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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23年了 財劃法為何遲遲不修?
2022-01-15 12:51 聯合報/ 劉明德/四川大學前副研究員
財劃法在1981年1月20日第八次修法之前,所得稅屬於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稅。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從民國八十八年(1999年)1月25日修法至今,歷經兩次政黨輪替、四位總統而未修。何以一部重要性不亞於憲法、攸關台灣百年發展大計的財劃法遲遲不修,癥結點在哪裡呢?
財劃法最大的問題在於中央霸佔了稅課收入的大頭而不分給地方。根據財政部最新的資料顯示,在整個賦稅收入結構中,就以民國一O九年(2020年)為例,所得稅占40.9%、營業稅占18.2%、貨物稅占7.1%、證交稅占6.3%、關稅占5.1%、菸酒稅占3%、健康福利捐占1.2%,以上都是國稅,上述相加占了總稅收的81.8%。
而歸屬於地方的土地稅才占8.5%,就算「其他9.7%」這一部分的稅收都算地方稅的話,那麼,地方稅也才占總稅收的18.2%,這麼少的稅收卻要做那麼多的事情,難怪地方老是發展不起來。
一種稅目的歸屬,不是憑政治角力決定的,也不是中央政府說給誰就給誰的,總得有一定的道理,如此才不需要經常修法,搞得治絲益棼,爭來吵去,沒完沒了。
財劃法在第八次修法之前,也就是在民國七十年(1981年)1月20日之前,所得稅屬於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稅,省、直轄市和縣能共享所得稅總額的30%;而營業稅更是全歸省及直轄市。那麼,目前,中央享有所得稅的九成(一成拿來統籌)、營業稅的六成(四成拿來統籌)、貨物稅的九成(一成拿來統籌),有沒有道理呢?一點道理都沒有。
我們來考察一下德國政府是怎麼分配所得稅的。所得稅分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德國政府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由聯邦政府、各邦政府、邦政府轄下的地方政府(指縣市和鄉鎮市)共享。
其中,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分成分別是聯邦42.5%,各邦42.5%,地方15%;而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分成分別是聯邦50%而各邦共分得50%。換言之,德國聯邦政府只拿綜所稅的42.5%以及營所稅的50%,而我們的中央政府卻各拿了九成,過不過分?
正因為台灣的中央政府太霸道,才導致於我們的鄉公所這一層級的自有財源比例之低下低到慘無人道。109年度,全台198鄉鎮市的自籌財源未達歲入總額3%者竟然有21個鄉,其中台東縣金峰鄉的比例才1.28%,1.28%你叫人家怎麼活?這不是中央對地方剝削壓榨的證據嗎?難道如此失衡的現象不需要糾正?難道如此失衡的現象是地方政府自己造成的?難道如此失衡的現象中央可以幾十年無動於衷?
德國聯邦政府不是與各邦政府、地方政府分享所得稅這一稅目而已,各邦政府還可以分得增值稅的48.4%、工資所得稅(Lohnsteuer)的42.5%、資本利得稅的50%、地方工商稅的12.5%;而地方政府這一層級可分得個人所得稅的15%、增值稅的2.2%、工資所得稅的15%以及地方工商稅(Gewerbesteuer)的75%。
因此,德國的地方政府可以發展地方特色,而不需要像乞丐一樣向中央伸手要錢。尊重別人,這不是本來就應該做的事情嗎!為什麼中央政府要對待地方政府如此無情苛刻呢,這是對台灣人的做法嗎?
相反的,台灣的地方政府只享有所得稅的一成,營業稅的四成以及貨物稅的一成。兩相比較即可看出,共享稅(我們可以把統籌分配款視為共享稅,因為該筆款項的來源即為上述三種稅)的比例實在太低。
就以全台灣財政狀況最好的台北市為例,台北市所享有的共享稅,以民國一O九年(2020年)為例,稅課收入1,253億元,而統籌分配稅款421億元,只占稅課收入的33.6%;相較於德國的地方政府的共享稅占其稅課收入高達90%。
從德國經驗得知,德國政府的財源劃分能照顧到各邦政府、各地方政府,盡可能讓各級政府都能財政自主、都有著相對穩定的收入,而非像台灣的中央政府,把大稅全收走了,使得地方政府得處處仰賴中央,而無視於地方政府在這些經濟行為當中的貢獻和付出。
台灣的中央政府如此的自私,必然導致地方政府的施政困難以及負債累累。難道,地方的負債能怪地方政府本身嗎?因此,至民國一一O年(2021年)11月底,高雄市政府負債達2,445億元,難道要全怪高雄市政府?非也,責任全在中央政府。
財劃法遲遲不修的原因很簡單,那就是已經吃進去的肥肉不願意吐出來。要解決地方財政困境的方法也很簡單,那就是稅還地方。在經濟動能上,要有一個全新的台灣也很簡單,那就是中央不要綁死地方,還給地方本該有的權和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