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 星期四

審視少事法 考量侵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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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視少事法 考量侵害原則
◆  管教學生 親師應有同等權利義務
◆  柯文哲「再拚一次」 重演搖擺?
◆  藍白「合」 就能「作」的事
◆  核電廠延役的「法治防線」

◆  蔡英文總統論文讀後感(上)/我兩度赴倫敦政經學院借閱 2019-09-18 18:22
◆  蔡英文總統論文讀後感(中)/外殼燙金 內頁像傳真紙 2019-09-18 18:32
◆  蔡英文總統論文讀後感(下)/兩種編排有異 畢業35年收到 2019-09-18 18:32








審視少事法 考量侵害原則


2024-01-25 00:43  聯合報/ 許福生/中央警大警察政策所教授兼所長(台北市)
幫派吸收少年犯罪日益嚴重,警政署通令全國各地少年警察隊成立掃黑專責小隊。圖為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年前發生校園國三生割頸凶殺案,震驚社會各界,也引起校園安全補破網及重新檢視少事法的聲浪。近年來台灣少年犯罪人口率呈上升趨勢,從民國一○三年(二○一四年)每十萬人有六三七點八七人,上升至民國一一○年(二○二一年)七七四點八八人;且少年犯罪態樣組織化,少年參與詐騙組織幫派,從出借帳戶到車手,再到收水者,繼而成為幹部,確實是需嚴肅面對問題。

少年加入黑幫,原因來自原生家庭喪失功能,在學校也找不到成就感,於是在體制外尋找自己角色認同,而機會結構則是讓他們進入黑幫的重要原因,並也學習犯罪動機,彼此傳遞一種「我未成年法律會保護」、「這沒什麼」的價值觀,就不會覺得觸法有多嚴重,為後來成為黑幫大咖做準備。

「每一件犯罪的發生,都是複雜問題的總和呈現」。加強家庭教育與學校輔導,仍是防制少年犯罪和加入黑幫的最佳策略;因而,加強曝險少年監護人在親職教養的能力,及他們對於家中曝險少年的督導責任,從家庭的源頭作管控,並加強學校老師管理權限,至關重要。另外,沒有犯罪機會就沒有犯罪的發生,沒有黑幫也就沒有黑幫少年;黑幫提供少年犯罪機會,只有抑制黑幫成長,持之以恆掃黑,才有減少黑幫少年的可能。

由於少年年齡較輕,身心尚未成熟,社會經驗不足,人格尚在形成,須接受家庭和社會的保護;如此,少年法制的措施,是為了謀求從事違法行為少年的自身利益,基於保護主義優先原則是必須的;然少年觸犯重罪侵害他人權利,為防止再犯以確保社會安全,侵害原則仍需考量。觀諸日本近廿多年來的少年法修法動向,是朝向對少年犯罪嚴懲化及考量被害人觀點而修正。反觀台灣近年來因應兒童權利公約、大法官釋字第六六四、八○五號解釋,朝向曝險少年去標籤化及縮減司法介入事由、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建立移送前程序保護及被害人參與權。

因應現今少年犯罪樣態之組織化及多樣化,曝險少年類型目前只規範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宜重新再檢視,至少應增列「參加不良組織者」,以避免司法過度退縮。

再者,需再重新審視少年刑事案件處分及提高刑事程序比重,例如:一、針對十歲以上未滿十二歲有觸犯殺人等重罪者,是否由少年法院再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二、少事法第廿七條絕對刑事案件之刑度,是否從五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上。三、保護處分、刑事處分執行完畢後三年塗銷,是否區隔不同年限。這樣重新思考,至少讓少年知道雖其未成年,基於健全成長,法律會強調保護優先,給予少年機會;但若觸犯重大犯罪,侵害原則也需考量。












管教學生 親師應有同等權利義務


2024-01-25 00:52  聯合報/ 林滄崧/新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前委員(台中市)
新修教師法上路後,第一線老師直言最大改變是老師的管教權,喊話主管機關,重新立法、解決問題。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近月來台灣社會興起教師管教權爭議,教育部面對此爭議,研擬因應策略發展至今,似乎仍未受到社會輿論與教師團體的信任,這可從近一個月來教育部所發布的作法與研修方向,皆不為社會與教師團體所接受可見一斑,也可見教育部在教師管教權議題上,似乎亂了章法也失了分寸。

管教權基本上是以兩個型態存在於社會裡的三個場域,第一個型態是屬「自然親權」下的父母管教權,它存在於家庭場域,父母對未成年的兒童或青少年負有管教的權利與義務,此規定在民法第一○八四及一○八五條之中;第二個型態是屬「國家親權」下的國家管教權,它存在於一般學校場域及少年矯正學校場域等,係由教師代表國家執行管教權,此明訂在教育部所職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中。國家便是基於這兩種型態管教權運使,以作為國家發展與社會穩定基礎,也是三字經裡論及「養不教,父之過(父母管教);教不嚴,師之惰(教師管教)」的原因。因此,政府在討論教師管教權的同時,必然也要觸及父母管教權,否則只苛責教師不檢討父母,不僅是對教師的身分歧視,更嚴重踐踏教師尊嚴。

