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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翠玲/全球化後 貿易協定的變化與台灣
2022-09-30 00:54 聯合報/ 辛翠玲(作者為中山大學政治經濟學系教授)
主政者即便因政治因素放棄尋求加入RCEP,也當在CPTPP申請上加把勁,打開我國在國際經貿協定中的困境。 路透
當代全球化與世界貿易組織(WTO)幾乎被視為同義詞。民國八十四年(一九九五年)成立、以降低貿易障礙為旨的世貿也為自由貿易推展畫下藍圖。
然而卅年不到,情境變化,貿易協定型態多次演變,至今可歸為傳統自貿協定、高標準自貿協定與韌性貿易協定三大類。每一種型態各有背景、作法與訴求。
傳統自由貿易協定
第一類衍生自世貿方案的傳統自貿協定。世貿雖有其前身關貿總協(GATT)四十餘年、共計八回合談判的基礎,但仍有約十五至十八%關稅,非工業品貿易障礙、及競爭與公平等問題待解。世貿將之整理為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跨境投資四大談判支柱,按此架構繼續推動自由化。
不過會員國間歧異立場,使世貿甫上路即受挫。即便世貿以複邊協定與套案方式稍解僵局,整體進度仍有限;但另一方面卻也因此出現雙邊或區域自貿協定的談判契機。
第一類協定在作法上,大抵採世貿方案四大支柱,雖然細節不一,但共同點是訴求自由化。除大幅降低關稅,也有較友善的非關稅優惠。涵蓋亞太十五國的 RCEP 即屬此類,今年初生效後有九十一%的貿易品項降為零關稅,貿易障礙漸進撤除,但仍允許各國保護農業與策略產業。
高標準自由貿易協定
第二類即所謂高標準、或稱世貿加強版(WTO+)協定。此類協定特點爲,在自由化訴求外,強調公平競爭與永續發展。除降低關稅與非關稅障礙,對生產與貿易過程的勞權、環境、專利、國營企業角色也有所規範。高標準自貿協定對各國產業經營環境干預較多;但相對的,其撤除的貿易障礙也更徹底。美國前總統歐巴馬任內積極推動此類協定,也欲藉此界定新的貿易規則,輿論則解讀其真正目的乃貿易圍堵中國。
目前歐盟與第三國簽署的自貿協定皆為此類。亞太地區最有名的高標準自貿協定當屬 CPTPP。一旦入會,會員國間即以接近百分百零關稅相互貿易,除工業品外,農林牧市場也在大幅開放之列。
韌性貿易合作協定
第三類為訴求供應鏈穩定的韌性貿易協定。美國主推、九月揭牌的印太經濟架構(IPEF)為代表案例,在確保供應鏈韌性主軸下,亦涉及能源與貿易便捷化議題,成員國可自行選擇欲加入項目;至於關稅減讓、市場准入等一般自貿協定項目不在討論之列。此協定不需經美國國會批准,成員國多為戰略盟友,明顯乃抗中戰略下產物。
值得觀察的是,美國之外,其他主要國家,例如歐盟也開始積極評估韌性貿易。另外,韌性貿易是否以自由貿易為代價也是需要注意的。
台灣與國際貿易協定
由上可知,全球化後,國際貿易規則呈現多型態並進特徵。然而無論是主訴自由化,以關稅與非關稅減讓為主的傳統型;訴求自由化、公平與永續的高標準型;或強調安全的韌性協定,對目前僅有世貿會籍的我國而言,都有如何接軌問題。
再就產業別言,現況對於既不在世貿複邊協定內、無任何自由貿易優惠、亦不在韌性貿易關注範疇—三不管地帶的製造業影響尤大。一般製造業占我國總產值過半,就業人口多,主政者務必克盡職責,即便因政治因素放棄尋求加入 RCEP,也當在 CPTPP 申請上加把勁,打開我國在國際經貿協定中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