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7日 星期五

【專家之眼】大法官是上帝還是死神?求生可能 求死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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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大法官是上帝還是死神?求生可能 求死不得


2024-09-27 07:27  聯合報/ 高永光/考試院前副院長


最近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判決死刑合憲,但對於判死過程要求嚴謹,例如在判決死刑最高法院必需有「強制辯護」,法官們必需「一致決」。據此,立法院將修正刑法及其它相關法律。

判死合憲與否的釋憲,不僅再次引動長期以來,台灣社會「廢死」的爭議;再加上這次判死的合憲性,是由37名死刑犯聯名聲請解釋,從邏輯上推,當然是這37名死刑犯想「求生」,不想被執行死刑,才希望透過釋憲,希冀透過「判死違憲」,求得「死裡逃生」的機會;這種想透過憲法解釋推翻現行法律的作法,是否合適?這次已引起各界的質疑及討論。一般的釋憲是就現行法律是否違背憲法的意旨,而做出合憲與否的解釋。死刑的合憲與否事涉生命權的價值,存廢是價值的認定,是否宜由極少數人的大法官認定,而非由代表多數的「國會立法」,基於「法律保留原則」來認定呢?

廢死的憲法判決雖認定死刑合憲,但判死的程序必需符合「強制辯護」及「法官一致性」,因此判死雖不違憲,但現下這37名死刑犯在判死程序上,若有違大法官判決文中的嚴謹條件,仍有可能「翻案」避開死刑。而且,一般認為即使最後補足程序後仍有可能判死,但廢死是當前執政黨訂的黨綱,在民進黨執政下,進行處決的可能性很低,所以外界對大法官廢死判決,雖認定合憲,但已有「實質廢死」之譏。37名死刑犯可能達成死裡逃生「求生可能」的結果,這也是被害人家屬公開表示痛心疾首的悲憤的原因。

大法官認為判死要補正嚴謹程序,也被認為是「少數」在強制(立法院)多數去修正法律條文,有無侵犯「立法權」?如果大法官可以以「廢死判決」這樣的方式「擴張憲法解釋權到立法權」,那另一個案例如「安樂死」也和生命權有關,是否也可以聲請釋憲呢?

所謂的安樂死是個人因身心疾病,而自願結束自己的生命;因為有「身心疾病」為前提,而要「求死」,但在過去除了瑞士允許外,大部分國家都不同意安樂死,認為有違生命倫理,生命權即使自己在不堪病痛或精神痛苦的折磨下,仍不被允許。特別是醫生如果以藥物協助有需要的人終結生命,目前除了在極少數的國家,一如瑞士「立法」允許而「合法」外,都會被認為是「協助自殺」而被起訴。這些痛苦的病犯因為「求死不得」,是否也可以透過大法官釋憲,認定台灣當前的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否違憲呢?

有關安樂死廢死生命權本質其實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尋求安樂死的人認為自己才是決定自己生死的人,而死刑犯即使是如大法官廢死判決所說的最嚴重的犯罪類型者,法官才能剝奪他的生命權;同理,比照之下,那在「最嚴重的身心疾病類型」之下,醫療團隊加上病患個人是否可以決定給予要求藥物剝奪自己生命權呢?

台灣為例,病人自主條例只是允許放棄治療,及積極維持生命必需醫療手段而已;否則給予藥物結束生命,就有協助自殺罪,甚至在無法確定病人意願下,有可能涉及殺人的罪行。

英國到目前為止在安樂死上是採用立法方式予以規範,但「協助死亡法案」(assisted dying bill)仍躺在國會中,不知何時會通過根據英國「皇家檢察院」(CPS)的資料,民國九十八年(2009年)4月到民國一一三年(2024年)3月,共有187案涉及協助自殺,其中127案不被受理,36起案件在向警方報案後直接就不受理,而只有4個案件包括鼓勵協助自殺被起訴看來「求死不得」的情況在法律上越來越可能被允許,也許用不著搞到憲法解釋層次去解決

是不是有關生命權的「生死關頭」,透過法律立法或修法就能解決呢?不是像廢死者所標榜的死刑犯判死,是那麼神聖不可侵犯人權呢?




憲法法庭判決刑法殺人罪處死刑規定合憲,但設下嚴格的八道關卡。
圖為審議民主公民會議日前發布民調,八成民眾反對廢死。(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