管教權內涵基本上是「生活教育」、「倫理教育」與「偏差行為防治」的綜合體,它以人性本惡為認識,以恥感教育為核心,以鼓勵、指導、糾錯、矯正為手段,以達到積極培育優質公民與消極降低偏差行為為目的的過程,此過程除了鼓勵與指導外,更會觸及對孩子的糾錯與矯正,而當父母與教師對於孩子偏差認知與行為進行糾錯與矯正時,勢必要賦予他們一定程度的管教權力,也勢必要去包容管教過程中難免會觸及的強制力運用,此稱之為「性格雕琢」。

基於上述管教權型態與內涵認識,教育部於研擬學生接受管教與教師執行管教的相關法規與措施時,便應注意:

一、父母管教範圍與教師管教範圍應相等,換句話說,社會如何容忍父母管教小孩,就該如何容忍教師管教學生。

二、不該以冰冷的法律「管理」的觀點,過度評價具有溫度變化的親權「管教」。

三、正視「管教」與「輔導」有基本差異,就時序上來說,無論在家庭或學校,基本上都是以管教先行,從管教過程中看到孩子有所異狀時,再後送輔導、諮商、醫療或其他資源接手與協助。

四、「處理不適任教師」與「限縮教師管教權」應該脫鉤,把限縮教師管教權做為淘汰不適任教師的作法,簡直割肉補瘡。

最後,我國現行師資培育學程中不見有關偏差行為防治的相關課程,導致教師一進入到教育現場,遇到學生偏差行為時,便顯能力缺乏與不知所措,因此盡速檢討現行師資培育的教育學程內容,植入必要的「偏差行為防治」課程,以提升教師管教韌性,讓每位教師都能教、會教、敢教;遇到偏差行為學生都能管、會管、敢管,這才是我們所期待的教師管教。













柯文哲「再拚一次」 重演搖擺?


2024-01-25 00:50  聯合報/ 吳統雄/世新大學前資管系主任(台北市)
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柯P能否再按一次鈴?取決選民結構、政治制度和他的個性。

選民結構」包括意識形態選民,就是跟定「投黨」者,以及俗稱的中間選民,會「投人、投事」,且分散給各候選人,柯文哲獲得廿六點四六%,已經很不容易。賴清德獲票四十點○五%,可證他開拓中間票源能力非常有限,但也展示了綠營鐵票的高度。

所以,若欲改變現況,藍營鐵票與中間票均不可缺。否則就保障了永遠可躺著等當選的西瓜。

選舉中有「1+1必小於2」的現象,本次若藍白匯流,雖不會到達侯加柯的五十九點九五%,但一定過半而超越賴清德。故當前台灣存在「和平優先」的絕對多數民意,因為選舉制度而被扭曲了。

解決少數代表性總統,理論上,最簡單的就是恢復行政院長必須由立法院同意,重回內閣制。但實務上,要修憲非常困難。若要避免複雜立法程序,就是在野黨基於公開競合程序的結盟與匯流。而實證發現,中間選民較願支持經過競合程序、而非密室協商的人選。

台灣如果規撫各國經驗,參酌創新,發展公辦「政黨/政盟初選」,並與不分區席次結合,經由深入討論與實驗,有可能為人類開拓新制度。

柯文哲是政治人物中,少數有科學訓練,在過去也比較強調數字決策的人。但人性是:一旦變成當事人、一旦得失心太重、且不存在有影響力的諍友,會忘記自己的原則。

柯文哲最後堅信研究方法有明顯錯誤民調,使他誤認可靠年輕人當選。但民國一○三、一○七年(二○一四、二○一八年)的實證資料顯示,他最大票源是知識分子,這些人並不會出現在凱道上

在藍白破局前夕的十一月廿一日,柯文哲競辦智庫執行長蘇進強召集各界學者再次達成勸合」的建議,並為卡住的民調爭議提出解決方案柯文哲一度同意「願合」,並著手安排相關事宜但僅幾小時後柯文哲又改變心意放棄了,反而形成十一月廿三日藍白不歡而散

往者已矣,要向前看。政黨結盟非統一,不必事事相同,主議題合作即可。民眾黨的四項國會改革主張均為關鍵,需要志同道合者,才較易實現。

柯文哲是否能再按一次鈴?「意識形態」選民會永遠跟定一黨走。但中間選民不一定永遠跟著一人走。柯文哲能否以和平議題匯流兩者?還是再重演一次決策搖擺不定而分裂?

柯文哲的「」是他的個性優勢,唯一劍雙刃,也要避免過猶不及。














藍白「合」 就能「作」的事


2024-01-25 00:48  聯合報/ 陳秋政/東海大學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教授(台中市)
花蓮國民黨立委傅崐萁(中)在當選後,向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喊話選後一定要藍白合作。本報資料照


藍白合議題走過「期待與失落」!但選前的合作煙霧如果付諸實施,無疑會走向大者恆大、小者恆小!在沒有信任基礎與合作經驗的台灣,在野政黨只能設法極大化自己的得票率或者是立委席次,這在從政人士的腦中自是不言而喻的必然!一系列的討論,對一方而言是壯大自我的策略,對另一方而言可能是坐困愁城而誤信神靈!

