ 蔡英文總統論文讀後感(下)/兩種編排有異 畢業35年收到 2019-09-18 18:32
讀家觀點/「國安偵辦」助理費案 恐戕害立法權
2026-02-12 00:00 聯合報/ 吳景欽 新北市(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暨主任)
立委高金素梅涉詐領助理費遭搜索約談,在移送隊伍中,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副主任陳詩茹(左2)意外成為焦點。記者曾原信/攝影
立委高金素梅因涉詐領助理費、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及詐領協會補助款等,遭北檢大規模搜索,並約談十八人。本案之所以引發外界議論,實因由國安站出手偵辦貪汙案。目前案件雖在偵查中,但有關涉及詐領助理費部分能否因近來修法而解套,以及此案會否拉高到國安法層級,實都值得關注。
先談助理費部分。目前有關立委助理費,乃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第一項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且由立法院每年編列每一立委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並與委員同進退,並得依據勞基法為相關費用給付。此一條文最大的問題,即是國會助理,到底雇主是立委、還是立法院?
就司法實務,較傾向於助理費用非屬立委實質補貼,等同否定立委雇主地位,就使助理費用及加班費不能移作他用,即便薪資已入助理帳戶,且由其捐為公積金,也易被認定是不樂之捐,甚或是立委的私人小財庫,致觸犯貪汙治罪條例。
反之,亦有判決認定,立委本身即為雇主,則助理費用等同是實質補貼,就有較大的調配彈性,故於助理費所捐出的辦公室公積金或零用金,只要非以人頭浮報薪資或加班費,且支出與問政有關,也就是一般所稱之大水庫,即便核銷時有些許誤差,仍因未有意圖不法所有,致不該當公務員詐領財物之重罪,頂多落入刑法的背信罪或詐欺罪。由於立委助理費用,僅有區區一法條為規範,更難以在具體個案明確下,既會出現相類似案件的不同對待,更會使同一案件在不同審級間來回,致使司法公正性受質疑。
今年一月底立法院修正立法院組織法,並在第卅二條第二項,正式將公費助理薪資、專業加給、健檢費用、工作獎金與補助津貼等等,納入立委的補助費用,這似在確立立委的雇主地位,有關浮報此等費用,也可能因此揮別貪汙治罪條例之適用。不過此修正法條行政院長尚未副署,且因涉及貪瀆案件,審判期間往往漫長,非三、五,甚至十年不能了,故類如高金素梅之案件,能否依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的從輕原則,即適用有利行為人的新法,必有所爭執,恐又會陷入司法的反反覆覆。
除助理費外,從中國輸入快篩之部分,亦讓人有疑惑之處。因在疫情期間,為因應市場短缺,衛福部以每人從境外攜帶一百劑快篩為上限,毋庸事前核准,故只要非為營利,即便以多人分別攜入方式,實也無觸法之虞。至於將快篩贈送民眾而涉賄選部分,也經法院判決無罪。
從調查局國安站主任亦參與此次搜索來看,顯是要溯及前端是否有中方介入選舉。但不論是反滲透法,抑或是國安法,對於成罪要件,如受境外敵對勢力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選舉,或者為其發展組織等等,處處充滿不確定性。故若贈送快篩期間正值選舉,其又源於對岸,即便證據薄弱,訴追機關還是可輕易將之連結,就讓當事人陷入更嚴重的國安犯罪,致得在長期訴訟中,不斷自證清白。
對立委之指控,以及對立法院的大規模搜索,是何等嚴重之事。若不顧程序正義,又採取先搜索、先聲押,再慢慢找證據的偵查模式,既是對人權的侵害,亦是對立法權的極大戕害。
協定講明 監督非阻礙
2026-02-12 00:00 聯合報/ 陳清雲 新北市(作者為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
賴清德總統日前表示,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力拚農曆年前達陣。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美「對等貿易協定」傳出最快於今日、最慢明日完成簽署,協定一旦掀牌,政府勢必需要向社會清楚說明內容與影響。對一般民眾而言,問題其實很直接:關稅調整後車價是否改變?農產品進口增加,對小農、酪農與養豬戶有何影響?更關鍵的是,這場談判究竟「拿什麼換什麼」?
