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7日 星期六

經濟日報社論/推扣除額設限機制 避免一錯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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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報社論╱民進黨把《通保法》當成自家百寶箱?
◆  聯合報黑白集╱執政者叫人民「魯蛇」
◆  經濟日報社論/推扣除額設限機制 避免一錯再錯







經濟日報社論/推扣除額設限機制 避免一錯再錯


2018-11-17 01:24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財政部宣布暫停推動綜所稅扣除額調整規畫,主要理由是等明年5月後,檢討前一波「所得稅優化方案」實施對所得稅基的影響,再定奪進一步的改革,現階段只先調整因大法官745號釋憲所要求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薪扣)部分令人不解的是,如果前一波的所得稅改革夠「優化」的話,財政部根本無須擔心會破壞稅基。由此可知,財政部早就警覺到事態嚴重,匆忙之間,難有善策,只好把問題拖延一段時間。
然而大法官釋憲二年時限將屆,財政部要在立法院這個會期將薪扣調整案送院審議通過才來得及。據悉,財政部所擬「所得稅法修正案」內容大致底定,準備近日先送行政院審查。如同預期,為因應大法官釋憲的要求,財政部的方案是除現有的薪扣20萬元之外,新增訂幾項薪資可列舉扣除項目,未來薪資所得者可選擇核實減除增訂的可列舉扣除項目或薪扣20萬元計稅,二者擇一。
但我們要強調的是,將薪扣當做薪資收入的必要成本,固然是大法官犯下的「一錯」,但若鄉愿地以為只要增加幾項核實列舉項目即可符合釋憲意旨,甚或不顧此舉對稅制造成的傷害,顯然就是財政部未盡職責的「再錯」了。
回顧我國稅史,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始於民國63年(1974年),採用定率加定額上限,雖沒有核實列舉項目,但從方法上看其性質與必要成本較為接近民國79年(1990年)後迄今,改為採單一定額扣除,再加上民國82年(1993年)起規定,薪扣與免稅額一樣都準用物價指數連動法調整,「應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明顯可知其性質已轉趨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概念
隨後民國89年(2000年)、民國97年(2008年)、民國103年(2014年)及今年的調高金額,其修法理由都是為減輕薪資所得者的稅負,而非為取得薪資必要成本之故由此可知,或可說目前定額的薪扣為一種基本生活所需,或是一種減輕薪資者稅負的特別扣除,但不能說是取得薪資的必要成本,事理至明
財政部修正案所提可供薪資所得者核實列舉扣除的項目共有治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工具支出等三項,且減除比率各為薪資總額的3%由於是與20萬元薪扣二擇一,據估算只有年薪資超過225萬元以上者才會受惠,大約有10萬人
財政部前一波「優化方案」才剛對高股利所得者給予最高的減稅利益,如今又對高薪資所得者釋出更多的減稅優惠(約40億元),令人擔憂其對我國稅制公平性與所得分配的負面傷害
日前公布的資料顯示,105年度綜所稅所得總額超過20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竟然有188戶分文不用繳稅,是五年前的四倍,其中甚至有所得超過2,000萬元卻免繳稅這些都是因為扣除項目與金額設計不良所造成,未來再添上這兩波改革,可以想見稅負分配不公的後果將更加惡化
面對此一充滿政治與專業矛盾的複雜情勢,我們給財政部的具體建議是:一、薪扣薪資必要成本脫勾,薪扣名目與金額不變,並將其納入納稅人權利保護法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扣除項;二、准許薪資某些成本費用項目的核實扣除(可適度設限)或單一定率扣除,二擇其一;三、針對所得超過一定金額的納稅人可享受的扣除總額設定上限,且隨所得愈高其可享受的扣除總額愈少。
第一種作法可以為薪扣正名,且薪扣維持納保法基本生活所需之扣除項,可避免造成稅收損失;第二種作法不但符合大法官釋憲真正的意旨,更是回到各類所得計算必要成本費用扣除應有的一致作法;第三種作法則可立即為已被嚴重侵蝕的稅基流失止血,更可以適時抑止稅負分配不公的情況更加惡化。
尤有甚者,第三種作法所增加的稅收,遠足以彌補第二種作法所造成的稅損。如此兼顧多贏的建議,期待能成為蘇部長新上任後第一件為人稱頌的好政績。