相較於選前,原來選後有些事只能合作,藍白沒得選!這是基於「在野政黨發展、民主體制設計、人民頭家利益」而應該進行的合作,也是實踐競選承諾的當然道路。合作的議題範圍來自於,在野黨對於執政黨提出的共同質疑,以及各自許諾的議題。這些「待合作事項」如果選後就化為烏有,那兩個在野政黨都應該被唾棄。

眼前就有一些無關憲政體制修訂,只要藍白「合」就能「作」的事,例如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能源轉型空間的修法倡議。前者是考量台灣政治運作劣跡、民主監督制衡原則,在野黨要投誰都可以,就是一票都不能投執政黨候選人,除非在野黨背信忘義、不甩民主!後者的戰略思維不在於反核或擁核,而是經濟發展務實考量,以及為實踐非核家園而應為的理性抉擇;聽起來似乎矛盾,但《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的修法舉措,應該被視為爭取空間實踐能源轉型。

民主的核心價值與政黨的合作空間,在於如何令政府運作更趨「透明化、課責化、正當化、體制化」。以透明化、課責化而言,善用立法權、監督權、預算審議權、人事同意權之外,更應該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運用「調查權」為六成人民頭家解謎!就正當化而言,則是衍生自朝小野大的民主授權結構,應該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條增列兩輪投票絕對多數制之規定;就同法第十五條,盡快提出「不在籍投票制度推動電子投票」修法提案;嚴格執行同法第卅八條規定,對於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限制進行實質管制與查核,以維持公平競爭。這不僅是對於在野政黨發展有利,也是台灣邁向實質多黨制的體制創新需求。

前述攸關政治環境體制化議題,只是立即可行的待辦清單;展望未來四年,更應該將創新延伸至多元複雜的國計民生課題。這與民意機關職權行使有關,也是當前在野合作有實力做得到的主題!例如「網路管制、網軍產業、兒少網路保護實務、數位發展部、通訊傳播委員會」等課題與組織,整合起來就是一項亟待創新的體制變革議題。最後,延伸至民主體制設計的運作現實來看,在修憲門檻過高、遠水救不了近火的前提之下,在野合作的劇本應該秉持民主制衡原則,實踐「透明化、課責化、正當化、體制化」等目標












核電廠延役的「法治防線」


2024-01-25 00:46  聯合報/ 
陳長文/超國界法律教授、律師
謝英士/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律師
蔡政府的「2025年非核家園」即將面臨跳票危機。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總統、立委選舉甫落幕,台灣民主博得更多美名,但因各主要政黨國會席次均未過半,預期未來國會運作將有更多折衝樽俎,更多斡旋協商,究竟是導向更成熟的法治?抑或更混亂而無效率的法治輓歌?頗值關注。

在諸多迫切需要改革的行動中,最關乎未來世代福祉的是氣候變遷因應及淨零目標的達成。

關於「非核家園」的法治,是不是可以成為選後台灣的第一道法治防線,進而成為新總統、新國會、新政治的改革關鍵指標

「非核家園」一語,自環保團體於九十年代倡議,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二○○二年)的「環境基本法」正式入法。從環境運動成為政治目標之轉變,應該是在民國一六年(二○一七年)一月「電業法修正案」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一筆定乾坤,既無「逐步淘汰」(類似德國的改革路徑)之規畫,亦無相關配套,例如能源占比以及能源替代等規畫。立法理由非常簡陋:一、本條新增。二、配合於一百十四年以前達成非核家園目標,第一項明定核能發電設備停止運轉年限。三、第二項明定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電業法此條俗稱「二○二五非核家園」的法源業經民國一○七年(二○一八年)公投廢除,並由經濟部公告,於同年十二月二日起失其效力」。

由於能源政策動向必是新國會的首要課題之一,台電代理董事長曾文生表示,預期國會將討論核電延役議題,台電也已做好準備。他強調核電延役需修改「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相關子法。輿論也熱議台電鉅額虧損,未來三年電價恐將調升。能源調度嚴重失衡的台灣,核電將會成為新民意的關切重點。

是以,有關核電廠延役的議題,相關「法治」應該如何回應,將成國會議程。前述「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固規定一般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核三廠一號機運轉執照期限至一一四年五月十七日到期,或為二○二五非核家園之分界),但也規定「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同時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已於去年九月廿七日改制為三級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修改其「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十六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累積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即可。

從環境運動到政治口號到成為法律,民進黨非核家園的法治不明,導致紛擾不斷,台電瀕臨破產,納稅人一再貼補。欣聞國民黨現任及當選立委已著手提案修法刪除核電三廠延役需要五年前申請之規定,至於對已經停機的核一核二可以另定電廠重啟之規定。電業法第九十五條修正案的「二○二五非核家園法源」經民國一○七年(二○一八)公投否決後,在賴清德院長任內回復到沒有法源的狀態,會不會因為法治的紊亂反而導致核電廠延役以切合能源轉型過渡又遭到延宕?考驗台灣的民主體質,也考驗台灣的能源轉型得否重歸法治