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4日 星期六

經濟日報社論/大股東干政問題仍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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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報黑白集/當國家不要你
◆  聯合報社論/王作榮無法背書,陳菊真能請假一年?
◆  經濟日報社論/大股東干政問題仍待解決







經濟日報社論/大股東干政問題仍待解決


2025-06-14 00:31  經濟日報/ 社論
金管會。聯合報系資料照


金融機構大股東干政的議題,已經討論了二年多;金管會的立場從嚴格監管到退縮,日前又重提要討論如何加強監管。近幾年來已有四家金控因大股東干政而被裁罰,金管會重提修法來監理,可見此問題仍然存在。我們不禁要問什麼是「大股東干政」?為何此問題在金融機構特別重要?

所謂的大股東干政,可細分成何謂大股東?如何干政?大股東是指其透過自己持股、交叉持股、股票質押、收委託書等手段,掌握金融機構的董事會,進而控制董事會決策、經理人薪酬與升遷,以及介入公司的財務、業務與投資事務。干政的問題則包含二種情形,第一種狀況是指這些大股東因未符合金融機構負責人條件,或者因案被解職,個人無法擔任董事,而透過指派法人代表或讓可掌握之人擔任董事、董事長;第二種狀況是大股東因個人考量僅擔任董事,但其對金融機構的影響力,明顯高於董事長。

為何大股東干政的問題,在金融機構特別重要?特別是金控、銀行與保險業。由於金融機構股東權益(淨值)占資產的比率,絕大部分不到10%,甚至有時會低於5%,因此絕大部分的資金來自於存款戶、保戶與其他債權人,亦即幾乎來自於全體國民。而且,大股東通常持股比率又低於二成、甚至低於一成,造就大股東透過超高槓桿來控制金融機構。如果大股東的持股又有很高的股票質押,以及控股單位的交叉持股,再透過收委託書,其享有之槓桿權力的倍數更是巨大。

因此,各國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的董事長、董事及高階經理人設有資格條件,其中也包含在執行職務的遵法性。過去,有一些金融機構的大股東在擔任董事長時,涉嫌嚴重違反法規,因而辭去職務,但仍然透過各種管道介入經營與決策,實際執行董事長的權力。當被主管機關裁罰時,經常被罰的是名義上的董事長、副董事長或總經理,而大股東卻陷入無法可罰的窘境。

二年多前,主管機關研擬修法針對大股東干政的裁罰手段,包含:罰鍰、限制表決權、解除或停職該法人董事、限期處分持股等,但在金融機構與專家提出疑慮後,退縮到僅剩罰鍰最高五千萬。此等罰款根本無法斷絕大股東干政,以金融業大股東家族財力,這筆罰款可說是微不足道。

然而,若要有更有效的裁罰手段,金管會首先要在大股東干政的認定,有嚴謹的證據與明確的構成要件,以解決法律概念明確性的疑慮。其次,在限制表決權方面,遇到的問題是大股東控制許多持股帳戶,主管機關要限制那些帳戶?因此金管會要能掌握大股東所控的持股帳戶。再者,限期處分持股也面臨上述問題,同時也需考量對股市的衝擊。在採行上述兩種裁罰措施,金管會須闡述大股東干政產生的危害,大到必須動用到限制表決權與限期處分持股才能解決,以避免行政擴權與未符合比例原則的疑慮。最後,金管會是否能夠解除或停職大股東所控法人所派的代表董事?因為違反法規的是大股東,而其所控的法人或所代表的董事若沒有違法,如何解除其職務?

面對此一必須要做、又很困難做的修法,而被監理者又具備很強的影響力時,金管會的修法與論述必須明確、合理與具備說服力,以解除上述的諸多疑慮。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在金管會掌握金融機構大股東所控的持股帳戶下,透過嚴謹地認定大股東干政的構成要件,進而限制這些持股帳戶在一定期間的表決權行使;此一裁罰手段可以降低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又對股市的衝擊較小。


















聯合報黑白集/當國家不要你


2025-06-14 01:30  聯合報/ 黑白集
張立齊成為首位因定居大陸而喪失台灣身分的國民。他喊冤說未申請大陸戶籍,其「定居證」也已在去年六月到期作廢。 (百度百科)


張立齊原本籍籍無名,最近卻因遭陸委會「註銷戶籍」,成為首位因定居大陸而喪失台灣身分的國民。張立齊喊冤說他未申請大陸戶籍,其「定居證」也已在去年六月到期作廢陸委會卻以他領有定居證為由撤銷其戶籍,使他成為「人球」。

那天陸委會氣噗噗地拿張立齊祭旗,要來個下馬威,殺雞儆猴。未料忙中有錯,疏忽兩個關鍵節點:一,依《兩岸條例》,除非擁有對岸戶籍或護照,才能撤銷其台灣戶籍,陸委會卻把「定居證」擴大解釋為「有戶籍」。二,陸委會一抓到張立齊有定居證,立刻痛下殺手,卻未查清定居證是否仍然有效。

一個國家對一介公民如此痛深惡絕,非要把他從人口清冊除掉,著實罕見。張立齊若是個惡行昭彰的流氓、黑道或詐騙犯,賴政府大可將他法辦關押,百姓都會額手稱慶。但政府找不到消滅他的理由,卻用法外方式「註銷」其戶籍,使他無法返回台灣。強迫流亡的故事,只有白色恐怖時代才聽過吧!

