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n 論壇報:https://paper.udn.com/udnpaper/PID0004/357481/web/
◆ 金正恩的道歉信 文在寅的對話鑰匙◆ 公視修法 執政黨要認錯別亂拗
◆ 科技偵查法 辦案還是偷窺?
◆ 用科技治科技犯罪 解執法困境
◆ 漫畫/「民主國家」
◆ 漫畫/能源死路
◆ 畫中有話/戰爭沒有贏家 和平沒有輸家
◆ 願景回響/現代動物園的挫敗與挑戰
◆ 科技.人文聯合講座/ESG責任投資對社企的新商機與挑戰
◆ 想一想「大屋頂中國兩制」
科技.人文聯合講座/ESG責任投資對社企的新商機與挑戰
2020-09-25 23:27 聯合報 / 方元沂(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教務長)
社會創新大調查公布民調結果,每三名台灣人便有一人聽過「社會企業」,更有逾七成民眾支持社企經營理念。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在工業資本主義過度發展下,科技與經濟發展偏重於物質、功利與效率面的提升,導致社會資源分配不公和環境汙染等難題加劇。因此,如何結合科技與商業創新,透過提倡企業社會責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和推展社會企業等政策,來追求包容性經濟發展已成國家發展的顯學。
社會企業因不以獲利,而以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目的為主,負擔較高經營成本,故良好的資金與市場的支持,往往是社企經營成敗的關鍵。而近來投資圈最夯的 ESG 責任投資,對社企的資金來源與市場有重大影響,為社企帶來新的商機與挑戰。
ESG 責任是種企業踐行 CSR 的方式,係指企業經營在創造獲利、以股東利益為主時,也應對環境(Environment)、社會(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負責任。ESG 責任投資則是機構投資人將企業的 ESG 表現納入其投資評估決策中,以永續發展的能力,作為是否投資的重要參考。
ESG 責任投資是國際的大趨勢,因應追求利益至上的傳統經濟模式所帶來的社會和環境問題,聯合國於民國95年(二○○六年)即提出責任投資原則,將 ESG 納入投資決策;其更於民國104年(二○一五年)啟動十七項永續發展目標(SDGs)中,涵蓋金融永續發展的 ESG 議題。
我國公司法鼓勵傳統營利公司,也應善盡其社會責任。而主管金融證券市場的金管會,響應聯合國 SDGs 的永續金融,於日前公布「公司治理3.0」,要求大型上市櫃公司自一一二年起編製並申報永續報告書,來提醒企業重視 ESG 議題,並提供投資人有用的ESG資訊。此外,金管會也研議將 ESG 責任投資納入機構投資人的自律規範。
由此可知,在政府大力推動下,不論是掌握資本市場重要資金來源的金融投資機構或是大型上市櫃公司,除財務利潤表現外,也需要追求 ESG 所彰顯的永續發展能力,故會透過購買、投資或捐贈等方式,來支持有助於提高其 ESG 指標的社企,而為社企創造新商機。例如銀行可將CSR預算用來支持社企,為解決銀髮族和身障朋友旅遊交通困難的社企,提供購置無障礙車輛的經費,提高銀行ESG中的 S 指標。
因此,了解 ESG 並提供 ESG 規畫的社企,將在這波 ESG 責任投資商機中,掌握先機。然而,這波商機也為所有社企帶來挑戰。所謂利之所在,弊之所在,在欠缺社企組織法律位格的現狀下,掛羊頭賣狗肉的假社企,藉由洗綠獲利的問題,勢必惡化。現階段除了透過登錄經濟部的社會創新組織平台外,只能透過社企自律提升和良好公益資訊揭露,來因應洗綠的挑戰。因此,藉由法律上的調整以回應當前的需要,刻不容緩。
用科技治科技犯罪 解執法困境
2020-09-25 23:20 聯合報 / 林建隆/刑事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任(台北市)
法務部研擬「科技偵查法」,外界擔憂將侵犯人民的隱私及言論、行動等自由。圖為示意畫面。記者林澔一/攝影