聯合報黑白集╱執政者叫人民「魯蛇」


2018-11-16 23:26 聯合報  聯合報黑白集
前副總統呂秀蓮。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前副總統呂秀蓮在電視上批評韓國瑜政見空洞,還說「人生的魯蛇(失敗者)都靠向他了」。什麼樣的執政者,會把人民稱為「魯蛇」?
陳水扁時代,高呼「人民是頭家」;蔡英文競選時,也高喊「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現在,眼看高雄可能「變天」,民進黨就開始無所不用其極地抹黑對手,甚至把「頭家」推倒在地,把變心民眾稱為「人生魯蛇」。民進黨不僅是標籤之王,還是冷酷大師
呂秀蓮自詡一生致力於捍衛女權和人權,她曾因美麗島事件入獄,也曾高高在上享受過執政的權力美味。誰料,到了關鍵時刻,她竟輕易拋棄所有平等、自由、人權的理念,把不跟自己同路的人民瞬間貶為次等公民、人生的失敗者。
當民眾正在質疑民進黨的政治實踐到底把人民放在什麼地位時,呂秀蓮的話一出,立刻就揭露了真相。對民進黨而言,人民從來不是什麼「頭家」,也不是什麼「主人」;它要的,只是跟在自己身後搖旗吶喊的「追隨者」。一旦有人覺醒了,或者不想再當它的啦啦隊,那麼你就一夕變成了頭殼壞掉的「魯蛇」。
的確,在競爭激烈的社會,難免會有失敗者。但政府的責任,不就是在減少人民成為魯蛇的機率,或者要拯救弱勢民眾使他們免於淪為魯蛇?民進黨不反省自己執政的不足,卻反而責備百姓變心,這正反射了它的不仁。
如果追隨韓流的都是魯蛇,那就來一次「魯蛇起義」吧!







聯合報社論╱民進黨把《通保法》當成自家百寶箱?


2018-11-16 23:24 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法務部公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放寬檢察官可調閱通信紀錄及使用GPS的權限,藍委批評這是空白授權、侵犯人民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正在選前敏感時刻,法務部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簡稱「通保法」)修正草案放上國發會網站,對人民自由通訊權利大幅限縮;此舉,引發了憂心。民進黨數年前在「馬王政爭」時,以「維護通訊自由」為由堅持修法限縮檢調人員的監聽權如今執政,卻以「打假新聞」及「打擊犯罪」為由要回頭放寬檢調監聽權限這種把國家法律當成自己工具箱的態度,有什麼理念可言?
回看《通保法》修法的擺盪過程,就如同看到一面政壇照妖鏡,映照出政客「換位置就換腦袋」的醜陋。當年馬王政爭後立法院反馬勢力集結,為了保護柯建銘與王金平,原本運作良好的《通保法》被拿來祭旗,橫加修改,限縮檢調調閱通聯紀錄的權力,還訂出極具針對性的「黃世銘條款」,規定與監察目的無關的證據不得作為司法證據。政黨輪替不過兩年多,蔡政府就急急要把《通保法》改回原狀,這豈非滑天下之大稽?
當年的修法重點是:除非是涉及強盜、擄人勒贖、毒品等重罪,否則檢方調閱通聯紀錄,一律須經法官核准。但如此為個案而修法的結果,就是背離現實,弄得檢警偵辦其他犯罪案皆遭綁手綁腳例如黑道介入陳抗活動或電信詐騙案,即因通聯紀錄調閱困難而不易偵辦,犯罪者更形囂張
諷刺的是,民進黨於「馬王政爭」時成功以「保障通訊權」為由鼓動反通訊監察的民粹;但蔡政府全面執政後,法務部提出之《通保法》再修正草案,卻又宣稱與馬政府時代的版本「大致相同」。試問,這到底是進步、還是退步?還是原地打轉?或只在欺騙人民
這次炒作《通保法》的時機,挑在選前敏感時刻,也讓人感到「醉翁之意不在酒」。九月中假新聞議題甚囂塵上,內政部長徐國勇即聲稱修《國安法》不足以因應,政府也要修《通保法》讓檢察官可以調閱通聯紀錄從「打擊犯罪」的角度看,這可讓檢方多一項辦案利器但從「打擊政敵」的角度看,就是讓各機構「廠公」多了利爪。畢竟,相對於殺人放火販毒詐騙,「假新聞」算什麼重罪?若有造謠者,依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由警方開罰或移送法院,或依「電信三法」開罰,皆已足夠!何況,檢方偵辦刑案都已分身乏術,還能有多少餘力打假新聞?除非自甘沉淪,充當執政者鷹犬
因此,也難怪在野黨質疑,蔡政府以打擊假新聞為由修《通保法》,其實是為趕上民國109年(二○二○)總統大選前實施,以箝制言論、偵蒐反對黨,甚至將蒐集之情資轉為抹紅抹黑對手的籌碼。這並非無的放矢。去年賴揆甫上任即發生「中國新歌聲」在台大校園發生獨派學生與統促黨群眾衝突事件,賴清德當時即稱現行法制無法有效嚇阻黑幫犯罪,要求法務部等盡速研議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與《通保法》。可見,行政部門「擴權」早已定調。法務部九月拋出修法方向,即曾引發質疑;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因而宣示:「選前不會推動爭議法案修法」。此話言猶在耳,法務部不僅上網公告,更限定討論日僅十二日,怎不啟人疑竇?
檢視《通保法》草案,更讓人心驚於新法爪牙之銳利。例如,新法草案認定,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例如信用卡刷卡紀錄、高速公路通行資料等)對人民隱私權影響輕微,因此沒有「法官保留」之必要。又如,政府擔心APP業者如LINE等不配合交出資料,因此課以電信事業電信服務範圍外的「強制保存義務」。如此,拿著干預電信事業、侵害人民通訊自由的大砲來打假新聞,多麼方便好用
在野時為了打擊政敵,民進黨便主張限縮檢調監聽權;如今執政了,又說為了「國安」必須放寬檢調監聽民進黨真的把法律當成自家百寶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