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4日 星期日

王健壯/這張憲法考卷必須三思後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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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健壯/這張憲法考卷必須三思後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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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這張憲法考卷必須三思後作答


2021-01-24 03:30  聯合報 /   王健壯(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2014年太陽花學潮期間,學運領袖魏揚等7人涉嫌煽動群眾攻占行政院,二審被判決煽惑他人犯罪,處2至4個月有期徒刑。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18日撤銷原判決,將全案發回更審。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雖然經過了將近七年時間,司法審判也歷經了三級三審程序,但參與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的那些人應否擔負刑事責任,不同審級的法官有不同判決,不同政治立場的人也有不同看法。
地院法官判決無罪,高院法官卻判決有罪,最高法院法官日前又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判決理由更包括了實定法緊急避難與言論自由等阻卻違法事由,以及非實定法中的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在訴訟過程中檢辯雙方的爭點,以及法官判決之所以出現歧異,其實集中在兩個問題上:攻占行政院是否屬於公民不服從?是否可視之為抵抗權的行使?是,可阻卻違法,不是,則需負刑事責任。但因憲法與相關實定法中,迄今並無有關公民不服從或抵抗權的規定,作出無罪判決或發回更審的法官,因此被人批評是法官造法、違法判決。

但法官造法其實是司法重要功能之一,法官造法可以彌補法規範的漏洞,也可以具體化過於抽象的法規範,換言之,法官雖不可違法,但造法卻不一定違法。因此,攻占行政院的法律爭議,其實不應聚焦於法官應否造法,而應聚焦於這項行動是否屬於公民不服從,以及是否在行使抵抗權。

公民不服從是政治道德概念,也是政治話語,而非法律話語,追求的是正當性,也非合法性。而且,公民不服從是「明知故犯」,行動前就應有承受法律後果的認知與準備,並未存有以道德正當性凌駕法律正當性的妄想;這樣的公民不服從才能被多數人在道德上肯認,也才能喚起多數人的共鳴與響應。況且,攻占行政院的行動,在行為態樣上並不同於占領立法院,這項行動是否完全符合 John Rawls 等學者對公民不服從的定義,應是法官與支持或反對太陽花學運人士必須思考的第一個重點。

第二個重點是抵抗權。抵抗權在行動類型上不同於公民不服從,例如,公民不服從主張非暴力,抵抗權卻不排除暴力。而且,行使抵抗權有兩項不可或缺的要件,一是政府嚴重違反憲法秩序已達緊急狀態另一是抵抗權必須符合窮盡法律救濟原則」。

根據這兩項要件,法官與支持或反對攻占行政院人士應該思考的問題是:國民黨立委當年在委員會中即使強行通過服貿協議,反對者是否自此再無其他救濟途徑?若有,則不符最後手段要件。另一問題是,服貿協議通過與否究竟與嚴重違反憲法秩序何關?難道行政與立法的權力分立原則因一項協議的審查而遭破壞,就等同於政府機關嚴重違反憲法秩序,並且已達緊急狀態,非以攻占行政院的手段行使抵抗權,否則即不足以回復憲法秩序?抵抗權即使可依憲法國民主權原則,而被視為超越實定法的基本權,但法官與社會大眾必須思考的問題仍是:攻占行政院是否完全符合抵抗權所應具備的要件?

在政治立場上或道德上支持太陽花學運,不必然在法律上也非支持他們不可,反之亦然。而且,太陽花學運在台灣歷史上雖屬空前,卻可能並非絕後,尤其在權力分立原則迭遭破壞,不自由民主氛圍也日益擴大的現實政治環境中,另一場太陽花學運隨時也可能以公民不服從或抵抗權名義再起,也因此,法官對攻占行政院案的最終判決,或者是大法官的可能釋憲,不僅關乎過去,也關係未來,這張憲法考卷必須三思後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