政府表示談判並無黑箱,但立法院與社會迄今僅見備忘錄層級資訊,完整協定內容與交換條件仍未揭露。汽車、液態乳與牛肉產品等項目屢被提及,社會卻難以掌握整體輪廓。貿易談判固然需要策略空間,但在協定即將定案、且依法須送立法院審議前,充分揭露已非選擇,而是必要前提。尤其汽車產業年產值約五千億元,涵蓋二千七百家零組件廠、約卅萬個工作機會,若衝擊評估與配套尚未說清,要求國會「速審」恐失其基礎。
筆者支持台美深化經貿合作,也理解談判艱難。然而,「開放」若要獲得支持,至少應把幾項原則交代清楚。
第一,資訊透明應及早規畫。協定文本重點、降稅期程、原產地認定、敏感產業清單與緩衝設計,均應對外說明。社會不應只看到「對等關稅百分之十五不疊加」等概括結論,更需理解制度安排與實質影響。若一切從收到定稿才開始審查,審議期程拉長本屬常態,而非刻意拖延。
第二,衝擊評估必須具體。除整體產值數據外,更應說明哪些產業受影響、是否集中於特定區域與族群,以及就業如何因應。若僅以「影響約百分之一」概括,社會仍難判斷實際衝擊程度。若規畫卅億元支持方案,也應說明財源、分配方式與績效指標,避免配套淪為宣示。
第三,互惠精神應落實於制度設計。對敏感產業可規畫分年調整與緩衝期,並建立必要的防衛機制。在食安與原產地認定等環節,應維持明確標準。若涉及特定產地限制,更須避免產地認定模糊引發爭議。同時,也應強化產業升級與轉型配套,讓開放與競爭力提升同步。
貿易協定的目的,在於提升整體經濟與民生福祉,而非讓特定產業承擔過度壓力。談判不僅是條件交換,更要說明利益如何分配、衝擊如何因應,以及政府如何保障就業與糧食安全。唯有把「降了什麼、換回什麼、誰受益、誰受影響」交代清楚,社會才能理性看待調整。
掀牌在即,更應把原則講清楚。協定可以談得迅速,但內容必須交代完整;國會監督不是阻礙,而是確保協定穩健推進的制度保障。唯有建立在透明與互信基礎上,協定才能長久並發揮福國利民效果。若談判過程排除國會參與,卻期待限期通過,難免造成制度張力。真正能贏得支持的,不是黑箱裡的勝利宣言,而是陽光下經得起檢驗的互惠方案。
國際清算年 朝野溝通過難關
2026-02-12 00:00 聯合報/ 鄭紹成 台北市(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國貿系副教授)
美國戰爭部日前發表的「2026國防戰略」中提到,與中國建立一種「體面的和平」,並透過美中軍方更有效的溝通來達成目標。圖/美聯社資料照
大陸央視開年推出「太平年」一劇,劇中五代十國最終亂象收拾,對於台灣是預警或昭示,現尚難知?惟劇中主軸以吳越國君主錢弘俶拋棄王權,助宋一統天下,則台灣誰是錢弘俶?藍綠白三黨誰會「賣台」或是說助中統台呢?