科技發展改變了民眾的日常生活,而犯罪者亦熟知運用各項科技工具躲避偵查追緝,舉凡毒品、詐欺、槍砲彈藥及組織犯罪等,都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以往透過通訊監察得以有效查緝,隨著行動網路普及,犯罪者利用通訊軟體加密的特性,使得偵查人員難以取得通訊內容,讓犯罪者肆無忌憚利用科技躲避偵查。
兒少性剝削案件是全球公敵,犯罪者將違法影片儲存於網路雲端空間,並利用通訊軟體散布違法影片,使得危害迅速擴大,南韓 N 號房案件,嫌犯就是使用通訊軟體設立聊天室群組散播性剝削影片。製毒工廠成員多不使用行動電話聯繫,且工廠位置多位於偏鄉或山上,查緝人員難以用傳統跟監得知處所,增加曝光風險,造成執法人員危害,若使用科技器材輔助,始能有效得知犯罪地點與犯罪物品藏匿處所。
這些執法困境並非僅發生在台灣,去年十月美國聯邦調查局局長 Christopher Wray 在美國司法部所舉辦的合法接取會議中指出,無法取得通訊軟體的通訊內容,已成為反恐及偵查犯罪時的嚴峻挑戰。目前先進國如德、英、法及西班牙等對於取得通訊軟體的通訊內容,均是立法授權執法機關得使用設備端通訊監察的方式,例如德國的來源端通訊監察及英國的設備干擾等。而在今年七月二日歐洲司法組織(EUROJUST)就曾發布新聞指出,因為使用設備端通訊監察,才使法國及荷蘭執法機關、歐洲刑警組織和歐洲司法組織得以共同破獲跨國重大販毒及非法槍枝走私集團,查獲超過一萬公斤古柯鹼、七十公斤海洛因及一萬二千公斤大麻、一千五百公斤安非他命及各式非法槍械。
科技帶來的問題,應該用科技解決。定位追蹤與遠端攝影監控科技,讓執法人員得以掌握犯罪地點;設備端通訊監察科技,得以解決通訊軟體加密而無法監察的困境;數位證據蒐集與保全,則是因應網路與數位產品特性,讓執法人員可以將搜索範圍延伸到犯罪者所使用的雲端空間。
科技偵查法的目的,是希冀在法律規定的要件與程序下,授權讓執法人員使用科技偵查工具,對象是「犯罪者」,而目的則是「偵查犯罪」。
願景回響/現代動物園的挫敗與挑戰
2020-09-25 23:30 聯合報 / 彭仁隆/台北市立動物園助理研究員(台北市)
現代動物園宣稱具有教育功能,但事實上,動物園讓野生動物離開棲地,來到遊客眼前,卻可能扭曲動物的天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圈養野生動物自古以來就是人類為了經濟、娛樂等用途而沒有停止過的動物利用形式之一。跟其他農場動物或是實驗動物相比,動物園裡圈養的動物壽命相對長,甚至比野外的同伴更長。在動物園發展史中,我們看見管理技術的進步、動物營養的細緻分析、繁殖生理與人工生殖技術的應用,讓動物園可以強調在域外保育上的貢獻;醫療與疫苗的發達更解決了許多動物病痛,有效提升個體生理健康。
但是,當我們談到生命品質,往往是生理與心理健康的最佳平衡,而不僅僅是一個難以表現自然行為,甚至出現很多異常行為的軀殼假象,這也暴露近幾十年來動物園雖有大幅度進步卻甚少著墨在動物心理福祉的提升。諸如自殘、重複嘔吐再進食、食糞、異常舔咬、過度理毛、搖擺、踱步、繞圈圈等常見的刻板行為,動物園仍持續挫敗、缺乏有效的解決方案。
筆者民國88年(一九九九年)在英國進修所使用的環境豐富化策略,現在也只是成為一個解決上述問題的可能短暫方案;動物園對壓力預防缺乏研究,發生異常行為後未能有效解決問題,壓力源亦未深切探討,以致動物仍會在豐富化後持續異常行為。
圈養野生動物畢竟有難以避免之惡,當上述異常行為已經被創造出一個新的集合名詞 zoochosis(動物心病),顯示這個問題已普遍存在幾乎每個動物園中,特別集中在某些無法克服環境壓力的個體,尤其是食肉目動物/靈長類動物/大象/高智慧的鸚鵡等類群,因為無聊、焦慮、無法展現自然行為諸如巡邏領域、交配,甚至躲避遊客干擾(或其他動物干擾)、缺乏生活上應有的刺激,而發展出這種難以完全治癒的疾病。
當現代動物園不斷強調在域內外保育上的努力與成果同時,卻很諷刺地連在自己園內動物基本的心理健康都無法照顧好,而且是過了二百年動物園發展史仍然無法解決這些異常行為問題。或許全世界動物園都應該關起門來好好檢視自己所圈養的動物不足之處,承認自己就是一個娛樂機構;圈養動物作為娛樂或教育用途並沒有罪,一如我們圈養經濟動物食用、實驗動物藥用以及寵物陪伴用一樣。
重點並不是想辦法花力氣、投注資源、拿保育成果來辯護圈養野生動物的道德爭議,因為我們永遠也無法在道德上合理化這件事;重點是動物園應該將研究與醫療資源放在所圈養的每一隻個體的全面健康,尤其被過度忽略的心理健康上,唯有在這個基本圈養動物權利被保障之後,才有足夠的正義去進行其他功績。
畫中有話/戰爭沒有贏家 和平沒有輸家
