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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樑/稅廢一半 為德不卒 改革徒勞
2026-04-30 00:00 聯合報/ 陳國樑(政大財政學系教授暨主任、財稅研究中心主任)
娛樂稅法修正草案上周經立院三讀通過,刪除了原有六大課稅類別中的四類(電影、職業性表演、戲劇與音樂演奏、各種競技比賽),僅保留「舞廳或舞場」與「高爾夫球場及其他」兩類。此一蟄伏於我國租稅系統、於演進過程殘存的制度遺緒,固然終於迎來調整;惟此次修法僅止於修枝剪葉,仍保留其制度主幹。此一「半套改革」,終難免為德不卒之譏。
台灣早在日殖時代,已有「遊興飲食稅」及「入場稅」二項稅目;另一方面,國民政府於八年抗戰期間,為「提倡戰時節約、抑制奢侈風氣」,遂公布「筵席及娛樂稅法」,於大陸開徵筵席稅與娛樂稅。戰後的台灣,原承襲日殖時期部分稅目,旋即轉而融入國民政府體系;遊興稅與入場稅併入娛樂稅,飲食稅則銜接筵席稅。迄民國六十九年稅制重整,筵席稅廢止,娛樂稅遂成為現行制度下單獨存續之稅目。
何以娛樂行為除一般消費稅外,尚須另課特種稅負?回溯其制度生成之時空背景不難發現,娛樂稅本質上乃「寓禁於徵」之產物,或藉由課稅以抑制被視為奢侈的消費行為。然當前經濟結構與社會風氣,早已轉向鼓勵文化與休閒活動,一般娛樂亦難謂奢侈或浪費,因此對娛樂另行加徵稅負,正當性已難自圓其說。加以法定課稅範圍長期界定不明、爭議叢生,每每滋生擾民之弊。
在朝野對立的政治氛圍下,娛樂稅之修正實屬難得共識。然而,面對一項法理正當性已然崩解、且稽徵實務長期紛亂的稅制贅瘤,修法終究未能畢其功於一役,正本清源、予以徹底廢除,致使原可一舉完成的制度調整,徒留未竟其功之憾。
有論者謂,此次修正案,刪除六大類中之四類,大刀闊斧,改革力道強勁;其實不然,讓數據說話。細查一一三年娛樂稅徵起結構,此次修法所保留之高爾夫球場及「其他」項下之夾娃娃機、KTV、電玩、小鋼珠、遊樂園等,實構成近八成之稅收來源;反觀被刪除之電影(受串流衝擊,占比僅約百分之三)、職業性表演(近年雖有成長,亦僅約百分之十四),合計尚不足兩成。這種既欲博取改革美名,卻又緊抓著稅收不放,「既要魚也要熊掌」的做法,其實是為不公不義的稅制續命。
進一步檢視,此次修法雖將部分娛樂項目自課稅範圍剔除,卻仍保留若干特定娛樂,其背後所隱含之價值區分,耐人尋味。此種安排,是否默示部分娛樂活動屬於較為「正當」之休閒型態,因而得以自課稅規範中豁免;而另一些則仍帶有「萎靡」或「奢侈」性質,因而仍須透過課稅予以節制,延續「寓禁於徵」之效?
尤有甚者,修法也保留了在稽徵實務上標準不一、爭議不斷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概括條款,悖離「租稅法定主義」的精神,是另一大敗筆。由於此項目貢獻整體約六成稅收,保留此課稅項目與地方財政收入之依賴,顯然密不可分,財政部難辭其咎。若中央依循修法慣例,由財政部編列預算補足地方政府財源缺口,則全面廢除娛樂稅必無懸念。
廢除娛樂稅,並非意味娛樂活動不再課徵任何稅負,而是撥亂反正、優化稅制,使娛樂回歸正常課稅。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目前仍有數件審議中與待審之廢止娛樂稅法提案,期盼立法院後續能使娛樂稅徹底走入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