歷史劇以古喻今也可以古諷今,「台灣是中國領土一部分,中國勢必收回台灣」說法,大陸民眾一貫堅定不移。因此,兩岸早已不存在蔣介石時代「一年準備、兩年反攻、三年掃蕩、五年反攻」強勢光復故土企圖,現今兩岸軍事實力易位,台灣只能寄望於在對岸武力犯台之際,美日等國際盟邦即刻馳援,保有台灣一線生機。
歷史劇太平年描繪太平盛世到來,但台灣卻可能在日相高市早苗改選大勝後,邁入對美、中的新危機時代。媒體報導川普明面公開恭喜高市,卻也在私下抱怨日本承諾的五千五百億對美投資仍未到位。川普既然都要跟日本「清算」,有可能對獨厚台灣,放過台灣一馬嗎?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台美對等關稅定調百分之十五稅率不疊加,而台灣首席談判代表鄭麗君業已率團再赴美,希冀完成簽署「台美對等貿易協定」;但已有立委透露台灣同意美製小客車及汽車零組件降至「零關稅」訊息,讓台灣相關業者憂心忡忡。雖然行政院發言人說明,代表團至美討論會堅持「維護國家利益」、「守護產業利益」、「守護國民健康」和「確保糧食安全」四大原則,但也難安人心。
揆諸美國對日本的投資承諾進行清算,台灣恐怕不能樂觀期待川普不以生意人本色、明白清算台灣必須付出之承諾和退讓。而當台灣面對川普可能的馬年清算,對岸也正磨刀霍霍、嚴陣以待,準備清算高市所言「台灣有事、日本有事」言論。
一月在大陸中央四台晚間的每日國際議題討論,國際學者、專家討論高市對台言論議題,幾近每日必提。及至日本大選後,中國外交部對於高市依舊窮追猛打,要求高市收回對台言論。中國在去年底採取的教育、觀光、經濟壓制手段後,若今年高市挾其高民意,執意與中國提升對峙情勢,中國對日本恐會有更強烈的做法。
台灣存在空間取決北京和華盛頓兩強之勢力拉扯,日本親美、中國仇日,台灣如何拿捏中、美、日之馬年分庭抗禮態勢,至關重要。美日雖為同盟,台灣也積極親美,但川普仍會明確清算日、台關稅與對美投資實績;中國基於高市踩到其「領土」紅線之對台言論,絕無可能退讓,因此中國對於日本也會進行各項政策清算,直至高市收回「日台有事」言論。
企業年終清算、庫存盤底後,就可過個歡欣太平春節。衡諸台灣周旋美、日、中之間,執政黨若不細做盤算,恐怕難過此「國際清算年」。丙午火馬戰爭年,台灣恐難有太平年,望朝野積極溝通、共度種種國際難關!
應以忠誠義務代「國籍」撤銷
2026-02-12 00:00 聯合報/ 柳金財 新北市(佛光大學公共行政與國際事務學系副教授)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稱自己赴陸放棄國籍未果,大陸國台辦昨批評民進黨當局販賣「兩國論」、迫害陸配。陸委會回應,中共執意阻撓個案履行我國法律義務,實際上是陸方在損害李貞秀在我國的參政權益。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近來陸配參政權爭議引發高度關注,無論是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被內政部要求於就任後一年內「依國籍法」放棄大陸國籍,或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鄧萬華村長遭撤銷公職資格,訴願成功卻未能復職,核心問題皆不在「陸配能否參政」,而在中華民國憲政的兩岸定位下,究竟應適用何種法律。
民進黨政府援引國籍法,要求陸配當選公職後一年內完成「放棄中國國籍」,表面上訴諸國家忠誠與國安考量,實際上卻暴露憲法、兩岸關係法制定位、法律適用之間的結構性矛盾。依中華民國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為「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特殊政治與法律關係。陸配在我國法制中並非「外國人」而是「大陸地區人民」,其居留、工作及政治權利,皆係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特別法規範基礎。
國籍法則係以「外國國籍」為前提,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兼具外國國籍。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視為國籍法所稱之「外國國籍」,等同在法律上承認對岸為「外國」,形同實質「兩國論」定位。更關鍵的是,對岸並不允許其國民自由放棄國籍,使該「義務」在現實上根本無法履行。以下擬針對目前浮現的解方加以評析:
首先是要求陸配以單方意思表示方式,公開宣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此做法雖操作迅速、政治象徵明確,卻存在嚴重法理瑕疵。國籍屬身分法事項,其效力取決於原屬國法律,單方宣示在對岸並不生效,台灣若逕自承認亦僅能建立法律擬制。此舉形同將憲法保障的參政權轉化為「政治表忠測驗」,肇生比例原則與平等權爭議。以鄧萬華案為例,其僅為基層村長,職權有限、涉密程度極低,卻被要求完成一項不可能履行的「國籍」拋棄義務,顯然違反權責相當的法治原則。
其次是回歸制度正軌,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確排除國籍法對陸配公職資格的適用,落實「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陸配的政治身分本應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而非援引國籍法來處理。惟此一修法,勢將被操作為國安與兩岸定位爭議,政治成本不低。最後是聲請憲法法庭解釋,釐清國籍法是否適用於陸配公職,以及是否侵害憲法保障的參政權與平等權。然而程序冗長,且解釋結果仍具高度不確定性,難以即時回應個案困境。
