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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銀華/高通違反公平交易判決的啟示
2019-05-26 23:25 聯合報 葉銀華(作者為交通大學資訊管理與財務金融系教授)
手機晶片廠高通被美國聯邦法官判定違反反托拉斯法,法院並要求高通與客戶重談授權協議。 (路透資料照)
幾年前,中國大陸、韓國對破壞公平交易的美國晶片大廠高通處以高額罰款,並要求改善;最近美國法院甚至判高通觸犯反托辣斯法,索取高得不合理的專利授權費並排除對手競爭。反觀,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先是和大陸、韓國一樣,對高通處以高額罰款,之後又與高通和解,罰款降為一成多,但高通承諾在台灣投資。上述二種截然不同的作法,對讀者有何啟示?
維護公平交易的環境,可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也促進公司間公平競爭,使經濟有效成長。然而,如果有公司透過非正常手段,破壞公平競爭,不僅使消費者付出高價,也妨害產業發展,降低整體資源使用效能。因此各國皆會成立獨立行使職權的主管機關,脫離原隸屬的經濟相關部會。
民國104年(二○一五年)二月大陸公平交易主管機關對高通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處以創紀錄的人民幣六○.八八億元的罰款;同時,高通公司提出一籃子整改措施,並將繼續加大在大陸的投資。大陸要求高通原本以整支手機售價的三%至五%為專利費用的模式,直接打六五折。
而韓國公平會民國105年(二○一六年)底認定高通濫用市場主導地位,裁罰一.○三兆韓圜,約台幣二七八億元。而且,更要求高通改為以晶片為計價基礎,由於晶片成本約為手機售價的一成,如此韓國廠商的專利費用將大幅降低。
美國聯邦法官廿一日判高通非法壓制手機晶片的市場競爭,並利用市場支配地位收取過高授權費,傷害競爭對手、代工生產商及最終用戶。法官並下令高通需排除不公平行為的授權條件,而且須以公平、公允價格,進行專利授權;再者,高通也不得和手機製造商簽署排他性供應協議,攔阻他們購買對手晶片。並且,未來七年高通須接受監督,以確定遵守上述救濟措施。亦即,高通須把手機不可或缺的專利技術授權給對手晶片供應商,代表高通可能被迫放棄以手機售價抽取三%至五%權利金,改為根據數據晶片約十五至廿美元的成本訂定權利金。此判決宣布,高通股價收盤暴跌約十一%,預料高通會提出上訴。
台灣公平會在前年十月,原本開罰高通新台幣二三四億元,但去年八月與高通和解,罰款降至為廿七.三億元台幣。除了罰款大幅下降之外,高通必須改正部分不公平競爭的行為,且高通承諾在台灣進行為期五年的產業投資方案,約為七億美元,大概是裁罰金額下降的部分。公平會認為此舉能兼顧競爭機制運作及促進產業經濟利益。但是日前監察院批評公平會「不符合獨立機關決策透明之要求,核有重大違失」,對公平會提出糾正。
要評論公平會與高通和解的適當性,有賴公平會澄清以下的問題,首先是以投資代替裁罰是否符合獨立機關的作為?為何大陸、韓國不採取如此妥協措施?其次,在和解後,高通是否已經以公平競爭的條件對待台灣晶片業者、手機製造商?而且專利費是否已改以晶片價格計算,而非手機價格?最後,高通承諾在台灣的產業投資計劃,看起來是假設公平會堅持原先的裁罰金額,就全部不採取,此點有需要讀者自己判斷;同時,亦有賴公平會連同科技專家,監督高通是否有確實執行所承諾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