2020-09-25 23:37 聯合報 / 記者葉信菉
記者葉信菉/攝影
金門翟山坑道外頭的一處公園裡,一名中年人坐在坦克車旁享受悠閒的午後,曾活在那個戰爭前線年代的人,更懂得和平的可貴、戰爭的可怕。
近日共機頻頻擾台,總統與國防部高調回應國軍準備好了。日前澎湖海軍因緊急出任務被迫棄單預訂的茶飲,蔡英文總統到該飲料店購買150杯飲料贈送給國軍,成就一段佳話。只是送飲料的議題操作,掩蓋了台海的緊張和戰爭的可怕。
蔡政府應該展現智慧,積極維護兩岸和平,畢竟戰爭沒有贏家,和平沒有輸家。
金正恩的道歉信 文在寅的對話鑰匙
2020-09-25 23:34 聯合報 / 金達/教(台北市)
首爾車站的大電視廿五日播出兩韓領導人金正恩與文在寅會晤的歷史畫面。金正恩對於南韓民眾遭北韓射殺迅速道歉,分析家認為是著眼於兩韓關係。 (美聯社)
南韓一名輔導漁業的公務員廿二日在小延平島海域被北韓軍人開槍射殺,並疑似遭焚屍,頓時南韓滿城風雨,認為文在寅總統要負責。青瓦台立即召開國家安全會議嚴厲警告北韓的蠻幹,讓朝鮮半島陷入緊張對峙。
南韓反對黨和民眾對此不幸事件非常憤怒。一是,文在寅獲得報告後,拖延卅六個小時未立即處理,比起當年文在寅批評朴槿惠為「世越號」船難,在青瓦台閉門七小時還嚴重。二是,國防部等具備與北韓對等單位之聯繫管道,然而未能充分利用,只是等待北韓的處置,喪失黃金救助時間。
尤其,至今韓國人記憶仍清晰不忘,民國97年(二○○八年)曾發生過南韓觀光客朴旺子在海濱散步,卻被北韓軍人莫名其妙槍殺,北韓從未表示道歉。特別是文在寅上任逾三年以來,幾乎把金正恩捧上天。六月北韓炸毀板門店南北共同聯合辦事處,文在寅不敢批評及要求賠償。近日文在寅又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視訊演講中,再提「終戰宣言」,完全配合金正恩演出,反對黨批評「南韓已被北韓統一」。
文在寅企圖在任內完成與金正恩簽訂《板門店宣言》等,建立個人歷史定位。因此,一再利用 APEC 等國際場合推銷「朝鮮半島和平進程」構想。而從這起南韓公務員遇害事件,金正恩立即寫信道歉看,或許文在寅的確撿到開啟兩韓對話的鑰匙。
有趣的是,在這個節骨眼上,青瓦台安保室長徐薰公布九月初文在寅和金正恩交換了信函,對於新冠肺炎疫情與颱風災害互勉一番,流露出的韓民族同胞愛,遠勝過川普與金正恩的 Love Letter。反對黨保持半信半疑態度,此時突然公開親筆信,頗覺有特殊目的,是為了掩蓋批評文在寅的聲浪繼續擴大,還是要告訴韓國人民第三次「文金會」馬上登場?目前來觀,兩者兼具。
無論如何,這是不幸中的大幸。文在寅的努力耕耘是否能開花結果,就要看事態暫緩後,金正恩會不會進一步善意表示,才能樂觀期待突破目前的「不接觸、不來往、不對話」局面。當然,美國與中國的角色也不能忽視。
公視修法 執政黨要認錯別亂拗
2020-09-25 23:36 聯合報 / 馮建三/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台北市)
公廣集團董監事難產,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正「公共電視法」,要降低現行跨黨派審查小組同意權高門檻,為董監事派任案解套。圖為國民黨立院黨團開記者會抨擊。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公共電視在民國87年(一九九八年)開播,當時是一個頻道。現在,公視董事會已經統合八個頻道,是公共廣播電視集團之首,但有兩個重要條文,廿二年沒有修訂。
兩項條文,先是公視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後是第十七條「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全世界僅有我們的公視董事會,是這種組成過程。
其一,董監事的同意權,形同要有四分之三以上的立法委員同意,其他國家是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第一屆與第二屆固然順利產生,但其後多有波折,特別是第四屆任滿後,隔了兩年多才產生第五屆董監事,第六屆則在去年九月廿五日屆滿,至今也還沒產生第七屆。
不說理論,我們的實務經驗顯示,這個四分之三條款不是尊重少數,是對公視形象與公信力的傷害,也干擾了公視的正常經營,同時破壞了權責相扣的常態政治要求;新董事會無法如期產生,政府最多是失了面子,但也可能讓政府因循苟且,怠惰遲延作為,甚至諉過,藉此指責在野黨。
