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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元豪/大法官不夠就無須依法審判?
2025-12-26 00:00 聯合報/ 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憲法法庭在只剩五人評議,人數未達「法定門檻」的情況下,對憲法訴訟法新修條文做成爭議判決。專業繁瑣的論理,或許一般民眾不是很關切;但這五位大法官(以下簡稱「五大」)別出心裁,居然把三位不參加評議的同儕直接剔除於計算人數的「母數」之外,使得大法官「現有總額」變成五人,這就讓大眾傻眼,因為這與大家在公寓大廈區權會、董事會,甚至小學生班會所遵循的規則差太多了。
更嚴重的是,憲法法庭作為最重視程序拘束的司法機關,可以這樣搞嗎?如果普通法院合議庭少一個法官,能繼續評議並做成裁判嗎?「五大」論理的荒謬一望即知,那為什麼這幾位大法官會做出普通法官以及社區管委會都說不出來的怪論?
「五大」所寫的意見書集中在兩點。第一,憲法法庭有極大的「程序自主權」,其審理程序不當然受法律拘束;第二,則是憲政危機:由於立法院兩次否決總統所提人選,如果依照憲訴法「十人評議」門檻,憲法法庭將持續空轉。因此在這種「極端例外且不得已」的情況下,「五大」就大義滅親踢掉同儕。
「五大」的「程序自主權」論點,把司法釋憲當成是一種自由發揮的神器,而忘了司法權的發動、行使、效力均僅在嚴格的法定程序下才有正當性。它的「程序拘束性」遠遠大於立法與行政機關。就此,被不當排除的那三位大法官已有精闢論述。筆者想點出的是,「憲法法庭暫時當機」絕對無法作為憲法法庭擺脫法定程序的理由。「五大」把憲法法庭的僵局「災難化」,從而如同國家緊急狀態一般正當化逸脫法律的行徑。憲法法庭空轉的確不妥,但會比憲法法庭「不依法裁判」更嚴重?
首先,暫時沒有憲法法庭,絕不等於憲政崩壞,更不是世界末日。英國、紐西蘭、荷蘭、挪威等民主先進國家,根本不允許司法機關審查立法的合憲性,憲政體制依然可運作,國會也可以持續修正有違憲嫌疑的法律。災難論根本危言聳聽。
其次,我國的違憲審查,只有極小一部分由憲法法庭擔綱,普通法院承擔了絕大部分的憲法解釋。憲法法庭「獨占」的,其實只有將「法律宣告違憲」的功能。民國一一一至一一三年度,憲法法庭聲請案共有七,二五四件,但做成實體裁判的件數是五十二,只有千分之七!超過六千件聲請案,都是以簡易不受理裁定處理掉。一一二年度廿個實體判決,也只有八個宣告法律違憲。暫停這樣稀少的實體案件量,會造成憲政秩序崩壞嗎?
「五大」意見更糟之處,是表面上捍衛憲法法庭,實際上卻極度呵護總統而苛責立院。一方面,他們對於憲法法庭當機,只知責怪立院以及門檻規定,卻一字不提總統的提名既獨斷又拖延也該負責;更可怕的是,「五大」竟然將憲法訴訟法要求總統「二月內補提名」的期限,也認定是侵犯總統提名權而宣告違憲!這豈不是說,總統拖拖拉拉不提名一點關係也沒有,但立院否決或制定門檻條款就該被譴責?依「五大」見解,那司法院組織法有關大法官「資格」部分也是違憲的-資格限制,不就是限縮了總統的提名範圍?
「五大」絕非憲法法庭的自救,而是自毀。從此以後,誰還相信大法官們是「超黨派」、憲法法庭是公正中立的?如果「五大」自此大開審判之門,作出後續判決還有多少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