矛盾的是,賴政府一方面惡整張立齊,一方面又擔心大陸設籍淪為年輕人逃避兵役管道,因此不斷發函要求在大陸設籍者返台服兵役。但依陸委會的定義,這些設籍者都算是「敵國公民」了,政府還要他們回來當兵,不嫌太異想天開

思維混亂的官員,請先把自己的頭緒理一理吧!























聯合報社論/王作榮無法背書,陳菊真能請假一年?


2025-06-14 01:09  聯合報/ 社論
監察院長陳菊因病請假已近半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及多位監委濫用公務車,讓存在感低落的監院再受社會議論。此外,監察院長陳菊因病請假迄今已近半年,銓敘部卻稱陳菊依法「仍可請假一年」。言下之意,至明年七月底任期屆滿前,陳菊幾乎不必再上班。監察院職司官箴,若監委變成公器私用的薪水小偷,如何贏取民眾信任?

濫用公務車事件,折射了監察院的嚴以律人、寬以待己。過去官員因公務車不當使用而遭懲處、判刑者不計其數,監察院亦曾多次提案彈劾。但對監委涉案,代理院長李鴻鈞竟以「規定卅二年沒改」、「司法偵查中的案件不予調查」為由搪塞,僅將三名監委移送紀律委員會,大事化小。

李鴻鈞的說法其實似是而非。過去監察院確有「監委專用座車」制度,但在立院緊盯下,監院已於民國一一二年(二○二三年)修改內規,除了正副院長、秘書長,其餘監委都不能再擁有「專用座車」。就算派用公務車,也不能用來接送愛犬、剪髮、看牙醫、接送親友。這些監委的行為,已不只是操守問題,而是明確違法。但事發後,僅李俊俋請辭獲准,其他監委則紋絲不動。李鴻鈞下達「禁車令」後,監委田秋堇還公開抱怨「沒有公務車超級不便」。可見,有些監委根本毫無反省。

更可議的是,去年底開始請病假的陳菊,迄今將近半年。監院宣稱,她已將一、二月薪水「全部繳庫」,但這也顯示她還在繼續支薪。各界對陳菊的病情均至表關注,也希望她早日康復;但如果她病情不輕,需要長時間復健調養,一直請假讓監察院長公務懸宕,似乎不是極妥適的處置。

對此,考試院銓敘部竟稱,一般公務員有廿八天病假,如請滿仍無法上班,可申請延長病假,兩年可請一年。亦即,到明年七月底任期屆滿時,陳菊只需上班十天,即可領到一年半的院長全薪。但身為院長級政務官,卻拿一般公務員的標準辦理,不嫌有損格調嗎?

不僅如此,考試院還援引已故監察院院長王作榮之例,說他也曾長期請假,由總統批准。事實上,王作榮於民國八十五年(一九九六年)九月就任監察院長不久,即因發現罹患胃癌而請假休養;到十二月初,便銷假上班。亦即,王作榮只請了兩個月假,卻被拿來作不倫類比,企圖淡化陳菊的情況。再說,王作榮以其一向之敢言,任內對當時總統李登輝多所批判,以致後來未再獲得提名。這樣的風骨,又豈是對民進黨政府一路護航的「綠色監察院」所能比擬?

過去監院被譏為「蚊子院」,遭批「打蚊子不打老虎」;而此屆監委變本加厲,從「蚊子院」進化為「雙標院」:對在野黨痛下重手,對執政黨則極力護航。在總預算刪減事件中,監察院甚至宣稱「連衛生紙都買不起」,即是一例。去年在《國會改革法案》通過後,監察院亦跟進行政院聲請釋憲,儼然行政院的跟班。相反的,面對民進黨諸多違法疏怠,監院不是選擇默不作聲,就是只形式調查卻不糾正彈劾。監院盤踞高位卻選擇性辦案,又濫用國家資源,當然引起公憤。

有報導稱,陳菊原有意請辭,但賴總統不准。無論此說真實性如何,為了陳菊個人及監院的形象,如果真要請假一年半,倒不如立即請辭。於情而論,她身體需要靜養康復;於理於法,院長長期請假卻領薪占缺,形同薪水小偷,絕非好示範。至於監委公器私用,其他監委自請調查只是最低標準;若涉事監委仍有一絲風骨,就應自行請辭。否則,若連「依法行政」都無法做到,如何監督其他政府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