同理,董事互選董事長,若有差池,反而是行政院在必要時,推諉卸責的藉口,不是對董事的尊重。畢竟,過去經驗已經顯示,政府在提名董事時,若是佐以必要的安排,往往可以讓董事們選出特定的人出掌。此時,若所提名的諸位董事當中,有一位專業能力與實務經驗突出,同時操守無虞且較無黨派傾向的人,自然是正面之舉;但這也提醒我們,與其讓董事互選董事長,致使政府有卸責的空間,何不將注意力,放在要求政府清楚明白地負責,必須提名具備這些資歷的人出任董事長。
近日,執政黨立委提議降低公視董監事的同意門檻,致使四分之三條款再起爭議。記者林河名提醒,當年蘇貞昌以「避免正中國民黨下懷」,未能同意降低門檻。但就事論事,記者也同時表示四分之三的門檻比大法官、監委都高,「確有修法改進必要」。既然降門檻的道理存在,執政黨更當體會輿論的善意,不要亂拗,而是要坦承以前的錯誤,「知過能改,善莫大焉」。
科技偵查法 辦案還是偷窺?
2020-09-25 23:19 聯合報 / 蕭宏宜/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法務部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讓執法人員可從遠端駭入民眾手機、電腦,連先前的通話紀錄都可取得,引發侵犯人民隱私爭議。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經過數周激情與沉澱後,或許我們可更理性看科技偵查法草案造成的隱私爭議高潮。
法務部長蔡清祥強調,訂定此法是因犯罪手法日新月異,執法人員偵查手段必須跟上,才能有效抑止犯罪;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有極其生動的比喻:不要「人家已經上太空,我們還在殺豬公」。簡單說,應正視偵查機關在科技設備上的武器不平等,透過科技偵查法的立法,徹底解決遠端秘密監錄、無人機監視、GPS追蹤,甚至熱顯像儀、M 化電信偵防車與通訊端的電信監察等偵查手段適法性疑慮。
我們當然不應讓警察游泳去追快艇,更不該讓第一線執法人員因辦案而觸法;問題在於,儘管法務部言之鑿鑿強調科技偵查法對隱私權的「層升式保障」—愈嚴重侵害隱私、保障程度愈高,除難以滌除各界質疑,更無法就存在多年的 GPS 與無人機跟監、M化車電信偵查,警察總是有如神助般於正確時間出現在正確地點,這類對秘密通訊自由、行動軌跡等資訊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權的干預現況,在規範內容上取信於民。何以故?
從刑事程序法理以論,縱使偵查機關有偵查犯罪義務,亦不等於取得立法者對種種干預基本權行為的授權,遑論確保其合法;偵查手段可以與時俱進,但不等於對基本權干預行為可自外於法律保留與審查,最高法院一○六年判決未肯定使用 GPS 跟監的適法性,即為一例。
再就科技偵查法草案以觀,雖然法務部強調參考德、瑞、奧立法例,魔鬼卻藏在細節裡;舉例:德國法就住宅「外」的科技監視,要求原則只要超過廿四小時,就要讓法院審查,我們卻針對空拍機允許卅天,才要取得作為偵查主體、指揮辦案的「檢察官」許可(不是讓法院介入審查!);GPS 甚至允許長達兩個月後,才應取得法院許可,卻不要求法院的審查密度(三人合議?高等法院?),也未考慮持續時間過長可能造成影響(冒出一堆案外案?掌握生活史?)。
平心而論,面對科技時代,科技偵查法的立法必要性應無疑義(難道我們要繼續維持無法卻實際上在使用的現狀嗎?);有疑義的地方在於,頂著犯罪偵查與追訴效益大纛,就可堂而皇之狩獵?以前教科書曾經說,法院如果使用違法取得的證據,形同收受贓物者;現在國家透過釣魚郵件與簡訊、假冒購物廣告或基地台等方式讓電腦或手機中毒,再取得相關資訊,難道是打算自己開當鋪?掌握住宅內活動,已是對隱私的重大侵害,對手機翻箱倒櫃,嚴重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已然出現比例原則的失衡!
關鍵從來就不是技術上能否做到僅針對「訊息」,而是無法阻止對一缸子手機聯絡人的生活史窺視、案外案的不斷發現與啟動偵查!如何提升法官保留、確保取證限制,或許是未來難以揮離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