綜合而言,較具可行性的制度設計,應是以「忠誠義務」取代「國籍撤銷」。可於關係條例中明訂,陸配擔任公職期間,不得主張或行使對岸「國籍」權利,不得接受對岸政府之政治指揮、資助、任命,違反者依公職法規與國安法制處理。此一做法將爭議焦點,自身分純粹性轉向行為忠誠性,既避免兩國論陷阱也符合比例原則。
若民進黨政府持續以國籍法處理陸配參政問題,無異於將制度矛盾轉嫁個人承擔。唯有回歸兩岸關係條例的特別法邏輯,並以忠誠義務取代不可能完成的「國籍」拋棄,方能在憲法、法制及政治現實之間尋得合理的解套之道。
李貞秀案 被政府弄得一地雞毛
2026-02-12 00:00 聯合報/ 孫揚明 新北市(作者為資深媒體工作者)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被報導,2024年在登記為立委候選人時是仍有雙重戶籍,依法不具登記立委候選人資格。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女士的國籍案,原本是非常簡單清楚的案件,卻在民進黨純屬意識形態又違憲的胡亂操作下,現在只能用「一地雞毛」來形容。其實,同樣是民眾黨、同樣是民進黨政府、同樣的案件,早在民國一一二年(二○二三年)十一月就發生過,只是當時的主角叫徐春鶯,該案最終以民眾黨放棄徐女士的提名而終結。
現下的發展是,內政部一口咬定李貞秀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但立委如具雙重國籍應如何解職,則應由立法院處理,陸委會卻還有臉出來攪局。內政部認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是否存在?要談這個問題,先決條件得確定,在中華民國憲法制度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國家嗎?迴避憲法規定的領土主權範圍,那麼內政部是如何認定一個國家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白規定領土主權,此條文經七次修憲均未動。
其實,一心搞台獨的民進黨不是沒想過更改此一條文。早在李登輝修憲時,民進黨就曾提出「重新界定中華民國領土」的決議案,結果撤案而不了了之;更早在民國八十二年就曾試圖以釋憲方式變更中華民國領土主權範圍,結果在當年十一月廿六日大法官釋字第三二八號釋憲案中清楚表示:「中華民國領土主權範圍的變更,有既定的變更程序,以為限制」狠狠打了回票。
大陸地區在中華民國憲法中的定位非常清楚,兩岸關係為「一國兩區」;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定明「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此一條文清楚表達了兩岸間的相對定位為「自由地區」(台澎金馬,甚至當時的考量還包括了港澳)與「大陸地區」。最重要的是,增修條文第十一條配合了憲法本文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兩岸的現狀是「一國兩區」,殆無疑議。
請教內政部,依上述憲法規定,何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主權的生存空間?內政部能否說明,依我方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主權範圍為何?與我國憲法規定的領土主權範圍關係為何?民進黨政府有哪個人能出來講講,全世界哪部憲法承認自己規定的領土主權範圍內,可以存在另外一個國家?既然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中根本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李貞秀女士要如何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內政部及民進黨當局有義務告訴我們,究竟如何放棄一個「不存在的國籍」?
本案最諷刺且荒謬的當屬陸委會,它源於民國八十年第一次修憲制定的「一國兩區」架構(即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 因為沒有放棄大陸領土主權、沒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然後才有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源、才有依據成立陸委會,處理兩岸之間的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
依據「一國兩區」法制而設立的陸委會卻大搞反噬,要李貞秀去放棄憲法上並不存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真是個搞得一地雞毛的「雞賊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